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年9月3日 |
中共中央近日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以下简称《工作规划》),强调要强化监督制约,发挥各监督主体的作用。其中提出要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各级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增强接受舆论监督的自觉性;新闻媒体要坚持科学监督、依法监督和建设性监督,遵守职业道德,把握正确导向,注重社会效果。
舆论监督对于惩治和预防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已经是一个人所熟知的共识,而且为近年来各地反腐败斗争的大量实践所证明。在2004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舆论监督被列为“十项监督”的一个内容,与“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述职述廉”、“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监督制度相提并论。十七大报告在谈到“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时明确提出,“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强调舆论监督要与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等其他监督主体一道,发挥监督权力正确行使,批评和揭露权力腐败的作用。
在上述实践和理论的基础上,《工作规划》要求各级领导干部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增强接受舆论监督的自觉性。这个要求具有特别的现实针对性。长期以来,一些领导干部不能摆正自己与新闻媒体的关系,以为既然媒体是党和政府的舆论宣传阵地,那么,自己作为某一级党和政府或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就有权命令媒体必须“唯我声音是听”,自己也理所应当享有“批评豁免权”。在某些领导干部看来,媒体不但不能对他们进行舆论监督,反而还必须接受他们的监督,他们不但不需要舆论监督,他们反而需要“监督舆论”。很显然,这种对于舆论监督的认识是十分错误的。
《工作规划》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增 《工作规划》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增强接受舆论监督的自觉性,就是要求领导干部自觉摆正与新闻媒体的关系。领导干部需要认识到,新闻媒体坚持党性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与依法对领导干部进行舆论监督,履行监督权力正确行使的职责并不矛盾。媒体对一个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并不是有意要和他“过不去”,相反,在很多情况下,媒体的监督有助于领导干部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听到来自社会各界的不同声音,有助于领导干部及时发现问题,矫正失误,推动和改进工作。一个领导干部如果不能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如果凌驾于舆论监督之上,不但是不正常的,而且可能是十分危险的。
同时,《工作规划》要求新闻媒体坚持科学监督、依法监督和建设性监督,遵守职业道德,把握正确导向,注重社会效果。这个要求对新闻媒体具有特别的指导意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工作要做到“讲政治”、“守法律”、“益社会”,一个重要的前提是,舆论监督一定要有科学态度、专业水平和职业规范,要像社会上其他一些行业和职业那样,建立起自己的一套“技术标准”和“质量体系”。有了这个前提,新闻媒体发挥舆论监督职能的“底气”,就不但来自党性和法律的授权,来自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期待,而且也来自新闻媒体作为一个监督主体的专业水准。
6月20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人民日报考察工作,提出了提高舆论引导能力的五点要求,其中包括“坚持用时代要求审视新闻宣传工作,按照新闻传播规律办事,创新观念、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方法、创新手段,努力使新闻宣传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不断提高舆论引导的权威性、公信力、影响力”。舆论监督是新闻宣传工作和舆论引导能力的一种形式,也需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体现时代的要求,需要按照新闻传播规律办事,按照新闻传播行业的专业水准和科学态度办事,从专业和技术的角度把监督权力正确行使、揭露权力腐败、鞭挞社会丑恶的工作做扎实、做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