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投稿 | 最近更新 |    | 本站特稿  | ENGLISH  
 高级搜索
2010年9月3日 ◆《21世纪国际评论》反馈调查获奖名单!!!     ◆特价图书!!    
 
公民言说
首页 >> 公民文化 >> 公民思想 >> 公民言说
有群众,无公民
井观法治中国困局之一
作者:心灵有约(网名)
来源:作者博客
来源日期:2009-1-8
本站发布时间:2009-1-9 8:39:53
阅读量:263次

  【开篇语】中国普法已有十几度春秋。作为一种治理社会的手段,法治的优越性为历史实践已经而且正在证明着,勿需赘言;关于法治建设所取得的可圈可点的骄人成绩,在政府、人大、法院、检察院历年工作报告中“详述备矣”!故亦不必在此拾人牙祭。

  社会对每个人来说就是一片茫茫林海,我们无意也是注定中充当了啄木鸟角色。整日经年绕树三匝,在觅食奔走中发现诸种光环与荣耀下,“法治中国”盛名难副,其实困局重重。我自然力量菲薄,但愿以现在“笃笃”地似啄木般的轻轻击键声,招引更多、更大与更强的同类前来,对整个社会肌理进行全面而深刻地望、闻、问、切。

  同时又不得不说,这些困局是一件皇帝的新衣。旁观者全是“睿智”、“练达”、“成熟”的大人,只不小心混进了个“幼稚”、“无知”的小子。当他说出“天真”话来的时候,招来“童言无忌”的轻嘲尚属体面;严重的被呵斥以“坐井观天”,也是意料之中--不过感觉却并不是件丢人的事。因循就势,顺水推舟,本栏目遂名之曰“井观系列”。相关文章现一一推出,此为首篇。期抛砖引玉。

  众所周知,中国是当今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有十三亿之众。从社会资源分享占有角度考虑,与经济发展水平相比较,这是一个很沉重的负担;当变成人力资源角度考虑的时候,这又是一个蕴藏无尽能量的宝藏。中央近年来提出要建立创新型国家,人事部亦变更为人力资源部,当是审时夺势的。

  可细加想来,两者之间似乎天然包藏了一种矛盾,如从倡导很久的建立法治国家理念的角度观看:建立创新型国家,其主体当然是人,主要是咱自己中国人;而当每个“人力”变成“资源”成为他人开发的对象时,就成了他们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客体。显然这与“人不应该成为权利、义务客体”的法律精神相悖。作为被动的客体,很难想象可以创建“主动创新型”国家。

  经济学界人士很可能不以为然。毋庸置疑,国家的上述举措有着不容否认的巨大经济意义;而中国语言如此丰富,完全可以换一种尊重“人为主体”的说法。好像没必要在此为国家部门更名是否准确而饶舌,殊不知其中却有一个质朴的道理:是否尊重人为主体,抑或视部分人为其权利、义务客体,可以说,就是野蛮社会与文明社会的界限,更是“群众”与“公民”的分野。

  在词源学意义上,“群众”即为互文见义:群者,众也;众者,群也。从中根本无法直接看出指称何物,一堆蚂蚁可为“群众”;一山牛羊可为“群众”;一池鱼虾亦可为“群众”……曾几何时,不知哪位始作俑者才赋予了“群众”今天如此社会学意义。

  相信在“群众”语词指称天下苍生之前,其概念早就被部分人普遍使用了,在等级森严、特权统治下的古代与近代中国尤是。自古就有“天子牧民”的说法,还有什么“荆州牧”、“豫州牧”、“益州牧”之类的。显然,天子不可能亲自去放牧,“荆州”之属亦然;也不会是并称“天子”与“牧民”。未中举的秀才基本上都脱产了,何况天子乎?再说,“天子”怎可能与“牧民”相提并论?明显地,此处“天子牧民”不是一个并列式短语,其中也没有任何偏正含义,只是一个地地道道的支配式结构:行为者即为“天子”,所牧对象不是牛羊,而是与其同类的“民”—所谓“群众”;地方诸候,比如“荆州牧”之类,拥护王室或朝廷的,只不过是“替天牧民”罢了。人都成了牛羊了,当然没有自已的主见或主张,也不会被允许拥有自己的主见或主张。于是有了今天看来不可思议的愚民政策;于是有了“女子无才便是德”的奇谈怪论。此情此景自是司空见惯:“治人者”到哪“放牧”,“治于人者”就整齐地到哪吃草,基本上不敢逾越半步,只是被驱赶得急了,才会偶尔尥个蹶子,然后继续赶路。

  相反地,“公民”与此有着天壤之别。一直以来,许多人认为“公民”是一个政治概念,而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因此叫喊着要修正《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其实,那是不确切的。“公民”是一个堂堂正正的法律概念—“人民”才是一个政治概念,相对于敌人来说。在古希腊及罗马时代(包括共和与帝国时期),当时普遍使用的是“市民”一词;也许是发达海洋文明的光辉掩映了黄土地的如豆灯火,他们似乎没有我们传统意义上的“农民”(peasant)用词—相关人群只有另一大相径庭的称谓:“农场主”(farmer)。因此,当时调整国内发达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被称为“市民法”。尽管当时有很大一部分人(即奴隶)被剥夺了一切权利,而城邦内同样人数众多的自由民拥有与当政者除某些公权力之外的所有相同权利。因为不断规范、调整这些权利内容及其边界,似乎自然地孕育出令今天的我们叹为观止的罗马“市民法”。相对地,同时代及以后漫长时期以至今天的中国,城市只是“城”,而不是“市”,并且对于广袤的乡野来说它们只是平静的海面上冒的几个气泡。所以,“市民”无法指称全体国人,—包括今天中国,否则广大“农民”无一席之地,岂不又成了放牧的对象?所幸后来出现的“公民”一词正好解决了这一问题。盖不知“公民”一词滥觞于何时,却可知在法国大革命前后大行其道,如卢梭一直声称自己是日内瓦共和国“公民”,没有说是法国“市民”(好像瑞、法两国没有出现我们南阳、襄阳之间的“诸葛之争”)。当年孙中山先生倡导“天下为公”,后来我们党又主张“人民当家作主”,都仿佛暗合了“公民”是权利与义务主体之原意。相应地,“人民”一词的政治色彩浓厚,与“敌人”对称。何谓“敌人”?当然是在敌我矛盾中处于“我”之相对方,在此意义上,“人民”是不包括危害人民根本利益的各类罪犯的,在操作上也常常不含各类犯罪嫌疑人;但只要是没有被从肉体上消灭,他们享有且应当享有与我们相同的大部分的基本权利。现在我们法律使用的是“自然人”概念,其本意也许是与法律“拟制人”相区别,然而在法治目标上那可能南辕北辙。如果作为一个社会学概念,“自然人”的称谓相对于“社会人”来说恰如其分;在法律上强调人的“自然”属性,就有在意识上使人沦为权利、义务客体的误导倾向。

  不管是“公民”、“人民”还是“自然人”,都比“群众”更能准确、贴切地表达相关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在情感上更是体现了对天下苍生的普遍关注与尊重,毕竟其中有“人”或“民”的丰富、鲜活的信息,由此透出作为世间一切权利、义务主体的本质特征。

  当然,现在是“人民群众”并称,颇为中庸。但仔细研读就会发觉:即使被赋予新的时代意义,仍如当年“多、快、好、省”一般为大家各取所需,以致“多快”抹杀了“好省”,到头来仍不免回落上述“牧-民”意识窠臼。

  遭遇不公就盼望青天;中饱私囊却心安理得;骄奢淫欲竟肆无忌惮;盛气凌人仍逆来顺受……当大家都是“群众”的时候,这一切就都是那么地天经地义。是啊!有谁见过人们向所放养的牛羊或鱼虾宣布过权利?或者牛羊或鱼虾向喂养它们的人提出过主张?

  当大家都是“公民”时,上述一切都将天翻地覆。权利平等,义务相当。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政治应只是满足大家公共需要而产生的一项工作,为政者除应得的那份劳动报酬外别无他求;如有非份之想损害了广大“公民”利益,其依法成立的代理组织根据授权就可“解雇”他,并追究其应负的道德或法律上的责任。

  由此可见,法治社会当是一个“公民社会”,而不能是一个“群众世界”。尽管两者都可能有秩序,都可能是稳定与和谐的天下,都可能遵循科学发展规律,但也在本质上泾渭分明,在结果上相差千里。

  “公民社会”不是法律宣布的;“公民”也不应只镶嵌在法律条文中。应该说是,“公民”自已的法律赋予了大家每个人“公民权”,千万“公民权人”组成了“公民社会”。只有当“公民”成为人们根深蒂固的意识而取代“群众”观念时,其能量积累才会促使“公民社会”如宇宙氢气团聚变成恒星一样,光芒万丈,照耀千古。

  可如今,我们的世界基本上只有“群众”—十三亿人构成的“群众”,却没有在“公民”意识形成传统下的“公民”。相对地,当今许多发达国家尽管人口比我们少,却稳稳拥有人口同等数额的具有“顽固公民意识”的“公民”。如从制度环境考量,这应该是他们之所以比我们发达而且和谐的根本原因吧。       

0票
0票
收藏与分享 推荐到抽屉
• 文化部长谈文化建设:低俗伪劣浅薄货色泛滥
• 有一些神秘的东西蕴含在时间里
• 中国人的苦难缘于缺乏常识?
• 袁伟时:教育、历史、新左派和当前的改革
• 中国人不要忘了中庸
更多>>
评论 (1)
电邮推荐
打印
加入收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加载中...
 
[1] 回复:有群众,无公民
“群众”是需要显示自己合法性时的称呼,另一种叫法是“极少数不明真相的人”甚至“极少数坏人扇动和操纵”的人群。一句话,是草芥、是蚁民、是群氓。
用户:黄河之子 发表于:2009-1-10 9:44:00支持(0) 反对(0)
加载中...
导读 | 热点 | 本站特稿 | 最近更新 | 本站看点 | 纵深观察 | 学人专栏 | 中国选举 | 中国治理 | 人大聚焦 | 党的建设 | 国际选举与治理 | 制度创新
法律法规 | 学术与争鸣 | 图书资料 | 本站公告 | |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版权与免责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京ICP备:05005155号
网站维护:北京东方林智科技有限公司 | 公安机关备案号:1101034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