首页 | 投稿 | 最近更新 |    | 本站特稿  | ENGLISH  
 高级搜索
2010年2月10日 ◆本站招聘兼职编辑      ◆中国选举与治理网“特稿”页面上线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首页 >> 学术与争鸣 >>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如何重建马克思倡导的“个人所有制”
作者:应克复
来源:《炎黄春秋》2007年第6期
来源日期:2007-6-8
本站发布时间:2007-6-9 23:22:19
阅读量:866次

    在马克思的思想中,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之后应当建立什么样的所有制,还是一个谜,这一点可从《资本论》第1卷的最后结论中得到证实。马克思写道,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后,“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不过,这种个人所有制是建立在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的。(注1)
  
    马克思的这一思想令人费解,学者们的解释于是众说纷纭,甚至有“无解的命题”一说。(注2)
  
    这里的难点是:1.个人所有制与私有制有何区别?2.这种个人所有制如何建立在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如何保障既共同占有,又为个人所有?值得注意的还有,马克思在这里没有提到公有制。
  
    马克思在对未来所有制的设想中,他对个人所有权的重视是显而易见的。由于当时尚无实践经验,他对未来社会的所有制的情形不可能作出具体的描述。到了19世纪,一种新的所有制形态——股份制出现了。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对此作出了天才的分析。由于此种所有制问世不久,尚未成熟,对它的认识不可能到位,因此,马克思对未来的所有制依然没有提供清楚的答案。以后的一个多世纪中,股份制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全面认识它的本质才有了可能。
  
    股份制既不是传统的个人所有制,也不是传统的公有制。传统的个人所有制是以个人(包括家庭)为单位的私人所有制。传统的公有制是以公法人为代理的为共同体成员无差异共有的所有制,而股份制是以个人所有为基础联合形成的差异共有制。
  
    所谓“差异共有制”,就是参与这一共有制的集合体中的每一个成员因投入份额不等的资产,因而享有不等额(差异)的所有权,因此,集合体每一成员对其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那部分的界区是清晰的。这是与无差异共有制的一个重要区别。这种分散的资产经自由联合为一个集合的总资产后,为了投入生产经营,集合体必须委派代理者支配运营这一资产,这样,现代法人产权制度应运而生。于是,差异共有制就出现了两权分立——法人产权(支配权)与股东产权(终极产权)的分立,前者受后者委派并受后者的监督与制约。这是与无差异共有制的又一个重要区别。这种所有制,既具有财产所有权的个体性,又具有财产运营时的集中性;前者使每个所有者对其资产有着自然的关切,后者使企业实力雄厚,适应竞争。这种所有制,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其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远胜于传统公有制,因而在现代经济大舞台上大显身手。总之,这种所有制其产权的共同占有超越了私有制产权的分散占有,而这种共同占有又由于联合体中个体占有的差异性超越了传统公有制中产权的混沌性,它兼具公有、私有之优点又克服了两者之缺点而见长,是公私兼容的二重性所有制形式。但是,这种所有制的基础是个人所有,是个人所有者自由联合的所有制形式,因此,应归属于私有制的范畴,是私有制适应现代社会生产力的伟大创新。
  
    马克思当时对股份制虽作了深刻的分析,由于股份制促使资本的集中而产生了垄断资本,竞争又促使资本更集中于大资本家手中,尽管资本采取了“社会资本”的形式,但没有克服资本与劳动的对立。因此,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的股份制企业”,“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注3)马克思的意思是,它为无产阶级剥夺这种集中的资本建立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准备了条件(后来,列宁也认为,资本主义自由竞争基础上产生的垄断是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因此,股份制必将寿终正寝,退出历史舞台。
  
    但是,股份制在往后的发展中,出现了由“资本集合体”阶段发展到“资本集合体”与“劳动集合体”(此时劳动者也是股份所有者)相交叉甚至相融合的阶段。劳动集合体成员开始是企业高级主管与高级技术人员,然后向一般劳动者扩大,他们以股份额可索取相应剩余。这是股份制发展的第二阶段。此时股份制的资本还仅为物力资本。股份制的第三阶段是人力资本成为股份资产中的新伙伴,并分享企业的剩余(以前只为物力资本所索取)。就是说,物力资本与人力资本共创利润,公司职员的人力资本所创造的剩余应属于公司职员。如此,人力资本所有者(主要是企业主管与高级技术人才的智力资本,然后向其他劳动者扩大)不但可以获得工资报酬,还可以索取相应的剩余。这不但表明,股份制与商品生产、市场经济共存共荣,而且还产生了一种新的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这种关系为消除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展现了可喜的前景。(注4)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设想,在此不是成了现实了吗?
  
    有人认为,股份制不是独立的所有制形式,它的性质要由持有50%以上股权持有者的性质来决定。如果50%以上的股权属社会共同体或政府,它就是公有制;如果50%以上的股权属分散的私人,它就是私有制,如此,就有了公、私两种性质不同的股份制了。其实,鉴别是不是真正的股份制,必要条件是看其是否实行法人产权与股东的最终产权的分立;这里的法人是私法人,即由股份制中自由联合体所委托的代表,而不是公法人——共同体或政府指派的代表。如果公法人垄断了企业50%的股权,在体制上就不可能真正地(而非形式上)实行法人产权与股东产权的分立制,因而仍难以克服改制前国企所存在的那些弊病。这种企业虽然也可以活动于股市的舞台上(特别是市场与股市尚未发育、民间私有经济比较弱小的情况下),但不过是披着股份制的外衣的伪股份制。这种股份制由于产权机制的缺陷尚未获得持久成功的先例。
  
    (注1)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32页。
  (注2)见张燕喜、彭绍宗:《经济学的〈哥德巴赫猜想〉——马克思‘重新建立私人所有制’〉研究观点综述》,《中国社会科学》(北京)1999年第5期。
  (注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498页。
  (注4)关于对股份制的论述以及马克思对股份制的评述,请见丁建中《新资本论》,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十一章。

    (作者是江苏省社科院研究员)(责任编辑 吴 思)

0票
0票
收藏与分享
• 也谈“改革开放”
• 坚冰是怎样打破的
• 试解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理论与中国改革
• 如何重建马克思倡导的“个人所有制”
• 重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某些核心命题
更多>>
评论 (1)
电邮推荐
打印
加入收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加载中...
 
回复:如何重建马克思倡导的“个人所有制”
所谓“个人所有制”,本质上就是私人所有制。



但是,马克思、恩格斯1848年在《共产党宣言》中宣称:“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但长期以来实践效果很不好!造成世界严重对抗与战争,同时使社会生产力极大破坏与下降。值得重新认识与改变这一论断。



            社会财富两极分化,少数人占有大部分生产资料是不公正的,可以采用限制资本垄断与累进税的法律解决。但是主张消灭私有制是不现实的极端主义作法。实践上根本做不到。中国1958年实行消灭私有制、全盘国有化和公社化运动,使社会生产力遭到极大破坏,社会贫困普遍与加剧。在实践上,中国执政的共产党已经改变了原来得的极端政策,进而保护私有财产和发展私有与民营经济,并取得明显实效。但在理论、法制与未来发展方向上的混乱,有待澄清。只有与有害的极端主义错误彻底决裂,才能为中华振兴、中国发展、中美关系与世界和平扫除障碍。



            实际上每个自然人要生存与繁育后代都必须有属于自己的物质资料,即私有财产。社会不论以何种分配方式:“按资分配”、“按劳分配”或“按需分配”,凡是分配给个人或个人劳动积累的财产,显然都属私有财产。公有财产是属于集体共有,每个成员不能随意占为己有。全盘国有化实际上使一切人失去财产,产生一系列更严重的社会问题与道德问题,破坏社会生产力。如果没有私有财产,个人无法生存,只能倒退至群居的原始时代:吃公共食堂、住集体宿舍。显然是荒谬的,无人赞成、无法推行。因此,公私财产必须有各自的法定空间,不能用极端主义方式去处理财富两极分化的社会矛盾。



            国有企业的弊端在于:名义上属全民所有制,实际上所有者不到位,无法行使应有的基本权利。国家的管理权过大与越位,造成少数官员对社会生产资料的新垄断。企业的经营权不善使用,严重浪费资源。致使滥用职权、腐败盛行、资源浪费、企业效益低下、社会经济效果差、生产力受束缚、公有资产大量流失与被官员侵吞等严重弊端。另一方面公民权利与财产受到侵犯,公民切身利益受损害,难以提高社会与生产积极性。总之,国有化使企业与财产的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三者的分割,责、权、利脱节,这与责任制、多样化的个人需求形成尖锐矛盾。



用户:wsy422 发表于:2007-6-10 19:06:32
加载中...
导读 | 热点 | 本站特稿 | 最近更新 | 本站看点 | 纵深观察 | 学人专栏 | 中国选举 | 中国治理 | 人大聚焦 | 党的建设 | 国际选举与治理 | 制度创新
法律法规 | 学术与争鸣 | 图书资料 | 本站公告 | |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版权与免责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京ICP备:050051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