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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E两会提案第2039号
案由(提案主题):加强城管立法 保障和服务于城市发展
提案类别:时政类提案
主办(上报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协办: 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
提案人: 邱雪斌
政治面貌:民盟盟员
内容:
立法是为了规范执法人员和违法人员的行为。要让广大人民群众知道什么行为是违反城管法规的行为,应受到什么处罚;政府要加强宣传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将城市管理理念深入社会各个层面,使民意得到充分的诉求。“法无明文规定不能随意行政,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城管应该立法,实现城管执法职权法定,依法行政,城管为民。法律代表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具有普遍的约束性和强制性。弱势不是违法的理由,生存不能危害社会,不能挑战环境。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是国家意志和客观规律的统一,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和公民自觉遵守的统一。如果违法人员文明一点,自动配合一下工作,城市管理工作不是很和谐吗?为什么要逼着执法人员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呢?是政府宣传不到位,还是明知故犯?还是我国立法不完善?应该是健全法制、理顺城管体制、完善城管执法机制的时候了;国外大部分城管的职能是警察在行使,有法律保障,有刚性原则;我国城管实际上执行的是公物警察权,但我国没有立法赋予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强制调查权、行政许可权......未能实现城管执法职权法定。如果没有执法主体、没有执法依据、没有实体法和程序法、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如何执法?城市管理是必要的,民生有待全社会共同努力。这是历史的必然,是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
城管综合执法是国发[2002]17文的规定,是规范性质的行政决定,明确了城管执法的体制和机制,是《行政处罚法》所确定的一项制度;有立法权的城市已经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了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规,城管执法是有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的;国家如果在城市管理领域立法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人员和违法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地方立法,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有利于保护生产力、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有利于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国家。
城市管理的职能有很多,涉及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太多了。我国应该移植资本主义国家先进的城市管理理念、先进的立法理念,结合中国的国情,健全法制、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建立与城市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城市管理体制和城管执法机制。为什么要立法呢?因为行政执法机关是法律的产物,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权能的机关才是行政机关。任何行政体制和机制都需要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法律法规的授权,这就是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
来源: 强国论坛
原地址: http://elianghui.people.com.cn/proposalPostDetail.do?id=21188&boardId=1&view=1
中国的法学专家、立法者、实际工作者干什么去了?典型的国家立法不作为啊! 湖北鄂州城市管理局 邱雪斌 13908682440 http://qiuxuebin8682668.blog.sohu.com/ http://8682668.vip.boke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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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82668 发表于:2009-6-20 18: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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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城管立法的问题,如果进一步立法规范执法人员和违法人员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法律设定什么样的行为应该受到行政制裁或刑事制裁,将城管立法上升到刑事立法的高度,对违法人员的人身或财物的强制执行权应该明确表述,有了法律保障,还用得着发行教材来教队员们合法保护自己吗?在执法过程中碰到暴力抗法,正当防卫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是必要的,总不能等着违法人员杀死城管队员吧!目前很有必要立法赋予城管部门拥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积极制定行政强制法、行政程序法,实现城管执法职权法定。国外大部分城市管理的职能是警察在行使,有法律保障,有刚性原则,所以城市管理才得以顺利实施。我国只所以经常出现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的情况,最大的问题是法制不健全、行政体制不顺、执法机制不完善、国家立法不作为、法治不严、执行力不高。法无明文规定不能随意行政、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任何执法行为都要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法律法规的授权。城管如果不立法的话,我国今后在城市管理过程中还不知道要发生什么事。
湖北省鄂州市城管局 邱雪斌 8682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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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82668 发表于:2009-6-20 17:5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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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不能单方面地强调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同时应该立法保护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执法行为有法律保障,保证城市管理的顺利实施;另外,更应该立法规范违法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目前,社会分层和经济分层同时并存,社会矛盾复杂多变,部分国民无政府主义思潮恶性膨胀,明知是违法或者是犯罪行为,也要挑战法律,阻碍执行公务;有些人员以违法犯罪为荣,作为一种资本,社会上好人怕坏人已经成为常态,这都是国家立法不作为、行政体制不顺、执法机制不完善、法治不严、执行力不高造成的。改革开放30年以来,全国死亡和重伤的城管队员共计3700多人,这是令人值得深思的问题,执法人员已经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应该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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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82668 发表于:2009-6-20 17:5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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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立法是历史的必然,是国际惯例,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是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
劳动者是光荣的,民众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生存、生活、生计固然重要,但要尽责任、尽义务、要遵章守纪、要规范经营,要有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许可;城管的职能有很多,涉及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工程、城市绿化、公用事业......太多了。城管不但要面对弱势群体,还要面对黑恶势力和违法种房的强势群体,没有法律保障,艰难啊!国外大部分城市管理职能是警察在行使,有法律保障,有刚性原则。我国城管实际上执行的是公物警察权,但我国没有立法赋予城管部门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调查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许可权......立法是为了规范执法人员和违法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应该移植西方先进资本主义国家的城市管理理念、立法理念,结合中国的国情制定城市管理法,实现城市管理职权法定,依法行政,城管为民。你看新加坡管理得多好,那才是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是国家意志和客观规律的统一、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和公民自觉遵守的统一;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如果违法人员文明一点,自动配合一下,城市管理不是很和谐吗?为什么要逼着执法人员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呢?弱势不是违法的理由,生存不能危害社会,不能挑战环境。城市管理是必要的,民生有待全社会共同努力;城市管理和立法是历史的必然,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是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
当然,社会保障没有完全覆盖城市和乡村,特别是下岗职工、农民工、失地农民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意外事故没有保障,给个人、社会、单位、政府带来很大的压力。因此,我国仍然保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改变农村土地的性质和用途、保护农民承包地的合法权益,其目的是为了农民工失业后,没有能力买商品房,无法游入城市化时,回归农村时还有生存空间,有土地可以耕作,有房子安身立命。这是社会保障的一种补偿。中央高层已经意思到了问题的严重性,现在不是在搞新农村建设、城乡一体化建设吗?城市社会保障已经实施多年,农村也在实施底保和合作医疗。我国将进行经济调整,大部分经济总量将回报社会,拉动内需、刺激消费,其中包括社会保障,建立覆盖城市和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生存的方式多种多样,但不能危害社会。法律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具有普遍的约性和强制性,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违法人员为什么要违法呢?是政府宣传不到位?还是明知故犯?我国还积极推行农村经济改革,废除了农业税费,进行土地平整、林权制度改革,还有经济补偿机制;建立了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体系;力求经济上持续增长、国民充分就业、物价相对稳定、国际收支平衡。国家在发展和进步啊!当然,我国还存在城乡发展、地方发展、社会经济发展、人和自然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地方,存在着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同落后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还需要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及保护生产力,这有一个过程。我国不是在推行城乡一体化建设、新农村建设、和谐社会建设,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吗?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全民共享。共产党的政策好啊!国民为什么不合法经营呢?在国外红灯过马路时,死了白死,国人到国外旅游时,不是在自觉遵守吗?因为他们知道违法的成本很高,所以才自觉遵守。中国赋予了国民太多宽松的环境和权利,我们应该珍惜,不能让无政府主义思潮恶性膨胀。一个和平的环境有利于中国的发展和崛起,全体国民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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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82668 发表于:2009-6-20 17: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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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综合执法是《行政处罚法》所确定的一项制度,其目的就是要积极消除行政管理领域多头执法、重复处罚、职责交叉、执法扰民现象,权力和利益脱钩、权力和责任挂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在城市管理领域就是要建立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城市管理体制和城市管理执法机制。构建权责明确、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构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是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是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的,也是符合我国推进依法治国、构建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要求的。
城管综合执法是国发【2002】17文的规定,是《行政处罚法》所确定的一项制度,目前综合的内容涉及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工程、公用事业,所对应的执法依据有《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建筑法》等。以人为本、文明执法、依法行政、执法为民是正确的。城管执法不能单方面地强调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同时应该立法保护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执法行为有法律保障,保证城市管理的顺利实施;另外,更应该立法规范违法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目前,社会分层和经济分层同时并存,社会矛盾复杂多变,部分国民无政府主义思潮恶性膨胀,明知是违法或者是犯罪行为,也要挑战法律,阻碍执行公务;有些人员以违法犯罪为荣,作为一种资本,社会上好人怕坏人已经成为常态,这都是国家立法不作为、行政体制不顺、执法机制不完善、法治不严、执行力不高造成的。改革开放30年以来,全国死亡和重伤的城管队员共计3700多人,这是令人值得深思的问题,执法人员已经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应该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
还是城管立法的问题,如果进一步立法规范执法人员和违法人员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法律设定什么样的行为应该受到行政制裁或刑事制裁,将城管立法上升到刑事立法的高度,对违法人员的人身或财物的强制执行权应该明确表述,有了法律保障,还用得着发行教材来教队员们合法保护自己吗?在执法过程中碰到暴力抗法,正当防卫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是必要的,总不能等着违法人员杀死城管队员吧!目前很有必要立法赋予城管部门拥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积极制定行政强制法、行政程序法,实现城管执法职权法定。国外大部分城市管理的职能是警察在行使,有法律保障,有刚性原则,所以城市管理才得以顺利实施。我国只所以经常出现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的情况,最大的问题是法制不健全、行政体制不顺、执法机制不完善、国家立法不作为、法治不严、执行力不高。法无明文规定不能随意行政、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任何执法行为都要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法律法规的授权。城管如果不立法的话,我国今后在城市管理过程中还不知道要发生什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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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82668 发表于:2009-6-20 17:5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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