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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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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瀚:“邓玉娇事件”系列评论27则
——真相不明之前,永远站在鸡蛋一边
作者:萧瀚
来源:作者博客
来源日期:2009-5-22
本站发布时间:2009-5-22 22:01:52
阅读量:2281次

  邓玉娇事件评论之一:

  只要辩护人无法介入侦查阶段

  任何对邓玉娇的不利指控,都应反对 

  中国的刑事司法一直是月朦胧鸟朦胧的玩意儿,为什么?

  因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上述规定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辩护人——无论是律师辩护还是非律师辩护——都不能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司法程序。换句话说,辩护人和侦查人员在关于刑事案件的调查方面,诉讼权利不是平等的;再换句话说,就是在调查案件时,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侦查有特权!什么特权?就是控制证据材料的特权,这意味着侦查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对案件的证据材料进行筛选,其筛选过程没有任何监督。

  以宪政最起码的正当程序原则看,具有司法职能的政府部门在对公民进行刑事调查时,应该与该公民的辩护人共享司法资源,这其中就有最关键的证据材料。而《刑诉法》第三十三条极其无耻地公然规定在对公民进行刑事调查时,由控方独享司法资源,由控方完全单方地全面完整地掌控证据材料。辩护人只有在控方提出控告之后,才能就控方给定的证据螺蛳壳里做道场,这种情况下,辩护人唯一可能有所作为的前提是控方的技术性失误,幸好中国的公安和检察机关并没有那么敬业,不然的话还有哪个被冤枉的犯罪嫌疑人有活路?

  《刑诉法》第三十三条是一条不折不扣的恶法!

  在震惊社会的邓玉娇事件中,目前警方通报的内容和最初的消息之间存在很大出入,警方的立案侦查方向是“涉嫌故意杀人罪”,而最初的消息却显示着明显的正当防卫特征。于是,这起案件的争点就指向一个问题:邓贵大等三人对邓玉娇所作所为到底是正在发生的强奸未遂案,还是一般性的服务供需矛盾?

  这样的争论在单独由警方控制下的调查会有什么样的结果?

  显然,调查结果取决于巴东县政府打算把这个案子做成什么案件!

  调查此案的巴东县公安局毫无疑问听命于县政府领导,现在既然是以“涉嫌故意杀人罪”作为立案基调,在律师无法介入案件侦查阶段这一前提下,也就是上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前提下,我们能相信他们对邓玉娇任何不利的指控吗?

  答案很简单,只要辩护人无法介入侦查阶段,任何对邓玉娇的不利指控,都是我们应该反对的。

  刑法虽然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但如果没有相应的正当程序配合,这“无罪推定”只是人权的纸上富贵,而目前就是这样的状态。

  鉴于上述,现在最需要警惕的是:巴东县政府会不会出于本位利益,在尊重民意的假象下,不断抛出各种说法,敷衍民意,误导民意,最后将邓玉娇推上死刑定罪的道路(或者把她鉴定成精神病人,坐另一种甚至可能更可怕的监狱)——而律师则受制于《刑诉法》第三十三条望证据兴叹。

  2009年5月22日

  邓玉娇事件评论之二:

  律师的信息发布权不容践踏

  据荆楚网消息,5月21日,巴东县政府新闻发言人欧阳开平先生,在就邓玉娇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们认为,在案件侦查阶段,律师在会见邓玉娇后擅自对外披露案情,严重违反了有关规定。”(《巴东县政府:“邓玉娇案”一定会得到依法处理》)

  也许欧阳开平先生缺乏法律常识,才会说出上述大谬不然的话来。遍查国内各类管制律师业务的法律,从未见到哪条哪款法律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得发布与案情相关的信息”——虽然涉及商业秘密、国家安全或当事人自己不愿意对外公布的信息,律师当然不应该对外公布。

  不但法治国家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就是中国也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

  虽说从司法公正的基本立场出发,中国法律在确认刑辩律师的权利方面还有很远的道路要走。有一点可以肯定,无论如何,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受托律师理所当然具有与刑案侦查者平等的信息发布权。

  自邓玉娇案在网络曝光以来,巴东县政府辖下的公安局已经多次通过媒体对外通报信息,与以前各地政府的堵塞和封锁信息相比,这当然是一个进步。但是,如果法律仅仅允许政府对外发布信息,而不允许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发布信息,这样的法律是公正的吗?——我们应当永远告别“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历史。

  且不说只允许政府而不允许律师对外公布信息的法律是多么不公正——幸好尚未有这么混蛋的规定,会导致披露案情信息的特权状态,更不必说侦查者会不会在某些冠冕堂皇的理由下(例如所谓稳定)对公众撒谎。再退一步讲,即使侦查者无意对外撒谎,但犯罪嫌疑人如果不能信任侦查人员,而对他们保持沉默,侦查者向外界公布的信息就能确保其完整的真实性吗?犯罪嫌疑人通过律师对外发布信息,不但是律师的基本职业权利,更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诉讼权利。

  公正的刑事司法规范,应该承认在程序启动的那一刻开始,控辩双方就拥有平等的诉讼权利,直至程序终结,只有这样,司法公正才是可能的,无罪推定原则也才能在程序法上得到基本保障。

  如果出于追求司法公正更严格的要求,而需要对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作出区别对待,那么应该受限制的恰恰是控方而非辩方。控方携政府之力、散纳税人之财,对一个普通公民进行司法调查,辩方与其相比,在任何方面都是弱势者,因此在“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下,终审判决下达之前,控制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信息发布岂非正当?

  毫无疑问,刑辩律师在其介入案件的那一刻开始,只要没有撒谎,没有捏造,就拥有自由、完整的案情信息发布权(一些特殊案件除外,例如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不愿意公开以及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他们无需看政府脸色行事。

  从目前邓玉娇案的进展中,已经可以清晰地看到,事态紧急之际,正是因为夏霖律师恰当地行使了辩护人的信息发布权,才使外界获得关乎此案更为全面的信息。在此,谨向他的职业精神与专业素养致敬!

  2009年5月23日

  邓玉娇事件评论之三:

案情与结果:邓玉娇案的几种可能

  真相大白天下之前,社会各界对邓玉娇女士只能做程序性关注,如果一定要做实体性关注,当然应该以无罪视之——这是《刑法》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然而,这对于许多人来讲显然是不够的,猜测案情真相几乎不可避免。

  为此,根据目前所见各种信息,本文列举此案的几种可能:

  1.抑郁症患者口角杀人(很少部分人所期待的案情)

  邓贵大并非要求邓玉娇提供特别服务,只是嫌邓玉娇服务态度太差,于是发生口角,邓贵大身体壮硕,连推两次邓玉娇,邓玉娇被推坐在沙发上,由于邓玉娇患有抑郁症,很容易情绪过激,口角导致了她情绪失控,于是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因为患有抑郁症所以经常琢磨杀人玩儿,这回终于逮着机会了!),对着邓贵大要害部位连刺数刀,致使其当场毙命。之后,邓玉娇还刺伤了与邓贵大同来的黄德智。接着邓玉娇掏出手机自动报警。

  终审判决可能一:故意杀人罪成立,司法鉴定邓玉娇虽有抑郁症但没有精神病,判处死刑立刻执行,最高法院复核后执行;(最少数人期待的判决)

  终审判决可能二:故意杀人罪成立,但鉴于邓玉娇被司法鉴定为精神病人,案件发生时正好发病,故不承担刑事责任,转精神病院治疗,终生监禁。(除上述之外,比较少数人期待的判决)

  2.邓玉娇身心健康,行凶杀人(最少部分人期待的案情与判决结果)

  邓贵大并非要求邓玉娇提供特别服务,只是嫌邓玉娇服务态度太差,于是发生口角,邓贵大身体壮硕,连推两次邓玉娇,邓玉娇被推坐在沙发上,于是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防身自卫而准备的水果刀),对着邓贵大要害部位连刺数刀,致使其当场毙命。之后,邓玉娇还刺伤了与邓贵大同来的黄德智。接着邓玉娇掏出手机自动报警。

  终审判决: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死刑立刻执行,最高法院复核后执行。

  3.邓玉娇患抑郁症,正当防卫愤而抗暴(绝大部分人能接受的案情)

  黄德智、邓贵大等三人向邓玉娇提出性服务要求,邓玉娇告知自己不提供。邓贵大很生气,后果很严重:他掏出一沓钱来拍打邓玉娇的头部、肩部说:“怕老子没钱?”并且和黄德智一起冲上前将邓玉娇按倒在沙发上,被邓玉娇挣脱起立,黄、邓再次将邓玉娇按倒在沙发上,并且扑上去撕扯邓玉娇的衣服,企图强奸她。邓玉娇被压在邓贵大身下,黄德智在一旁帮助邓贵大(或者相反),挣扎时,右手在沙发上摸到一把水果刀(或修脚刀),本能地刺向邓贵大的胸部、颈部,致使邓贵大当场毙命,黄德智也被刺中数刀,唯有另一位同来的邓某不敢上前而未受伤。据查,邓玉娇患有抑郁症,但不影响其日常的思维和行为。抑郁症与其正当防卫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

  终审判决可能一: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检方对邓玉娇的故意杀人罪无法成立,邓玉娇正确行使了自己的正当防卫权,无罪释放。

  终审判决可能二:故意杀人罪不成立,但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N年;或有期徒刑N年,缓期执行。

  终审判决可能三:故意杀人罪不成立,但故意伤害致死成立,判处有期徒刑N年或无期徒刑。

  4.邓玉娇身心健康,正当防卫愤而抗暴(绝大部分人期待的案情与结果,包括我自己)

  案情基本同可能性三——除了没有抑郁症。

  终审判决:同上。

  也许一些朋友对上述第三种可能的案情及其不同判决结果感到困惑,认为既然在案件事实方面认定了不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就不该不做出无罪释放的判决。而事实上,中国的司法——尤其是引发社会重大影响的案件,从来就不可能正常司法,其结果总是存在各种各样的可能性。

  我相信绝大部分朋友关注此案,心中都怀着这一期待:邓玉娇只是正确地行使了正当防卫权,应该无罪释放。

  坦率地说,我也抱着这样的期待,只是情感倾向并不能确保理性,因为理性告诉我们必须尊重事实真相。目前,事实真相到底是什么,一时尚难清晰,未来的司法程序是否能够保持基本的公正也无从断言。

  我唯一能做的就是尽自己绵力,以正义之心关注此案的进展,但凡有任何违反正义原则的司法行为,都在我反对之列;但凡有任何建立在不公的司法程序基础上产生的对邓玉娇不利的指控,也在我反对之列。

  真相不明之际,鸡蛋和石头的较量中,我永远站在鸡蛋的一边!

  愿苍天保佑,愿所有人对此案的关注最终促成此案的司法公正。

  2009年5月23日

  邓玉娇事件评论之四:

给法盲政府巴东上课

  政府官员基本上是法盲,这绝对是中国政治的一大特色。不过,光是这么一句话还是太抽象,今天我在长江巴东网上看到一则新闻,才把一个政府到底法盲到何等程度昭然于世,看官莫急,且看这出法盲剧是咋演的!

  第一幕:长江巴东网的这则新闻叫做《邓玉娇被强奸事实子虚乌有邓母声明与律师解除委托》,众所周知,这起案件连法院的门还没到呢,行政部门就急吼吼地嚷嚷什么“邓玉娇被强奸事实子虚乌有”,人们不禁要问,你有什么资格这么说?“邓母声明与律师解除委托”,邓母到底有没有解除与律师的委托关系,你说了不算,你又有什么资格这么表态,邓母授权给你了?

  第二幕:“经警方找邓玉娇、有关证人进一步调查和现场勘察,证实不存在邓玉娇被强奸的事实。”就你们警方单方的调查,不允许律师在场,拿这些狗皮膏药就想让我们相信?做梦吧,你们——别指望我们的脑子跟你们所希望的那样进水好不好?

  第三幕:“邓玉娇及其母亲和其他亲属对受委托律师不顾事实向外散布’邓玉娇被强奸’一事感到非常愤慨。”现在邓玉娇被你们给“约束性保护”了(你们真能创造词汇啊,还不如说“保护性约束”来得温柔一点,建议改一下,OK?),你们想怎么代表她就怎么代表她,所以你们这样说显然涉嫌“强奸民意”,知道吗?这也是涉嫌强奸罪!如果要我们相信你们这话,建议由社会各界集资给邓玉娇住宾馆,由社会组织人力看守邓玉娇,免其潜逃,警察不得单独调查此案,只能与律师一起进行,在社会各方全程监督下,看看邓玉娇和她妈妈会怎么说!你们不就是仗着对邓玉娇及其家属现管吗?看看要是能不管了会怎么样?这块肉舍得扔吗?舍不得就别动不动“愤慨”什么的,听着叫人恶心。

  第四幕:“目前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已声明与受委托律师解除委托关系。原因是受委托律师未履行好职责,没有对委托人提供实质上的法律帮助,偏离了委托的方向。”我们还真不知道你们啥时候成了张树梅女士的代言人了,你们拿出委托书来好不好?至于夏霖、夏楠律师有没有提供实质性法律帮助,这你们说了不算,也不是你们该说的话。你们政府现在是调查、控告邓玉娇的一方,居然好意思裁判、球员一勺烩?这么着急干哈呢?别急,别急,急了赢不了。

  第五幕:“经查,公众关注的‘邓玉娇案’中‘第三人’系巴东县野三关镇财经所转制分流人员邓中佳,公安机关认定其没有违法行为。”这句话应该表扬,至少让大众知道这第三位叫邓中佳,公安机关这么快就认定他没有违法行为?又在替法院越俎代庖了,记住,你们只是管行政这一块的,别以为现在还是“文革”,公检法坐一条长凳上把无辜的人判处死刑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知道吗?至少现在是分了三把椅子坐着干活的,毕竟GDP增长了,增加两把椅子的钱还是有的嘛。

  第六幕:“另讯‘邓玉娇案’发生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了确保信息发布的公开透明、及时、准确、权威,巴东县政府新闻发言人欧阳开平负责对外发布‘邓玉娇案’的相关新闻信息,通报有关情况。”这话的言下之意,就是你们巴东县政府才是有资格发布信息的,别人发布的都是不透明的,不及时的,不准确的,不权威的——懵谁呢?只要邓玉娇在他们手上,而且他们还限制别人发布信息,垄断信息渠道,那么他们发布的信息就是最值得怀疑,最没有公信力的!

  这六幕剧的法盲戏,大家觉得怎么样?还算精彩吧!强烈建议巴东县政府以后就此案发布信息之前,一定要好好学习几部基本法律,比如《宪法》什么的,省得丢人现眼。虽然政府撒谎大家早已习惯,但你们撒谎的时候至少要敬业一点,要撒得像那么回事儿,别给我们一眼看穿,不然我们会觉得智商受辱——你们也太不把我们当回事儿了吧,把骗上头的东东拿来糊弄我们,难道我们的脑子跟你们上级一样不好使?这么敷衍了事实在太过分了,2600年前孔子就曾经说过:“是可忍,孰不可忍。”说的就你们!

  2009年5月24日

  邓玉娇事件评论之五:

无限防卫权:解读《刑法》第20条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目前,邓案的法律事实尚未得到全面、公正、客观、准确的披露,要对邓玉娇的刑事裁断也须正当程序下的司法机关法院作出。

  本案目前的核心争点在于导致邓贵大被刺死的案情原因到底是普通争吵,还是“强奸未遂”?

  假设案发当时,邓玉娇确实遭到了邓贵大等三人的强奸甚至轮奸威胁,那么邓玉娇刺死邓贵大这一行为属于上述《刑法》第20条第三款保护的情形,司法结果应当是无罪释放。

  网络上有些人在为邓玉娇辩护的同时,对刑法相关内容极为陌生,以至于发生了一个奇怪现象,就是一方面认为邓玉娇遭到了强奸威胁,另一方面又认为邓玉娇防卫过当,显然不懂得强奸是一种极为严重、恶劣的刑事犯罪行为,无论是强奸既遂还是强奸未遂,属于正当防卫中无限防卫权的保护范畴——也就是说当女性遭到强奸这样的人身安全侵害时,不管是谁,在案发当时对歹徒都可以格杀勿论!

  长江巴东网5月23日凌晨发布的消息《邓玉娇被强奸事实子虚乌有邓母声明与律师解除委托》,借所谓公安之口,急于否定邓玉娇身遭强奸的可能性,这不能不让人猜测,巴东县政府到底意欲何为?很显然,只要否定了邓贵大等三人的强奸可能(无论是否既遂),邓玉娇的无限防卫权也就不可能了,无罪释放的可能性也就相应的子虚乌有了!这便是巴东县政府的目的所在!然而,问题在于邓玉娇是不是受到强奸威胁,现在还没有足够的证据可资判断——虽然包括我在内的绝大部分人都有这样的推断。

  网上还有一种观点也很成问题,有人认为,娱乐城这种地方不可能发生强奸案,因为那些地方本来就是有性服务的,所以对于做小姐的人来说,不存在强奸问题。这种观点更是莫名其妙,因为法律上的强奸含义与被强奸者从事什么职业、在什么地点都没有关系,唯一的要素就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

  目前,案情真相尚未为世人所知,我们还无从判断,但是,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促成其公开、公正的司法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一定程度上更是道义上的义务——无论于己于人!

  2009年5月24日於追遠堂

  邓玉娇事件评论之六:

关于邓案的残思断想

  1.【巴东县政府操控舆论】巴东县政府一会儿发个通报,一会儿发个通稿,还谴责律师发布信息违规,活脱脱一副官老爷心态,告诉你们过时了,别以为人民大众通通被你们给搞了,没看见吗?大家都在反通搞。

  2.【邓玉娇精神病?】巴东县政府在一步一步地把邓玉娇塑造成一个精神病人,这对他们有什么好处呢?如果邓玉娇是精神病人,那么口角导致精神病人情绪失控杀人就成立了。这样一来,本来可能的正当防卫的定性就彻底不可能了,邓贵大也就变成了党的好干部——实际上现在还是,政府那张大麻脸也就灿烂起来了,还安抚了民意——我们不是没杀邓玉娇嘛,然后让她在暗无天日的精神病院里度过余生……

  3.【黄德智哪儿去了?干了什么?】这迄今是个疑问,巴东县政府的几次通报都有意将他撇除了,而且快要撇得干干净净了!凭直觉,我认为此人十分重要,他起的是什么作用?他首先要性服务,结果后来怎么会成了邓贵大一个人的事儿?邓贵大与邓玉娇之间案发时候,他仅仅只是旁观?可能吗?巴东县政府,你们现在是不是特别希望我们都是白痴啊?黄德智在此案中存在重大嫌疑——什么嫌疑?涉嫌强奸!

  4.【警方真会立案】此案被立成了“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罪”,警方真行,此案从一开始到现在,黄德智、邓贵大、邓中佳等三人涉嫌强奸就没有被完全排除过,警方为什么偏袒性立案?如果一定要立“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至少还得另立一个案子:“黄德智、邓贵大、邓中佳等三人涉嫌强奸罪”(邓贵大已死,涉及他的可能公诉取消)。

  5.【流氓手段】警方得知有了那么两件重要证物,于是立刻销毁,具体做法就是逼迫张树梅将案发时邓玉娇的内衣裤洗掉,接着逼迫她解除与夏霖、夏楠两位律师的委托关系,真是无耻之尤。

  6.【销毁证据应该付出代价】利用职权销毁证据,这是中国公权力经常干的事情,几乎是他们的职业嗜好,这回又发生了。按照基本的证据法原则,推定其所销毁的是不利于销毁者的证据,在司法上应该承担不利的后果。具体下达指令和执行的人应该以“妨碍司法罪”被公诉!

  7.【舆论战】邓案首先是一场舆论战,巴东县政府的那些通稿,一上来意图就很明显:要操纵舆论,从“按倒”到“推坐”,从案发现场人数的不断增加,从铁口否认邓玉娇遭强奸可能……都可以看得出来,他们对这场舆论战是志在必得——问题是社会舆论不也志在必得吗?

  8.【心理战】在如此流氓的办案环境下,律师一直在艰难中坚持得很好,赞一个!舆论也别着急,慢慢来,心平气和,慢悠悠看着他们是怎么横着走路的——“眼前道路无经纬”,哈哈哈。看准了,就拿块石头砸过去,那些横七竖八的臭脚,能砸掉几只算几只。让他们的丑态毕现,让公正彰显。

  9.【社会舆论】中国的《刑法》无罪推定原则是羊头,《刑诉法》是狗肉。一系列恶规则严重限制了律师的正常工作,律师无法享有与司法人员(尤其在侦查阶段)平等的程序权利,如果舆论再不跟上,邓玉娇就更难以得到公平对待了。

  10.【谁来划定舆论和司法的边界】只有公正的司法才可能划定这种边界,如果司法本身没有公信力,谁来人为地划这种边界都不可能。司法不独立,就不可能有什么公正,少跟我扯什么司法的人民性,先搞定司法的司法性而不是承认其奴才性。

  11.【法学教授发言要谨慎】已经有专家,例如清华大学的黎宏教授,他说邓玉娇是防卫过当,原话是“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最终导致邓贵大的死亡,这在事实上超出了正当防卫的限度。”他说这话的根据是巴东县政府新闻通稿的内容。我不知道黎教授是怎么当教授的,刑法最起码的“无罪推定”原则在他这儿完全失效,仅凭巴东县单方的控方材料,他就敢得出这种危及人自由的言论。

  12.【给法学教授普法】基于最起码的宪政原则,人民对公权力、公务人员有权质疑,甚至有恶意推定的权利,但是对于普通公民须以善意推定、无罪推定为心理基础。如果一上来就相信政府的通报,给邓玉娇定罪,岂不是脑在水中央?这样的教授平时就不少,但愿邓案中别太多,不知道他们当年如何学法,今日如何教法?

  13.【真相哪里来】真相不是政府恩赐的——他们没资格,而是得由具体的制度手段承认人民有了解案件的基本权利,在本案中就是要允许律师全面、全程参与侦查、起诉、审理……司法程序,政府有信息发布权,律师同样有信息发布权。

  14.【真相不明时我们的立场】真相不明,在鸡蛋和石头之间,应该永远站在鸡蛋的一边。如果因此石头被冤枉了,那也活该——谁叫你阻止大家了解真相?谁叫你毁灭证据?谁叫你拿了纳税人的钱,不增进公共福祉,反制造公共祸害?

  2009年5月24日於追遠堂

  邓玉娇事件评论之七:

警惕汪少鹏、刘钢律师

  我这人天性乐观——因为太悲观的缘故,对于夏霖律师被排挤虽很郁闷,但心里还是希望新接手的两位律师汪少鹏和刘刚律师(下称“汪刘律师”)能有出色的表现。

  这换律师的蹊跷过程,咱就先放一边不说。我对“汪刘律师”在博客上(据说是冒充的,大家自己判断,下面不再重复)的表现很惊骇,因为他们的职业道德如何我无从知道,也不想猜测,但观其回答网友法律疑问时候表现出来的水准,我很担忧——担忧邓玉娇!

  下面的内容来自两位律师的博客,各位看官不妨耐着性子看一看:

  “有问有答三:强奸和强奸未遂的判定请文明点

  问题1:本次明显是强奸未遂的案例,怎么是故意杀人罪立案,请汪律师解答?

  答:我刚接此案,以往公布的电话,不得不关机,只好利用博客来交流。

  大家不明真相,有点过于幻想,不利和谐。

  我们打官司是讲究证据。不是在那里哭和对天长叹就能解决问题。

  这对邓玉娇是很不负责的。

  大家怎么把我联系到上海的案例去了,这两个案子是不一样性质的,去年上海那个杨佳案例一看就是故意杀人和判死刑。网路上的谣言漫天飞,我们要稳住,明辨是非,实事求是,了解案情,找出跟减轻故意杀人罪的证据,大家有高见可以提出,大家一起帮助邓玉娇。

  公安机关已经定为“故意杀人罪”,但罪不致死。

  问题2:本案应该无罪释放,为什么还是不放?

  答:这要问公安机关,我们和你们是站在一起的。”

  雲邊居士评点:

  网友提的问题很到位,“汪刘”律师却答非所问。

  一.【这话说得很巴东啊】

  “大家不明真相,有点过于幻想,不利和谐。”

  评点:这话很耳熟啊,很像各地政府出事之后的通常说辞嘛,比较巴东。

  不明真相原因何在?还不是因为警方控制整个侦查过程,不如实对外公布信息。别的不说,光黄德智这个重要角色为什么到现在已经被彻底排除在案件之外了,“汪刘律师”,你们既然明真相,给点真相如何?至于和谐不和谐,那要看从哪个角度看,在我们眼里,公权力恃强凌弱很不和谐,不知“汪刘律师”认同哪种和谐?

  二【继续巴东?】

  “网路上的谣言满天飞”。

  评点:能不能说一下哪些言论在你们眼里是谣言。

  三【前任律师很傻?】

  “我们打官司是讲究证据。不是在那里哭和对天长叹就能解决问题。这对邓玉娇是很不负责的。”

  评点:你们两位刚刚接手此案,就对前任律师冷嘲热讽,你们的职业素养于此可见一斑。至于你们汪刘律师是不是对邓玉娇负责任,有没有对邓玉娇负责的能力,看官不急,慢慢往下看。

  四【案件分实体和程序】

  “大家怎么把我联系到上海的案例去了,这两个案子是不一样性质的,去年上海那个杨佳案例一看就是故意杀人和判死刑。”

  评点:任何刑案都存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邓案与杨案的实体部分当然不同。但程序方面出现的问题就有很多相同之处,例如“真相不明”弄得网友们“很傻很天真”,以至于政府可以“很黄很暴力”;中途鬼鬼祟祟更换律师;当事人家属行踪诡秘,不是被失踪了,就是怎么的了,反正见不着——当然有些律师能见着,例如你们两位一定见得着张树梅女士,见到她,请替我向她问好,预谢了。

  五【减轻故意杀人罪的证据?】

  “我们要稳住,明辨是非,实事求是,了解案情,找出跟减轻故意杀人罪的证据,大家有高见可以提出,大家一起帮助邓玉娇。”

  评点:我们当然会稳住的,这个两位就不用担心了。

  原来两位的辩护策略是警方怎么定性的就怎么同意,警方步亦步,警方趋亦趋,然后在此基础上意思一下,说要为邓玉娇减轻罪责(据说是假的?)。邓玉娇需要的是辩护,不是代理她向官方求情。两位可要搞清楚了,如果你们一意孤行,按照这么下三滥的所谓辩护方案去工作,我以及许多人都会考虑到律协举报两位,因为这样的辩护方案是完全没有职业尊严的一种行为,当然也伤害了律师执业伦理,如果继续下去就可能触犯《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至于我们有什么高见,有也不能告诉你们哪,不然被你们卖了可不好玩——邓玉娇就更危险了。

  六【你们和警方是啥关系】

  “公安机关已经定为故意杀人罪,但罪不致死。“

  评点:这不就是警方的想法吗?无论结果多么糟糕,我就不信到时候哪个法院敢判邓玉娇死刑立即执行。谢谢两位告知,不过希望你们不是傀儡,尤其不要跟警方穿一条裤子,如果穿了,一定要记住洗裤子,不然裤子上留下证据可不是好玩的。

  七【你们和我站不在一起】

  “我们和你们是站在一起的。”

  评点:拜托,我可不敢高攀,你们都跟警方站在一起了,怎么会和我站在一起?

  我郑重提醒所有关心邓玉娇案的朋友们,时刻警惕两位律师在邓案中的所作所为,他们更像是警方的法律顾问,而不是邓玉娇的辩护律师。

  如果上述所引及批评的内容确是假的,是汪刘律师被冒名的,那么此文评论作废。

  2009年5月26日於追遠堂

  邓玉娇事件评论之八:

法律分析《控告书》

  5月25日晚,邓玉娇案出现重大转机,夏霖、夏楠两位律师向巴东警方提交了控告黄德智涉嫌强奸罪的控告书。

  这份《控告书》一定程度上印证了此前人们的许多猜测,因此具有很高的可信度,尤其在完全失去公信力的巴东警方面前,这份控告书具有特殊价值。

  为此,对这份控告书陈述的案情内容做专业的法律分析就有重要意义,但由于本案尚未进入控辩激战的庭审阶段,专业的法律分析不能建立在肯定这份控告书是百分之百的事实基础上,而只能假定这份控告书所述合乎最后的法律真相。

  本文的分析均建立于这一基础上,如果将来万一这份控告书的内容被符合正当程序的司法过程认定为不符合事实,那么本文的分析也就相应作废。

  1.【黄德智、邓贵大涉嫌共同强奸罪(未遂)】

  黄德智在水疗区性侵犯邓玉娇之事,构成他独立的涉嫌强奸罪。到休息室之后,从前后之间事实的衔接上看,他和邓贵大构成了共同侵害邓玉娇的犯意和行为,他们有强烈的强奸和刻意侮辱的企图,尤其是连续进逼的钱搧脸、手推胸致邓玉娇跌倒沙发,其强奸意图应该说是很明显的。试问,对一个女孩子,如果不是企图与之发生性关系,一般的吵架、口角会需要把人推倒在沙发上吗?尤其在娱乐城这种地方,黄德智、邓贵大都认为只要是这里工作的女性都应该给他们提供性服务——她们无权拒绝。在黄、邓的眼里,她们都是婊子——也就是没有尊严的,她们根本不是人,只是代表了给他们花钱消费的一个个阴道而已。邓玉娇之所以引起他们如此的愤怒,就在于他们很惊讶地发现,原来在他们眼里毫无尊严、只配躺着的阴道,现在居然站起来了,而且以人的姿态面对他们,这是他们完全没有料到的事情。

  这种意外,使得黄德智和邓贵大感受到奴隶主心态第一次被挑战的震惊与羞愤。在众目睽睽的娱乐包房强奸女服务员的事,许多娱乐城都曾发生过,所以那些认为黄德智、邓贵大不可能在休息室(即挑选小姐的地方)当众强奸邓玉娇的看法是幼稚的。以当时情形而论,倒是诸多迹象反映出来,黄德智与邓贵大有刻意在休息室这种非隐秘性场所强奸邓玉娇的明显企图——从邓贵大对邓玉娇的辱骂中可以明显感受到的。

  试想,如果邓玉娇没有拿出刀子,她被推倒在沙发上,接下来会发生什么:

  可能性一:黄、邓一人摁住邓玉娇,一人实施刻意、当众的羞辱性强奸行为,而且肯定是轮奸(如果他们不存在个人性功能障碍的话);他们会厉声呵止劝阻的人,而且邓玉娇越是嚎哭、痛苦,他们越有快感,这是报复的快感,这些都是可以从前面邓贵大的言论合理推导的。

  可能性二:黄、邓两人摁住邓玉娇,除了实施上述强奸罪行之外,还有刻意的人身侮辱和除了针对性器官之外的其他肢体侵害,例如搧耳光、掐嘴巴等。

  可能性三:黄、邓两人摁住邓玉娇,只是要打她、羞辱她,没有进行性侵犯。

  可能性四:推倒在沙发上是为了吵架方便居高临下,其他的什么都不做,邓玉娇站起来以后,他们继续把她推倒,然后邓玉娇继续站起来,他们再继续推倒,反反复复,无穷匮也,最后黄、邓二人推累了、气也消了、酒也醒了,就放邓玉娇一马,于是邓玉娇走了。

  从上述各种可能性来看,最后一种情形的可能性最小,几乎不可能,因为它无法解释邓贵大、黄德智前面的那些行为,最后一种可能性与人的行为常识不合,这是其一,其二,与黄邓此前行为缺乏性格和逻辑。上的一贯性,因此不能说完全不可能,但可能性微乎其微。而最重要的是,根据《控告书》当时邓玉娇被推倒在沙发上之后,是“起不来了”,她于是双脚乱踢,拿刀乱刺,因此这第四种可能性在没有刀的情况下就完全没有了。

  上述第三种可能性也很小,但比第四种可能性概率要高一些,因为以邓、黄当时的酒后状态,以及当时他们的狂言恶语,在有机会当众报复性羞辱邓玉娇的情况下,不用强奸这种最极致的方式可能性不大——最能羞辱女性人格尊严的侵害无疑是强奸行为,所以,这第三种可能性的概率也很低。

  由上可知,当时情形下,唯一可能的后续情形是第一种或者第二种,而最大可能性应该是第二种,这是当时整个情境所能推知的。

  2.【邓玉娇是正当防卫,并且没有过当】

  在上述四种可能性中,第一种和第二种是可能性最大的,尤其是第二种的可能性。而且,这里必须注意到的是,从女性的通常心理而言,被陌生男人推倒在任何平面上都有一种本能的被强奸恐惧,因此,在这样一个直觉式的概率性判断之下,邓玉娇才会拿出包里的水果刀应战,这完全是正当防卫,而且显然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难道要她那个时候必须瞄准邓贵大的非致命处刺击?

  正因为如此,《刑法》第20条第3款才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应当无罪释放】

  在上述分析之下,可以得出结论,最适合邓玉娇的司法判决应该是无过当的正当防卫,无罪释放。

  前文已经声明,本文的分析完全建立在控告书完全属实的假定基础上,因此,将来若在正当程序基础上,司法否定了上述控告书内容,则本文分析完全作废。

  2009年5月27日於追遠堂

  邓玉娇事件评论之九:

强烈要求警方如实通报邓玉娇的健康状况

  自夏霖律师会见邓玉娇的5月21日就得知,邓玉娇平时吃的治疗失眠的药物,警方没有允许吃。

  任何一个正常人都知道,长期失眠会产生幻觉,继而可能导致精神分裂。从案发到现在已有18天,在这18天里,邓玉娇到底获得了什么样的待遇?这是人们渴望知道的基本信息。

  目前有许多传闻都指向邓玉娇可能已经精神崩溃,根据《南方都市报》5月24日的报道《邓玉娇案:风云诡秘的三天》:“与此同时(5月22日),湖北省公安厅负责人正在巴东县看守所提审邓玉娇,据知情人透露:情况很糟糕,大约5分钟后,邓玉娇开始发作,歇斯底里,情绪难以自控。”

  这意味着从5月22日开始,邓玉娇的精神状态已经开始出现异常现象。

  为什么?为什么?为什么?为什么?为什么?为什么?为什么?为什么?为什么?为什么?为什么?为什么?为什么?为什么?为什么?为什么?为什么?为什么?

  为什么会这样?

  昨天,在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之后,巴东警方已经做出决定对邓玉娇改变强制措施,将刑事拘留改为监视居住,然而,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任何消息能证明,这一决定已经执行。

  我要问的是,邓玉娇的健康状况到底怎样了?这与监视居住之间有没有直接关系?是不是因为邓玉娇的健康已经遭到严重摧残,警方担心邓玉娇死在看守所或者已经被逼成精神病之后的不得已做法?

  我担忧的是,如果警方为了把邓玉娇逼疯,故意不给吃药,那就是真正的丧心病狂,如果两位新代理律师知情而不说,你们就是警方的同谋,你们将受到良心和历史的惩罚。邓玉娇的妈妈张树梅,如果你不懂法律被人欺骗,或者被警方挟持,没有自由活动和表达的自由,那么你在营救你女儿问题上迄今的行为让人同情;但如果你亲身、自愿地参与阴谋,把你女儿逼成精神病人,你将为你的愚蠢付出代价、悔恨终生,你也会因为你的愚蠢,而成为恶势力的共谋者。

  有鉴于此,强烈要求巴东警方如实通报邓玉娇的健康状况,也敦促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秉持最基本的职业操守,向公众如实公布邓玉娇的健康状况,每一个中国公民都有权知道邓玉娇的健康状况!

  2009年5月27日於追遠堂

  邓玉娇事件评论之十:

  用良心和智慧认真对待邓玉娇

  1.【法律援助】

  这方面的工作,夏霖、夏楠两位律师已经在巴东多日,他们的工作虽然进展不顺利,但由于他们的职业素养和正义感,使得这种艰难的坚持十分有效,对于真相的浮出水面做出巨大贡献。在此谨向他们致敬。

  其他法律界的朋友,尤其是律师界的朋友,不妨密切关注此案进展,在上述两位律师公布的真相基础上,以言论声援,甚至以具体的法律服务支援。

  2.【监督新换律师】

  夏霖律师和夏楠律师被警方挤掉了代理权,过程不明,显然有公权力违规操作的痕迹。根据中国一直盛行的潜规则,新换的两位律师,在实质意义上到底是警方顾问还是真的是邓玉娇的代理人,我们暂不知情。但鉴于以往的经验,我们有必要对他们保持百分之一万的警惕,在所有可能的情况下都要监督他们的代理动向,以防损害邓玉娇的合法权益。

  3.【网络声援】

  发表支持邓玉娇的文章,无论专业的法律分析还是业余的同情表达,都很好。写不了文章的在各论坛跟贴、转贴支持声援也很好,总之尽可能地尽一点力。

  4.【常态的平衡报道与变态的平衡报道】

  平面媒体在报道案件进展过程中,需有几个基本底线思路。

  第一,由于中国的刑事司法程序是一种控方享有程序特权的司法程序,因此,它对犯罪嫌疑人十分不公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报道者不懂这基本弊病,片面追求所谓技术性的平衡报道,便是机械、变态的“平衡报道”,而不是言论自由下、宪政制度下的平衡报道,它必将是损害邓玉娇合法权益的,因此,出于一种校正性正义的需要,必须对代表控方的公权力有更多的警惕和质疑。

  第二,在任何情况下,坚持对邓玉娇的无罪推定原则,直到最后审判终结。

  第三,在任何情况下,报道案情进展要有保护邓玉娇合法权益的底线,因为政府控制了几乎所有司法资源,他们在如此强大国家机器的护卫下,如果新闻界还在那里做不利于邓玉娇的报道,那简直是脑子进水,落井下石。即使有确凿证据证明于邓玉娇不利的事实,也可以在案件终结之后再来报道。搜集邓玉娇的罪证,那是控方的事——不要给强权锦上添花,要给弱民雪中送炭。

  上述都是基于基本宪政精神,即以监督权力的姿态达到权力和权利的动态均衡,建议媒体的朋友们好好考虑。

  5.【追求个案公正,不必泛政治化】

  关注邓玉娇案,目的是为了邓玉娇能够得到司法正当程序的公正对待,如果程序能够确保公正,最后查明确实是邓玉娇故意杀人,哪怕判处死刑,也要服从公正的判决。我们现在是为正当程序而奋斗,为公正而奋斗,也为邓玉娇的基本人权奋斗。所以,虽然许多案件难免会关乎政治,但在具体面对案件的时候,应该尽可能地将政治问题法律化,而不是相反,这是任何健康、理性的公民社会应有之义。

  6.【当然可以批评政府,但要有分寸】

  巴东政府在此案中的做法,存在太多让人质疑的严重问题,这一方面是因为他们的官僚主义习惯,以及可能存在的权力利益互联网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政府工作人员中法盲荟萃,所以对于他们做得不对的,一定要正确有理的批评——甚至可以对他们做任何诛心之论,这是掌握公权力者必须要承受的,但无需将批评扩张到一切政府行为甚至其存在的合法性,因为这毫无必要,与案件本身也没什么关系,事情应该一码归一码。现在是关注个案,关注邓玉娇的时候,不是谈别的事情的时候。

  7.【专家专家,别脑在水中央】

  已经不止一位法学专家在邓玉娇案中翻船,他们犯下的错误有很大的相似性,总结起来不外乎如下:

  A.【违反无罪推定原则】片面相信警方公布的案情,把这些信息当作法律事实对待,对于自己的发言没有任何限制性的声明,导致了轻易判断邓玉娇有罪,这非常愚蠢地违反了《刑诉法》第12条无罪推定原则;

  B.【违反正当程序原则】未经正当程序的审判,任何人不可以被定罪科刑。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准则,但中国尚未建立正当程序原则,因此毫无鉴别力地援引恶法分析案件就会误导舆论;

  C.【违反基本的人道精神】他们遗忘了一个基本前提:面对公权力强权,显然有冤情可能的犯罪嫌疑人是弱者。这种情况下,再加信息不完备,如果站在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一方,显然是不人道的。

  8.【不支持邓玉娇者的底线】

  任何一个公共事件中,都存在着一些与主流舆论观点相左的异议人士,他们有表达的权利,有跟其他人平等的言论自由,邓玉娇事件也一样。但是,这种言论自由当然有底线要求,例如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坚持正当程序原则,坚持人道精神,都是最起码的,哪怕异议者心中认为犯罪嫌疑人是罪犯,也不应该在未经正当程序审判之时,轻言其罪,这是言论者最起码的道义义务。

  9.【声援活动当有智慧】

  在巨大的舆论潮流中,巴东政府会有一种维稳的担忧,这是正常的,一定程度上也是正当的——事情要分开说,他们当然不能以维稳为名,侵害邓玉娇的正当权益。但另一方面,任何可能激化矛盾的行为都应该警惕,公民社会一个特别重要的特征是要在和平、理性与人道的基础上解决问题,而不是无谓地增加问题。因此,声援邓玉娇的各种方式,一定要审时度势,有理有利有节地推进,而不是脱离环境纯粹真空式地行使权利,否则极有可能将事情推向反面。因此,我以为各种欲赴巴东的声援团、巴东几日游之类声援邓玉娇的组织活动,未必能够起到多少积极效用,反倒可能导致巴东地方政府的高度紧张——试想一下,如果巴东县一下子涌进数万人声援邓玉娇,就一定对此事产生良性影响吗?这并不意味着我反对有组织集体去巴东探访的行动,而是说去之前一定要考虑好可能的后果,因情绪紧张而激化矛盾,继而导致滥用暴力,这是很常见的现象。做事要讲究方法,而不是拍脑门发力,力气用错地方,可能不但解决不了问题,还惹来无谓的争端,这就得不偿失了。

  10.【坚持的力量】

  坚持温和、理性,讲道理,不狂热,也不冷漠,持续关注事态发展,有始有终。要相信坚持的力量,要相信正义必定战胜强权。

  11.【一点总结】

  在这涉及邓玉娇的自由和生命的案件中,无论是声援者还是不屑者,抑或看不惯她的人,任何人做事都应该有基于人道精神的自我审视的责任伦理。

  千言万语归为一句:真相不明之际,鸡蛋与石头的较量中,应该永远站在鸡蛋的一边。

  2009年5月27日於追遠堂

  邓玉娇事件评论之十一:

  邓玉娇的爷爷惨遭代表

  今天上午9时许,长江巴东网高调发表一篇采访邓玉娇祖父的报道:《专访邓玉娇祖父:相信政府一定会依法处理此事》(楚天都市报首席记者钟楠记者宋枕涛)。

  看完报道,我对巴东政府的撒谎工作又有了新的认识,前几天我已经批评过他们,让他们一定要敬业一点,不然辱人智商很不好,结果老毛病还是不改,咱们不妨再来奇文共赏析,择其要者评点一翻,算是我送给朋友们的一件端午节礼物。

  下面打着双引号的段落是该报道内容,我的评点随其后:

  1.“邓玉娇近况究竟如何?昨日,邓玉娇的爷爷邓正兰在恩施巴东县接受了本报记者的独家专访。”

  评点:【独家采访?】现在其他人都采访不到,像新京报记者孔璞、南方人物周刊记者卫毅今天上午11点还在野三关镇被邓贵大的同事们殴打,你们怎么可能不是独家采访呢?谢谢政府您告诉我们这一真相:只能是你们独家采访了。

  2.“邓正兰称,案发后,由于警方在案发现场提取了邓玉娇治疗抑郁症的药品,是家属方提出要将邓玉娇送恩施州优抚医院观察和鉴定。”

  评点:【邓爷爷被代表了】邓正兰是邓玉娇的爷爷的名字,上面这话大家看看哪像老人家说的话,张冠李戴,分明是警察说的嘛,看来邓爷爷被代表了。

  3.“邓正兰表示,‘警方当时答应了家属的请求,也是出于人道主义的关心’”。

  评点:【继续代表】邓爷爷会用这样的口气自称家属?完全像是在说外人。

  4.“邓正兰昨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解除委托合同主要是因为:两个律师没有按照委托人的授权,在他们的职责范围内调查、搜集邓玉娇无罪、罪轻或免予刑事处罚的证据;而是虚构事实,把简单的案情复杂化了。邓正兰表示,去看守所探望时邓玉娇并未反映被强奸的情况,律师无根据的说法,没有恪守律师的职业道德。”

  评点:【继续代表,都第三个了】这话不就是巴东警方前段时间通报的话吗?打死我也不信是邓爷爷说的,这话怎么听怎么巴东。也别羞羞答答的,你们主要不就是想说“探望时邓玉娇并未反映被强奸的情况,……”这话吗,真是太巴东了,巴东得不能再巴东了。算了,你们继续巴东,我就是不信,你愛怎么巴东怎么巴东,我就是不信,打死我也不信。

  5.“邓正兰表示,与原聘律师解除委托合同后,为了保证邓玉娇在案件侦查期间的合法权利,家人决定立即重新聘请律师。”

  评点:【继续代表,NO.4】我怀疑邓爷爷弄不好可能要当政法委书记了,这些事那么搞得定,除了这职位,还有谁呢?

  6.“邓正兰表示,5月26日晚,邓玉娇离开巴东县看守所,到监视居住地,为给邓玉娇创造一个良好的治疗环境,除警方和邓玉娇的近亲外,他们不愿其他人打扰。”

  评点:【还没代表完呢】因为不愿其他人打扰,所以我只能接受你们专访,因为只能接受你们专访,所以我不愿意其他人打扰。这鸡生蛋蛋孵鸡的事儿,就是好玩。

  7.“结束采访时,邓正兰特别叮嘱记者,如果刊发稿件,一定要借此向所有持有正义感的网民表示感谢,感谢他们的关注、支持、同情和援助,向所有有正义感的人一并致谢。他相信政府一定会依法处理这个事的。”

  评点:【总算代表完毕】总算代表完了。又是特别叮嘱——是啊,警方当然特别叮嘱,这才是全文最重要的嘛。还有啊,主要是政府相信政府一定会不依法处理这个事的,稿子里少了一个“不”字,表达的意思就完全反了,以后发稿前一定要好好校对再发表。

  邓爷爷被代表的内容还有很多,我懒得一一罗列,怕朋友们看睡着。有鉴于此,我给巴东官方一点建议,找一个傍你们吃饭的作邪成员或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会理事什么的,让他们模仿邓爷爷的口吻,把你们的话说出来,这样才能保证万无一失。你看现在这副样子,我写文章过于轻松,不用费神,弄得我很没成就感:一点技术含量都没有,也太巴东了。

  不过,这报道也并非毫无价值,它可能也“披露”了目前邓玉娇基本正常的健康状况,但愿都是真话、真实情况。只是邓爷爷这么被代表来代表去的,弄得我对邓玉娇的健康状况到底怎样还是忐忑不安,尤其联想到此前巴东县政府种种撒谎之事,没法完全相信,只是希望是真的,因为谁都希望邓玉娇健康良好,别给被精神病了、被俯卧撑了,被躲猫猫了、被欺实马了,尤其不要被自杀了。

  我想最能证明邓玉娇健康状况良好的方法是,让夏霖、夏楠律师去监视居住地探访一下,顺便把委托代理一事弄清楚,并且让权威的电视媒体全程跟踪,全国直播,我相信绝大部分支持邓玉娇的朋友们都会赞成这一做法的。

  2009年5月28日於追遠堂

  邓玉娇事件评论之十二:

  致巴东县政府的公开信

  各方消息都说,巴东县城差不多已经处于戒严状态,不许外地人入住宾馆,不许本地人给外地新来人提供食宿,不许本地人接受记者采访,不许…反正还有很多不许,只允许跟踪他们,殴打他们等等,理由是外地人都是恐怖分子。

  上述消息也经我的朋友们证实,不过没有你们巴东官方的权威声明,所以就算未经证实好了。但是,根据这段时间你们发布邓玉娇案的系列通报来看,你们那儿的情况,只要你们说的基本上都不可信,确实,你们的公信力已经彻底破产。

  有鉴于此,我还是相信上述消息。下面对你们说的话都是基于上面的消息,如果说错了,就算我没说。反正我说错了也不会导致哪个可怜的公民被冤枉,被精神病,被自杀,我想广大网民会原谅我的。

  邓玉娇事件本来挺简单的,你们政府只要把你们调查到的真实案情如实完整地公之于众,同时尊重律师发布的信息,立案的时候根据初步了解到的情况立一个“正当防卫”的案由,大大方方地请夏霖律师、夏楠律师参与刑侦工作,有信息尽可能迅速完整真实地公布,不就行了?结果呢,你们非要搞一堆事出来,一会儿把邓玉娇绑在床上,不给吃药,一会儿逼迫换律师,几次通报都躲躲闪闪,把黄德智这个涉嫌严重犯罪的人给刻意遗漏掉,你们自己说说看,都搞什么名堂嘛!

  正是因为你们过于自信能瞒天过海,才导致了全国舆论一边倒地要求真相,你们政府经常说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确实,这话大体不错。

  而现在,在各方社会力量综合努力下,真相即将大白天下之际,你们却在巴东县搞起恐怖主义活动来了,逼迫本县人民做奸细、告密者,把外地人当敌人,把邓玉娇当作惹事的主,整个一鬼子进村的做派,你们这不是胡来吗?

  我不得不说,你们这样做是在故意激怒人民,很不可取。但是,我确实能理解你们现在的紧张甚至恐惧,因为毕竟撒谎太多,圆不了谎,这是一件很麻烦的事。

  为此,我作为一个关注邓玉娇事件真相的普通公民,谨建议如下:

  一.立刻停止目前的愚蠢做法,撤销一切违法限制人民基本权利的禁令,恢复巴东县的正常秩序。

  二.尽快、尽可能地公布邓玉娇事件真相,欢迎社会各界合法地自由监督——自由采访、自由报道,尊重社会和公民拥有的基本社会权利和公民的知情权、言论自由等宪法权利。

  三.对于此事件中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政府工作人员,尽可能迅速地作出公开处理,同时诚恳地接受社会监督。

  邓玉娇事件本是一起很普通的刑事案件,全国各地有人出于正义感去巴东声援邓玉娇也是正常现象,有什么好紧张的。如果你们一定要千方百计地刺激人民的情绪,把这事搞成政治事件,那就是玩火自焚,害人害己。希望你们好自为之,别恶无返顾地往火坑里跳,否则,前途真是堪忧。

  2009年5月28日於追遠堂

  邓玉娇事件评论之十三:

  警惕法学界的法盲专家

  发表邓玉娇事件系列评论以来,一些对法律不熟悉的网友们认为这些文字对他们理解法律很有帮助,但是,却有法学界的朋友认为我在胡说八道、不懂法——正如他们这次对夏霖、夏楠律师的批评甚至谩骂。

  从某种意义上说,我确实不懂法,不懂他们认同的那些无良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狗屁法律,那些法律只是徒具法的外形,而无法的实质,是典型的恶法。

  这些所谓的法律人士没空关心一个弱女子的自由、生命的基本安危,却有空骂律师——如茅于轼先生所说,你骂得有道理当然很好,如果没道理,还要硬争,甚至谩骂,那又有什么意思?

  中国的法律体系,由于笼罩在阶级斗争的意识形态之下,所以有大量条文是一种敌我思路下拟定的,而不是从保障公民权的思路来拟定的,因此,如果看不清这个基本点,懵然无知于这个基本常识,在中国学了法律弄不好比不学之前更不懂法的精神。

  自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许多法律也走向以保障公民权为目标的修订方向,但不可否认,法律条文中还是良恶同在、泥水浑浊。因此,这种情况下,案件中具体操作的律师固然无奈受制于那些恶法,难施拳脚,而作为社会,尤其是懂行的法律界学术群体,最该做的是批评恶法,推广良法,推广人权保障精神、宪政精神。当有些律师有意识地以自己的代理活动突破恶法之际,法学界更应该挺身支持,即使不同意或者认为律师做得不当,只要想一想律师的做法是为了当事人的基本人权,那就不应该批评他们,至少可以做到沉默。如果不但不支持,还以恶法亦法的思路批评身陷危局的当事人和律师,则无异于落井下石,例如这次西南政法大学的高一飞教授批评夏霖、夏楠律师,一副讨好官方、助纣为虐,落井下石的嘴脸,真叫人恶心,这是此次事件中法学界最耻辱的事情——秋风先生对他的批评和驳斥已经十分到位,免我费力,不再赘驳。这种人可能人格发育有问题,缺乏最起码的人道精神,不应该从事与法律相关的职业,正如他们可能往往也不适合从事与医疗相关的职业。

  这些年来,我在法学界见识了无数这样的法盲,从教师到学生,从所谓的大牌法学家到所谓的大牌律师,无处不在,无所不在,他们在顺便推进一下中国法治进程的同时,常常更是破坏法治的力量。至于有些什么十大法学家之流(我并未全盘否定,因为其中也有一些我十分钦佩的人物),为专制论证合法性的,或者头上顶着一堆头衔——为将来的十大之类做准备的,在夏霖、夏楠律师艰难工作之际落井下石的(前述高一飞教授,有些文章确实写得不错,我原还曾向一些媒体推荐过他,没想到推荐他的速度远赶不上他堕落的速度),除了令人作呕之外,更是等而下之。

  这些法学界的法盲们比不懂法的普通公民害处更大,因为他们占着忽悠大众的专家位置,却没有稳定而明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价值观混乱之际,在一些具体的事件中,就会因现实处境而见风使舵。他们这样做的后果,一是混淆视听,他们比政府更有号召力,更容易蛊惑一般脑子不清的人;二是败坏公义,使得还在艰难起步的公民社会雪上加霜。如果在国外,为自己的名利而出卖基本公义和学术良心的法律人,职业共同体必定会将他们剔除出去。

  逆于主流舆论者的言论,不但有与任何言论平等的发言权,同时还有它们应负的责任伦理问题。也就是说言论得有底线,正如德国法律不允许宣扬纳粹与共产主义思想。在一起涉及公民是否被冤枉的事件中,不明真相之际,最低底线是不能做任何支持断言其有罪的事情,否则即为突破言论伦理底线的恶行——虽然法律可能暂时还管不着你,但言论的公共道德管着你!他们这些突破言论底线的言论与一般的不同意见性质上完全不同,后者是在“保障基本人权”这同一平台上的异见,十分正常,而前者则是直接摧毁“保障基本人权”这一平台的行为。

  近二十年来,我从一个厌恶法律的文学愛好者成为一个热愛文学的法学愛好者,完全因为法学是专门的正义之学。我想说正义是美的,正义具有极高的审美价值,我甚至敢断言,任何一个学法之人如果不能感受到正义的优美,那么一定还没有入门。

  在一个公民权几乎四面楚歌、恶法环伺的艰难境遇中(例如《刑诉法》第三十三条这样的恶法),如果法律人认同这一格局,并且在这样的前提下,在刑事案件中,空谈什么控辩平衡,我以为是扯淡。正如纳粹时期的纳粹法官,他们越恪守恶法,他们的罪恶就越大。

  最后,我要告诫法学界的法盲们,你们之所以是法盲,是因为你们首先是心盲,你们失去了对弱势者最基本的同情心——其中严重者甚至以此为“净身”之阶,就像一个大夫开始厌恶生命,你们可以不以正义为志业,但希望不以出卖正义为业。

  正因为此,建议社会各界在每次重大的刑事公共事件中,一定要看清楚这些法学界主流精英,鉴别他们的方法很简单,三条:

  1.【是否坚持“无罪推定”原则】

  这是刑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原则,例如邓玉娇事件中的邓玉娇,在案件获得正当程序审判终结之前,都不可以认定一个公民是有罪的,普通人不懂对人瞎定罪尚可原谅,但如果是法学教授或者律师之类的职业就不可原谅——这次许多专家教授在这一关前都没通过,包括杨支柱。

  2.【是否坚持“正当程序”原则】

  未经正当程序的审判,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财产、自由和生命。这是现代法治最基本的精神,也是最基本的宪政原则之一。那么什么是正当程序?它包括一系列的制度设计,例如司法独立、控辩平等的案件调查权、证据共享、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警方侦查时的律师在场权等,由于中国尚未建立这一原则,因此,只能依靠舆论和律师从这些重大案件的突破中去推进这一制度,如果法学教授们不能坚持这一原则,甚至还在实际行动上反对它,那就专业不合格——高一飞教授就是典型。

  3.【是否具有“人道主义”常识】

  简单说,也就是站在弱势者一边,还是我那句话:“真相不明之际,鸡蛋与石头的较量中,我永远站在鸡蛋一边。”

  用这三个方法鉴定面对公共刑法事件的法学家,大致应该不会错。不过,有些事情,也不是绝对的,还要看具体情况,甚至可能出现前后态度的变化,但只要是在这三项原则范围之内的就是正常的,因为这种平衡也是动态的。朋友们也可以用这三项原则来检验我本人。再者,我有时候在写时评过程中,因为过于急切,所以有时候会出现法条征引不一定准确,等发现后去修改,文章已经被转载了,这类也算一定程度上的“盲”,不过这种技术“盲”补起来不难,而且我也会永远补下去的。最可怕的是那些法学技术高超,而法学理念混乱甚至邪恶的人。所以,写作此文请朋友们睁大眼睛,适时鉴别出法学界的法盲,以免被他们误导。

  2009年5月29日於追遠堂

  邓玉娇事件评论之十四:

  继续警惕汪刘律师

  2009年5月29日凌晨2:43,长江巴东网发布新闻“邓玉娇代理律师全力履行委托义务表示依法最大限度维护其合法权益”。

  该报道的核心内容,是汪少鹏、刘钢律师28日见到了邓玉娇,这几天与邓家交流沟通得很好,并且表示“下一步,他们将依法审查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并依据《律师法》展开相关调查,提出对邓玉娇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材料与意见。”

  好一个提出“提出对邓玉娇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材料与意见”!

  请看《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和《律师法》第二十八条(法律条文内容完全一致)是如何规定的: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上述信息如果真实的话,汪刘律师将认同警方迄今为止对案件的定性——涉嫌故意杀人罪,不履行“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的义务,已经不打算履行辩护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职业义务。

  为此,强烈要求汪刘律师就上述问题亲自作出回答——为何现在就已经决定接受警方的立案结论?为何这么快就调查完毕?所有的相关证人都调查过了吗?有这么高效的办案效率吗?所有关注邓玉娇事件的人们有权利知道两位律师是否遵循基本的律师职业伦理,能否为邓玉娇提供完整的真正法律服务。

  朋友们,请继续关注此案,继续警惕汪刘律师到底是警方的法律顾问甚至傀儡,还是确实是邓玉娇的辩护律师!

  鉴于目前情形,如果事实证明汪刘律师无法为邓玉娇提供完整的法律服务,我将不承认汪刘律师的辩护人身份,并且建议中国律协按照《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对汪刘律师作出惩戒。

  2009年5月30日於追遠堂

  邓玉娇事件评论之十五:

  答网友ander_son君:如何坚持正当程序原则

  网友ander_son君,在我的博客里跟贴,提了一个很好的问题,全文附在文末,下面是我的逐条回答。

  1.“萧先生,照您所说的这一条,涉嫌强奸的邓贵大也应该和涉嫌杀人的邓玉娇一样受到合理的对待。因为现在法官还未宣判。”(指我提到的正当程序原则,见文末附件——萧注)

  答【赞成这一观点】:此话非常正确,实际上不止一位朋友提出这样的疑问,这个问题提得非常好,而且我也是完全赞成这一观点的。

  2.“那为什么有很多人在事实调查清楚之前就将邓贵大视为应该千刀万剐的罪人,死有应得;而邓玉娇就被视为反抗强权的烈女呢?”

  答【出现这一情况有具体原因】我迄今为止的评论,从未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任何独一性、肯定性的判断——主要评论内容都是针对程序性问题的,如对实体问题有议论,最多也是基于假设的分析,而且声明,一旦将来经过正当程序审判,如果我分析的基础假设被否定的话,那么我的那些分析通通作废,这些文章都在这博客上,您可以随时翻检。至于许多网友对案件有自己的实体看法,这是最初的报道给人们的印象,以及政府所作所为问题严重、遭到质疑,从而相信夏霖、夏楠律师控告书所导致的。虽然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一直并不赞成轻言案件的实体定性,但我们必须尊重非法律专业人士质朴而合乎常识的正义感,正是他们的愤怒与追究,才使得案件现在至少努力到了让邓玉娇“监视居住”的结果。

  3.“案件就是案件,我们需要的是确凿的证据和严格的程序。但近几年来,社会舆论为什么总是在面对一个案件的时候,只要知道其中一方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就直接抛开证据与程序,一边倒的将所有责任推向这一方呢?”

  答【您的谴责离开了具体情形】实际上,这里存在着一个严重的前提问题,就是一方面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对待控辩双方的程序权利安排不公正,控方享有侦查案件、控制证据材料的特权,而辩方则受制于重重掣肘,律师们稍一不慎,可能就会掉进《刑法》306条款的陷阱——不但无法履行为当事人辩护的职业义务,自己都将身陷囹圄,这导致了大量律师事务所拒绝接受刑辩案件;另一方面,历次重大案件,例如杨佳案、当前的邓玉娇案,往往是在侦查阶段,警方出于各种莫名的原因,未能如实发布侦查信息,发布侦查信息的同时,也没有任何权力监督,媒体备受打压,这样的情况下,实在怪不得社会一边倒地支持邓玉娇等受制于警方的当事人。所以,抛开证据与程序到底首先是谁的责任确实要看清楚,如您所言:“案件就是案件,我们需要的是确凿的证据和严格的程序。”但是如果掌握着几乎所有司法资源的政府做不到尊重程序和证据,怎么能怪社会一边倒地反对他们呢?

  4.“我们的愿望是美好的,但如果总是这样浮躁,我们很可能违背法治精神,最终自己扇了自己的耳光。”

  答【是谁违反了法治精神?】您说的不要浮躁,我很赞成,但是违背法治精神的恰恰不是人民,而是政府,试想,如果政府能够诚实地发布信息,大大方方地接受社会监督,允许新闻媒体自由报道案情进展,允许律师正常发挥他们的作用,怎么可能导致浮躁的结果呢?再说,您所谓的浮躁,得分具体情况来说,这样的笼统说法我是不赞成的,您应该说哪些具体事情是浮躁的。我倒愿意给您提供一个“浮躁”的案例,2003年年底的刘涌案,全国舆论一片喊杀,那一回,我坚决地站在正当程序一边,与千千万万喊杀的网民为敌,为此,我写了五篇文章,您有兴趣的话,可以在百度上搜索到那些文章,我从未离开过对正当程序的追求。所以,我赞成您的理性,但一切理性都要具体,而不是空谈。

  5.“我想,作为个案,邓贵大与邓玉娇都是受害者。因为信仰法律,所以我们应当明白我们真正要面对的是什么,凶手存在于当下社会的每一层面,每一角落,无孔不入,改变,任重道远。”

  答【如您所说任重道远】您这段话说得非常好,不过情况未必有您说得这么简单,邓贵大和邓玉娇两人中间可能只有一位受害人,而不是两位都是受害人,其中一位是受害人,一位是加害人——但我们现在还不知道到底哪位是加害人,哪位是受害人(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正当防卫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都只有一位受害人);或者还有一种情况,两位都是受害人和加害人,即防卫过当问题。如果邓玉娇正当防卫成立而且没有防卫过当(基于反抗未遂强奸的正当防卫享有无限防卫权,导致加害人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如果邓玉娇故意杀人罪成立,那么加害人就是邓玉娇,受害人是邓贵大。警方的错误,在于所谓“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的立案方式,表明立案的时候已经假定邓玉娇是加害人,邓贵大是受害人。正确的立案方式应该是“涉嫌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或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这样才是中立的,对双方都采取了无罪推定的做法。

  非常感谢您提出这么好的问题,促使我深入思考,但愿我的回答有助于我们乃至大家一起进一步深入讨论问题,为推进中国的法治进程尽每个人的力量。

  我相信,虽然每个分散的力量是有限的,甚至是微弱的,但聚沙成塔、积水成江。法治的大河终将蔚为洪涛,冲垮一切特权与不人道的恶制度与恶规则,让人们过上有着最基本安全保障的生活。

  再次谢谢您!欢迎继续讨论!

  2009年5月30日於追遠堂

  附ander_son君的跟贴:

  “2.【是否坚持“正当程序”原则】

  未经正当程序的审判,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财产、自由和生命。这是现代法治最基本的精神,也是最基本的宪政原则之一。那么什么是正当程序?它包括一系列的制度设计,例如司法独立、控辩平等的案件调查权、证据共享、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警方侦查时的律师在场权等,由于中国尚未建立这一原则,因此,只能依靠舆论和律师从这些重大案件的突破中去推进这一制度,如果法学教授们不能坚持这一原则,甚至还在实际行动上反对它,那就专业不合格——高一飞教授就是典型。

  萧先生,照您所说的这一条,涉嫌强奸的邓贵大也应该和涉嫌杀人的邓玉娇一样受到合理的对待。

  因为现在法官还未宣判。

  那为什么有很多人在事实调查清楚之前就将邓贵大视为应该千刀万剐的罪人,死有应得;而邓玉娇就被视为反抗强权的烈女呢?

  案件就是案件,我们需要的是确凿的证据和严格的程序。但近几年来,社会舆论为什么总是在面对一个案件的时候,只要知道其中一方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就直接抛开证据与程序,一边倒的将所有责任推向这一方呢?

  我们的愿望是美好的,但如果总是这样浮躁,我们很可能违背法治精神,最终自己扇了自己的耳光。

  我想,作为个案,邓贵大与邓玉娇都是受害者。因为信仰法律,所以我们应当明白我们真正要面对的是什么,凶手存在于当下社会的每一层面,每一角落,无孔不入,改变,任重道远。”

  邓玉娇事件评论之十六:

  动态对待汪少鹏、刘钢律师

  汪少鹏、刘钢律师接手邓玉娇案以来,关于他们的信息扑朔迷离,这给社会认清两位律师能否为邓玉娇提供正确的法律服务制造了很多障碍。

  自汪刘律师接案以来,波诡云谲,一会儿来个假博客事件,一会儿又来个巴东县的报道,然后两位律师澄清、澄清又澄清,这样反倒是越澄越不清了,到底哪个是假的,现在还难以作出判断。那么在信息混乱的情况下,如何对待两位律师,才能做到既监督律师工作,又不至于委屈冤枉他们?

  这是个问题,是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必须解决,不然可能不利于保障邓玉娇的正当权利。

  我的看法是,随着事态发展,动态地对待汪刘律师,理由如下:

  1.【合理怀疑】

  根据前段时间巴东警方的所作所为,社会完全有合理理由怀疑警方同意的邓玉娇的律师,甚至有理由怀疑这种“同意”是不是实际上就是刻意的安排。所以汪刘律师到底是警方顾问还是邓玉娇的律师,并非一开始就明确的,如果那个时候不质疑,万一是前者,将来社会就对不起邓玉娇。这样的合理怀疑将对汪刘律师的工作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

  2.【紧急避险】

  有人会说,那万一汪刘律师是真心实意为邓玉娇辩护的好律师,我们这样做岂不是伤了汪刘律师的心,会不会导致两位律师破罐子破摔,不好好替邓玉娇辩护?我相信这种担忧完全没有必要,如果汪刘律师确实是要为邓玉娇好好辩护,那么他们应当明白,外界基于信息不明,对他们的质疑就是合理的,相对于他们会不会受误解,邓玉娇的正当合法权益显然更重要。为了邓玉娇的程序权利,暂时牺牲对汪刘律师的信任,这相当于刑法上说的紧急避险,也就是说为了一个更迫在眉睫的大利益,暂时先放弃一个小利益。我相信,汪刘律师作为法律人,在接手此案的当时就应该有这个心理准备,否则何以担当重任?

  3.【动态对待】

  由于事态极有可能瞬息万变,因此对待汪刘律师要采取动态的非固定的态度,只要他们努力为邓玉娇争取合法的程序权利,就是我们欢迎的,只要他们是损害邓玉娇合法权利的,就是我们反对的。如果官方新闻和市场化媒体报道内容不同,相信后者或许更合理。这种动态对待的方式,是在重大社会事件中,舆论监督的必然姿态,是一种对事情后果真正负责的必要态度,也是言论自由的重要表现方式。

  在这一基础上,我以为在目前状态,我们可以暂时信任汪刘律师,但依然要保持对他们的警惕,因此这一信任不是一成不变的——正如原来的不信任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且希望他们能够尽可能亲自对社会通报案件代理的进程,如果实在条件不允许,至少得想办法让外界获取他们工作过程的准确消息。

  许多人对汪刘律师向警方提交改变对邓玉娇的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的申请深表赞赏,我则保持谨慎的有限赞赏,因为这一成果的核心贡献是夏霖、夏楠律师做出的,他们提交警方并向社会发布的《控告书》,才是目前案件有可喜推进的关键原因。汪刘律师接手后,到底是警方找台阶下,双方配合,还是确实是汪刘律师主动提出,现在都不清楚。

  我并不反对辩护律师跟警方有办案的协作——只要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程序权利,但是我们必须警惕汪刘律师有没有存在与警方合谋欺骗当事人与公众的问题。由于警方对汪刘律师的承认,为此,我们对汪刘律师的态度一定要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毫无分辨力的信任他们自然是脑子不清,但完全不顾事实的质疑也并不高明。正确的做法就是随事态变化而调整对他们的态度,这既是对他们的监督,更是对他们的鼓励,我相信只有这样的态度对他们才是公平的,而且对邓玉娇案也将是健康的推动力。

  这里有一种可能性需要注意,假定汪刘律师确实在全力为邓玉娇的正当程序权利而努力工作,但由于警方的掣肘以及其他非法律因素的制约,为了给邓玉娇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审时度势之后觉得暂时闭嘴才是最好的,不能对外发言,而外界如我则不明白背后是什么,于是质疑、质疑再质疑,这将导致了他们完全在腹背受敌的环境中工作,有苦难言,他们成了当代法律界的“袁崇焕”。如果是这样,那他们是在忍辱负重,值得我们给予他们最高的敬意——只是即便如此,真相不明之际,我们依然不能放松对他们的警惕,这就是恶制度制造的行事悖论——我们所有人都在为这个恶制度付出代价。

  这里还有一种可能情况也很重要,也许巴东官方发布的新闻只是要维护自己一直以来的面子,汪刘律师并非不知情:政府已经在想办法给自己找台阶下,果真如此,我们也应该欢迎他们。法治社会、公民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要有遵守原则前提下的妥协精神,如果政府最终能承认邓玉娇的正当程序权利,并且提供起码的司法环境(即不干扰,巴东上级政府也不干涉司法),即使他们是在和汪刘律师唱双簧戏,也没有什么不能接受——无论怎样,让邓玉娇获得正当程序的司法才是此事件的核心所在。

  继续关注汪少鹏、刘钢律师,警惕他们,也要鼓励他们——防止他们做“邓奸”,也要保护他们免成“袁崇焕”!在他们的工作合乎邓玉娇正当权利时,支持他们,在他们损害邓玉娇正当权利时,反对他们。

  没有别的目的,我们只是要为邓玉娇争取最起码的正当程序,无论是谁与此一致,我们就支持,与此相悖,我们就反对——无论他们是谁。

  为此,谨祝汪少鹏、刘钢律师再接再厉,也许你们辛苦了,你们受委屈了,但若真是如此,请希望你们相信这是我们外界不得已,无论怎样,只要你们做有利于邓玉娇正当权利的事,所有关心邓玉娇的人们,都会感激你们。

  2009年5月30於追遠堂

  邓玉娇事件评论之十七:

 “冲突”完记者就OK了

  《楚天都市报》可以专访邓玉娇的爷爷,《新京报》、《南方人物周刊》却不能采访邓玉娇的外婆,这简直像一幅对联。不但不能采访,还要挨打——与此对仗,估计专访做得好,还能有赏。

  这些殴打孔璞、卫毅的男人们(我对他们的性别表示怀疑,他们可能是第三种性别吧,建议生物学家介入这新物种的研究工作,早日为我们答疑解惑),号称邓玉娇的亲戚,很不幸,可能是邓玉娇的外婆年纪大了,死活想不起来他们是哪来的亲戚。

  不过巴东县政府的新闻就不一样,他们说:“巴东县政府对村民与记者发生冲突一事表示歉意,并对记者表示问候。”这话很莫名其妙,村民跟记者发生冲突,你政府歉什么意啊!估计是错别字,应该是“惬意”吧?你们既然这么中立,这么不偏不倚,就不该对记者表示问候,这不是太偏心了吗?这么说吧,什么冲突,一定是孔璞、卫毅两位记者围殴邓玉娇的亲戚(我没写错,别说两人,就是一个人也可以构成围殴的,关键是黄口白牙看你会不会说),抢了他们的摄影、录音器材(邓玉娇的“亲戚”都是摄影愛好者),直到后来才归还,让他们写下“未经外地批准不得擅自被打”的强制书面材料,邓玉娇的外婆很气愤,对吧?如果没有其他媒体报道,我想这才可能是最“公开、透明、及时、准确、权威”的报道。

  所以我建议巴东警方尽快立案侦查此事件,案名应当是“孔璞、卫毅涉嫌围殴邓玉娇的无名亲戚”(他们一定都是没有名字的,我想,为了巴东人民的幸福,他们都不上户口,不起名字,不……,他们只做邓玉娇的亲戚),以便尽快给公众一个交代。既然你们说“对事件全面调查核实”,都四天了,这么简单的事儿,想必该核实得差不多了。不过,我也能理解,因为你们“巴东高度重视媒体报道‘记者采访邓玉娇案遭围殴’一事”,所以非常谨慎、守口如瓶,不到万不得已,绝不开口。

  既然“巴东县政府已责成公安部门迅速调查事情真相,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两位记者打了那么多邓玉娇的亲戚,该赔钱赔钱,该坐牢坐牢,这样才能体现法的威力。

  不然,岂不是“严肃不查处”?

  2009年5月31日

  邓玉娇事件评论之十八:

  “非法”分析“恩施5.31”通报

  本文分析包括两篇通报,都来自新华网,同时也见于长江巴东网:“‘邓玉娇’案侦结警方认定邓玉娇属防卫过当”(2009年05月31日22:31:09,来源:新华网)、“邓玉娇案涉案人员被严肃处理黄德智被治安拘留”(2009年05月31日21:07:04,来源:新华网)。

  因为不完全是法律分析,所以是非法分析^_^废话不说了,一段一段来吧。

  一.“新华网武汉5月31日电由湖北省恩施州公安机关组织侦办的“邓玉娇案”已侦查终结,于5月31日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评点:【民意累了】

  做事有始有终不是中国人的习惯(常常包括我自己在内),民意已经累了,再说中国随时都会有特大新闻,在这个国家没有最,只有更,回头新的事情出来,大家自然会忘掉这事儿的。至少在这事儿上,现在民意已经疲软,对付起来很容易了。

  二.“公安机关经深入侦查,全面收集证据,认为邓玉娇在遭受到黄德智、邓贵大强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绝后又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持刀将邓贵大刺死、黄德智刺伤,其致人死伤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评点:【无限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1.“全面收集证据”——意味着将来无论是谁提出新的证据,可能都不会予以认可,所以要警惕;

  2.“强迫陪其洗浴”——不就是洗个澡嘛,别大惊小怪的,你没洗过澡吗?你小时候不还是你妈给你洗的澡?所以嘛就是洗个澡;

  3.“被拒绝”——还好,只要不被精神病了就好。

  4.“拉扯推搡”——所以不是强奸未遂,也不是性侵犯,反正跟他妈的的性一点关系没有。也许他们会说:“你丫是不是有病,一天到晚非要跟性扯在一起?你这什么动机啊,消遣邓玉娇呢?”好吧好吧,那就没关系好了了,谁让邓玉娇一家人全给你们代表了;

  5.“言词侮辱”——嗯,还是跟性侵害无关,只是言辞侮辱;

  6.“不法侵害”——总算看到半句人话了;

  7.“持刀将邓贵大刺死、黄德智刺伤”——这邓玉娇有病,人就拉扯推搡一下,骂她几句,就使出夺命刀法,整个一梅超风,怕怕……

  8.“其致人死伤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这话很成问题,我越来越觉得不像是正当防卫,是故意杀人。梅超风问路的时候,路人说不知道,然后路人顺便说了一句,小妞你挺漂亮的,还拍了一下梅超风同志的肩膀,表示友好——说你漂亮,想要跟你一起洗澡,难道不是敬意?但梅超风不正常,她很生气,后果很严重,她使出九阴白骨爪,在路人头顶上开了九个天窗,你能管这叫防卫过当?——当然是故意杀人了!

  三.案发后,邓玉娇用自己的手机拨打110报警,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

  评点:【从轻“发落”?】

  虽然你是防卫过当,但你自首了,可以从轻发落,死罪已免,活罪难逃,具体咋整再说吧——就看民意是不是一直关注,要是不打算再管了,回头怎么判就由“我们”了,不过这个分工属于法院的,弊党就不管了——虽然他们是我们领导的。

  四.“公安机关根据律师的申请并考虑到邓玉娇的身体状况,对其变更了强制措施,实施监视居住。目前,邓玉娇由家人陪伴生活。”

  评点:【目前…将来?】

  1.“律师的申请”——嗯,“我们”让申请的,配合得很好;

  2.“身体状况不好”——怎么个不好不知道,嗯,可能是警方没“约束性保护”好吧……

  3.“目前”——将来会不会让家人陪不知道,关键是她的家人让不让代表,让,就允许他们陪,不让,邓玉娇就有精神病,需要继续“约束性保护”。

  五.“新华网武汉5月31日电近日,中共巴东县纪委、县监察局对“邓玉娇案”中涉案人员黄德智、邓中佳作出严肃处理。”

  评点:【严…肃处理】

  此条开始是第二篇通报的内容。

  “涉案人员”——能承认是涉案人员,是个进步。但这是党的系统作出的“严肃处理”。

  六.“中共巴东县纪委、县监察局调查后认为:黄德智身为共产党员,接受服务对象吃请,已构成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错误;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玩乐,并强迫要求女服务员陪其洗浴,在遭到拒绝后又对该女服务员实施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严重违纪,影响极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经巴东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黄德智开除党籍处分。中共野三关镇党委于5月29日撤销黄德智的镇招商办副主任职务,同日,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与黄德智解除了农业技术服务岗位聘用合同,予以辞退。因黄德智的不法侵害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已对其予以治安拘留。”

  评点:【治安拘留够严肃了,别要求太高】

  跟前篇报道一致,严防死守于“拉扯推搡”和“言辞侮辱”的不法侵害,绝对不沾性侵害、强奸未遂等关键的可能性,尤其不能承认他和邓贵大一起共同性侵害邓玉娇,就是黄邓共同不法侵害邓玉娇也不能承认。从弊党角度看,无非就是“错误”,至多也就是“严重违纪”,关键是“影响极坏”——弄得老子很没面子,但不管怎么样,你们的面子也就是我的面子,所以,所以,你们再怎么操蛋(抱歉,我替他们爆一下粗口),我还是要罩着你们这些小兄弟的。所以,不论怎么样,这个邓玉娇一定是要判刑的。

  所以嘛,对黄德智最严肃的处理也就是治安拘留了,能理解,能理解,非常能理解。不过这条信息,尤其是最后治安拘留部分由党委通报,总觉得有点怪怪的——难道不该由警方来通报吗?

  从此次邓玉娇事件中可以看到,他们巴东以及恩施州官方的办事风格,就是大家都在干别人该干的活,好比说,一个做大饼的人不卖大饼,专吃豆腐店的豆腐,要吃大饼,得去五金器材城。

  七.“邓中佳虽经查证无违法行为,但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中共野三关镇党委已于5月29日撤销邓中佳的镇招商办副主任职务,同日,野三关镇财经所与邓中佳解除了公共服务岗位聘用合同,予以辞退。”

  评点:【真相不明】

  我们是不明真相的群众。但愿是真的,我也愿意相信是真的,如果这是真的,辞退倒也还算合适。只是这撤销“镇招商办副主任职务”的职务,该由行政系统办的,怎么又是弊党……都拧成麻花了,算了,不说了,都是车轱辘话。

  八.“此前,“梦幻娱乐城”已被依法查封,其相关责任人正在被依法查处之中。”

  评点:【“洗个澡的事儿”也要查封、查处?】

  恕我愚钝,有点看不懂,娱乐城嘛,就是要洗澡的,不就是洗个澡的事儿吗,怎么要“依法”查封呢?依法查封的理由是什么?根据对黄德智、邓中佳的处理情况来看,洗澡是不可以的,所有洗浴的浴室都应该查封,浴室老板要“依法”查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洗澡法》第17条第六款以及《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提供洗澡的,查封澡堂,查处澡堂堂长。”

  好了,此事告一段落,但法槌远未落下。最后还要说几句,这份通报表明,我原先对两位律师的警惕性猜测可能是对的,但还要继续观察,暂不作肯定性判断。希望朋友们继续密切关注此案进展,不要被其他事情完全分神,一旦有新信息,就要密切关注。至少,不能被恩施轻易地摁死了。

  无论怎么样,我们都要继续、持续地为正当程序而奋斗!为真相而奋斗,为基本的公平、正义而奋斗!

  这一切都体现在千千万万类似于邓玉娇事件的个案之中,我将一如既往地关注此案。

  2009年6月1日

  邓玉娇事件评论之十九:

提起公诉前的一点小结

  目前,从程序上看,邓案会暂告一段落,虽然不知道有多长时间。关于此案的程序与实体、调查与真相、民意与官意有些想法,写出来供大家讨论。

  1.【真相尚未全部呈显】

  这是邓案至今最大问题所在,虽然社会舆论基本上心中有杆秤,甚至可能推测个八九不离十,但最有分量的调查结果却没有出现。回想孙志刚事件,最后之所以有中央尊重民意的决定,决定性的功劳在于《南方周末》2003年3月27日的那篇详细报道。民意再汹涌,缺乏有分量的事实披露,也是枉然。夏霖、夏楠提交的《控告书》显然是一份转述邓玉娇意思的事实披露,但也因其转述性质,分量被打折扣。

  2.【当前中国地方官僚的特点】

  在激起全国性民愤的事件中,地方官僚应对的方式,根据不同情况会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事实全面披露型模式”,他们的应对方式就是基本顺从民意(孙志刚案、谭卓案基本上都是这样的模式);第二种模式是“事实模糊型模式”,他们的应对方式一般是连环撒谎、掩盖真相、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涉嫌严重犯罪的强势者最多是象征性地高高举起、轻轻放下(高莺莺案、邓玉娇案为典型)。

  根据上述情况,社会各界在关注此类案件时,最关键、最核心该做的就是尽可能地想办法披露真相,只有真相才能使正当的民意诉求有效兑现。当代中国官僚主义应对突发事件都会经历三个特征阶段,一是不知所措,此阶段他们反应慢;二是一旦反应,扼杀真相的效率很高;三是一旦作出决定,恶无返顾,绝不更改,明知错了也不改。所以,只有在第一个回合就实施决定性出击——也就是呈现真相,民意的正当诉求才可能获得有效兑现。

  3.【什么是民意诉求的有效目标】

  追求正当程序是民意诉求的有效目标。以实体性的结果,例如无罪释放、有罪判决等等,这些诉求在历次民意大潮中当然是主流,而且为事情的解决作出巨大贡献,但最有效的民意诉求目标却不是实体性诉求——尤其因事实真相模糊不清,许多人因缺乏法律常识,不懂得如何通过法律正当程序追求实体结果,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轻下断言,往往害处很大——这便是所谓的舆论审判。2003年末的刘涌案就是非常典型的民意促退法治的经典案例(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搜索那时候的争论文章,也包括我的)。一句话:实体诉求过于冒险,即使获得成功,但未必符合正义。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之母。

  真正有效的民意追求目标应该是程序性的,即正当程序原则的贯彻与实施:未经正当程序的审判,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财产、自由和生命。这是现代法治最基本的精神,也是最基本的宪政原则之一。正当程序包括一系列制度设计,例如司法独立、控辩平等的案件调查权、证据共享、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警方侦查时的律师在场权等,由于中国尚未建立这一原则及其制度安排,往往只能依靠舆论和律师从这些重大案件的突破中去推进这一制度。

  4.【律师身负特别重任】

  由于缺乏言论自由,缺乏对公权力的监督机制,缺乏正当程序,一旦真相被掩盖,事情就变得很麻烦。因此这些案件中媒体和律师的工作都很艰难,《刑法》306条款是个巨大陷阱,《刑诉法》33条是恶法,尽管如此,依然有望通过天赋的律师信息发布权去推进案件进展,拱破掩盖真相的黑幕,这回夏霖、夏楠律师都做得非常出色。

  这个时代无数的“邓玉娇事件”对律师提出了特殊要求:不但要刑辩技术过硬,还得有胆有识,能决断,甚至还要有调度能力的帅才;不但能周旋于纷纭刑案,还得有能力从容面对媒体等社会性聚焦;不但要有最起码的正义感,还得有实现正义的智慧和担当能力。特定时候,为实现正义,甚至要以自己的自由为可能的代价(当然这类案件中的律师反倒可能比无名刑事案中更安全,因为他们也在全国瞩目之中)。所以,这样的刑辩律师确实不是普通律师能干的,而是英雄干的。这回浦志强律师在巴东的收尾工作就做得非常杰出,是此类案件的经典范例,虽然此事还到不了要他去当英雄的地步,但他的大气和智慧已经呈现得很清晰。

  面对这类案件,律师没有资格出错——它们往往直接关涉当事人的自由甚至生命,因此,代理此类案件之前,律师应该慎重考虑,而不是仅仅出于正义的激情就贸然接手,一旦接受代理,便要全力以赴,准备好经受一切不利于自身的可能后果。刑辩律师好比外科大夫,智慧和技术水平不够,病人就可能死在手术台上。任何律师没有义务涉险办案,但在中国目前司法以及恶劣的律师执业环境下,如果对风险事先就有考量,那么对他们的要求就不是普通律师的要求,无论他们能不能接受这一苛刻的条件,他们都要接受——没有金刚钻,不揽瓷器活。这次夏霖、夏楠律师在办理此案过程中,已有很好的经验,例如行使正当的信息发布权。

  5.【给媒体一点忠告】

  零度写作、平衡报道都是当代传播学上被推崇的基本规范之一,零度写作方面,2003年3月27日,《南方周末》那篇关于孙志刚事件的报道,是此中翘楚,记者首先是人,他们一样有七情六欲,但那篇报道中,记者个人的所有愤怒都被似乎不动声色的事实叙述替代了,由此既履行了记者的天职,又实现了正义。

  平衡报道问题,我在本系列评论之十已谈过,再复述一遍:

  由于中国的刑事司法程序是一种控方享有程序特权的司法程序,因此,它对犯罪嫌疑人十分不公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报道者不懂这基本弊病,片面追求所谓技术性的平衡报道,便是机械、变态的“平衡报道”,而不是言论自由下、宪政制度下的平衡报道,它必将是损害邓玉娇合法权益的,因此,出于一种校正性正义的需要,必须对代表控方的公权力有更多的警惕和质疑。

  在任何情况下,报道案情进展要有保护邓玉娇合法权益的底线,因为政府控制了几乎所有司法资源,他们在如此强大国家机器的护卫下,如果新闻界还在那里做不利于邓玉娇的报道,那简直是脑子进水,落井下石。即使有确凿证据证明于邓玉娇不利的事实,也可以在案件终结之后再来报道。搜集邓玉娇的罪证,那是控方的事——不要给强权锦上添花,要给弱民雪中送炭。

  上述都是基于基本宪政精神,即以监督权力的姿态促成权力和权利的动态均衡,是当代媒体人应该心会的常识。

  另外,媒体人有抢新闻的行业竞争习惯,这在邓玉娇事件之类的案件中有利有弊。抢新闻会使得此类案件在第一时间获得曝光,引发社会关注,因此功不可没,此其利;新闻靠抢才能得头筹,许多内容缺乏深度调查就发布,这会导致掩盖真相者被打草惊蛇而实施反击,这样一来,揭露真相就变得异常困难。依然以孙志刚案为例,那个案件的南周报道,事实依据扎实可靠,几乎完美无缺——不出手则已,一出手即赢了大满贯。媒体同仁应该很好地学习孙案经验,在报道上形成自律负责的共同体,才能对重大事件有真正的贡献。

  6.【舆论钳制中的微妙出口】

  中央也需要了解舆情,所以舆论钳制者一般不会在舆论刚起来的时候就全面封杀,封杀令一般在主要真相浮现之后才开始的,但是,如果真相尚未显现,舆论就风起云涌、不可遏制,真理部还是会出手钳制,因此,真相一定要尽可能尽早地揭露——这就只能靠媒体和律师了,这需要抢时间。

  7.【给社会一点忠告】

  遇到邓玉娇事件这样的事,同情、悲愤,都是正常的,但最好不要仇恨,也无需过于扩张谴责。推进公民社会,需要每个人的良知和智慧,因此,理性、和平、非暴力……等都是很重要的基本素养,不盲目乐观,也不盲目气馁,不狂热,也不冷漠,原则问题上(例如正当程序问题)不妥协,细节问题上可商量,学会在微笑中温和而执着地坚持。

  8.【质疑法律界】

  其一,质疑刑法学界,我很惊讶,多年来,刑法学界在面对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刑法学界的头面人物们基本上是哑巴,这是刑法学界的耻辱,也是法学界的耻辱,此次刑法学界不但没有支持正当程序的像样言论,反倒出了高一飞教授那些匪夷所思的言论,真是耻中之耻;

  其二,质疑律师界——当然首先要向夏霖、夏楠、浦志强、李劲松等律师致敬。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律师朋友也在其中发挥了正面的作用,不再列举名字。但是,一个严重的问题是,律师界里不少人可能掌握的法律条文以及细枝末节的技术能力不错,但是在大局宏观把握水准上一塌糊涂。他们把中国刑事法律中钳制律师发挥作用、剥夺或限制犯罪嫌疑人的那些恶法规定,作为批评夏霖、夏楠律师的根据,这样做不但脑子进水,而且在实际效果上落井下石,有些批评一看就知道他们只是糊涂、不懂,因此,希望这些律师们在业务上学习正确的正义之学,而不是打着法学或者律师的招牌便以为自己真的可以替天行道了。对他们有必要再重申一遍我在评论十三里说过的一段话:

  中国的法律体系,由于笼罩在阶级斗争的意识形态之下,所以有大量条文是敌我思路下拟定的,而不是从保障公民权的思路来拟定的,因此,如果看不清这个基本点,懵然无知于这个基本常识,在中国学了法律弄不好比不学之前更不懂法的精神。

  暂时先想到这些,以后有新想法再说。

  邓玉娇事件尚未落槌,还需要我们一如既往地关注,正当程序不会从天而降,只有在许许多多类似邓玉娇事件的案件中不屑地追求,它才可能诞生,也才可能为千千万万的邓玉娇们(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是邓玉娇)提供基本的司法安全。

  2009年6月2日

  邓玉娇事件评论之二十:

观剧指南:关注邓玉娇者看过来

  明天16号,据说邓玉娇案要开庭,欣赏这台大戏,仅仅拭目以待是不够的,还得拭脑以待,得有观剧常识。鉴于此类戏曲的特殊性,给部分对中国司法程序比较陌生的朋友们提个醒,也许是必要的,仅仅凭直觉关注此案不够,还得有关注的方法。

  本文根据历次葫芦案司法剧的特征,归纳一下关注它们开庭的方法,搞个三俗版的观剧指南,欢迎补充、讨论。

  1.【是否公开开庭】

  葫芦案的一个通常特点是找各种借口不公开开庭,具体方法有这么几种:借口案件涉及隐私或国家机密不公开;借口法庭太小坐不下人不发旁听证;安排公务员去法庭占座……。

  葫芦案之所以不愿意公开开庭,是怕被告当庭翻供,这样他们事先胁迫当事人谈好的条件就会出现变数,所以政府最怕公开开庭审理。

  司法独立的前提下,不公开审理都可能导致司法不公正,所以司法不独立,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公正性无以保障。

  2.【是否有证人当庭作证、对质】

  证人基本上不出庭作证,是中国司法的一大特色。证人能不能当庭作证是司法能否公正的一个重要条件。许多人书面撒谎很在行,但面对众人尤其是律师撒谎会有难度,毕竟证人即使有撒谎习惯,但没有像政府那样受过专业训练,在律师面前往往被问几次就会穿帮,所以要注意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没有证人出庭作证的刑事案件,其公正性无法保证。

  3.【律师是否做无罪辩护】

  是个人都清楚,无论最后能不能成功,给邓玉娇做无罪辩护是本案律师的基本职业素养和职业伦理所要求的——这是目前为止所有各方信息披露的必然结论,一切有罪辩护,律师都可能涉嫌违背职业伦理。

  4.【注意法官、检察官的信息】

  葫芦案里的法官、检察官,是葫芦案剧本中的重要演员,所以他们的演技、演艺生涯都应该在我们的关注视野之中。许多人会为这些演员们鸣冤叫屈,认为他们昧良心审案是被政府“推坐”的结果。但是,任何一个社会的恶,都不是仅仅一台政府机器就能运作的,而是要靠千千万万人去配合才能产生恶的结果,葫芦案中的法官们是这些不公正司法的重要制造商。

  法官是一种以正义为志业的职业,是一项圣职,枉法审裁是法官职业最大的屈辱。当年周三畏还能挂冠拂袖而去,但愿现在的法官们能够懂得自己对社会负有的职业责任——倘若担不了这样的责任,可以辞职不干,只是手上别沾无辜者的血、无辜者的泪。

  但愿哪一天,所有的法官都能明白不合作精神与法官职业尊严之间的关系,如果所有的法官都拒绝审裁葫芦案,也就不会有葫芦案了。

  所以,要关注法官、检察官个人信息,如果他们存在严重的枉法倾向,应该搜寻他们的个人信息,公之于众,但不要累及他们的家人,公民社会做事不能株连九族,谁做事谁承担后果,这是底线。

  5.【智障政府】

  据说给邓玉娇做了精神鉴定,结论是“邓玉娇具有心智障碍,但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如果他们这样做是要送邓玉娇进精神病院,那就是恶中之恶;如果他们这样做是为了到时候给邓玉娇判缓刑做铺垫,则显然是为了给自己找台阶下。从司法的公正性角度看,任何未经正当程序的司法鉴定都在我们不承认之列,由此导致的司法结果也应拒绝;但从邓玉娇的人身自由、基本权利维护角度看,政府造假如果是为了让她自由,当然也是一种妥协,我真不知道该反对还是赞成,我只能说,让人哭笑不得。

  6.【葫芦案的可能结果】

  为了邓玉娇的正当权利,为了她的自由,我暂不推断,我担心过于准确的预测会导致他们恼羞成怒(这也是中国官僚制的一大特色,任何好结果都不能是民间社会愿望之产物,而必须是他们赏赐给人民的),从而不利于邓玉娇。

  7.【如果枉法怎么办】

  此案几乎百分之一万地会枉法,如果一审的判决结果是邓玉娇被判“故意伤害罪”成立,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身体状况不佳,且有心智障碍,只能负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那就要一如既往地追求正当程序。

  如果量刑的裁判结果是邓玉娇不必实际坐牢(例如缓刑),那么邓玉娇极有可能服判而不再上诉,作为社会舆论应当尊重邓玉娇个人的态度(毕竟任何代价都是邓玉娇在付出,而不是我们),只是难度在于如何甄别邓玉娇的真实意图到底是什么。尽管“上诉不加刑”是一项基本的司法准则,但中国的刑事司法却用检察院如果抗诉可以不受上诉不加刑约束的规定(这是违反国际通例的),破坏“上诉不加刑”原则。所以,关心邓玉娇的朋友们要注意:如果因作出有罪判决而鼓励邓玉娇上诉,一定要小心检察院的动静。

  8.【明天…】

  遵循与上述第六条相同的言论责任伦理,我心中有关于明天开庭的基本推断,但不能说出来,依然是为了防止对维护邓玉娇正当权利带来不利影响。

  明天的开庭显然是一台刑案司法独幕剧,不管领衔主演的法官们演技如何,不管他们是偶像派还是演技派,抑或巧克力派,咱们都先静静地等待吧。

  2009年6月15日

  邓玉娇事件评论之二十一:

故意伤害罪,免除处罚…

  邓玉娇案的一审结果揭晓:“巴东县法院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但免除处罚;邓玉娇在法律上已彻底恢复自由身。”(据财经网:http://www.caijing.com.cn/2009-06-16/110185017_1.html)

  现在写这篇文章的时刻,北京的天空正在电闪雷鸣,正在乌云之中下着大雨,这是今年夏天以来最大的一场雨。倘若以古人天人感应的观念,不知道该做何种解释。我自小相信天人感应,至今依然,相信那是神秘的,只能去感受,却无法言说。

  或许无数人和我一样,对于今天这样的结果并不感到喜悦,也不感到难过,一定程度上一起为此事呐喊过一起努力过的朋友们,甚至可能还是喜悦多于难过的——正如六年前孙志刚事件以收容遣送制度废除为收局的时候,我甚至感觉如在梦里。

  奴隶做久了,只要不是过于离谱的不公,似乎都能接受——没办法,我也还是用奴隶的方式在思考问题,我所尽可能拒绝的只是奴才的思维方式。

  多年来,我尽可能以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结合的姿态面对问题,一方面追求法律本身所昭示的公平、正义,这是理想主义的;另一方面,以现实的丑恶为认识基础,当理想主义的追求不能实现的时候,并不因此沮丧,因为我们是在中国。倘若做事没效果,那是极其“正常”的,倘若有点效果足以让我开心,了无期待,了无伤心,之所以还做事仅仅因为那是应该做的。

  说实话,今天这样的结果比我想象的还是要好一些,毕竟只要检察院不抗诉,当地政府不对邓玉娇“约束性保护”,邓玉娇就彻底自由了。

  然而,毕竟邓玉娇被确定了一项罪名:故意伤害罪,是防卫过当的罪名表述。官方为保证他们自己的逻辑统一,给邓玉娇硬按了一个“心境障碍(双相)”这样的精神鉴定,于是即使是“致人死亡”这样严重的“防卫过当”也可以“免除刑罚”。

  对于邓玉娇重获自由,我相信除了部分官员和少数几位“理性”人士之外,绝大部分人和我一样是高兴的;但是,邓玉娇被定罪却是我们反对的。

  从一个基础性的正当程序原则出发,姑不论重要证据因警方渎职而灭失就足以无罪开释邓玉娇,即使仅仅在案发现场的休息室那场惊心动魄的搏斗,也足以认定邓玉娇享有无限防卫权。是否构成迫在眉睫、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不是以拿钱搧脸者、屡屡猛扑者的主观意图为根据的,而是以一个被数名有钱有势有力气、有明确性意图的男人,几次扑推倒在沙发上无法起身的弱女子现场感受为根据的。

  如果法院判决邓玉娇正当防卫成立,那就应该是无罪释放,其结果是邓玉娇清清白白地重获自由;法院现在是定罪且免除处罚,邓玉娇以戴罪之身,重获自由。在重获自由这一结果上,两种不同的法律处理结果,在正当性意义上获得了重合,而在合法性意义上,两者却存在着本质的差异:罪和非罪。现代法治社会对合法性与正当性统一的基本要求,在这儿产生了诡异的分离。

  这种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分离,可能会在一段时间内成为中国司法的重要特征之一,它是一个坏现象,也是一个好现象。

  所谓坏,那便是枉法,是强奸法律,强奸公义的行为;所谓好,便是强权在强奸公义,强奸法律的同时,强奸犯也有让步,而这种让步的前提是无数人坚持不懈地努力,许多时候努力了也未见得一定就能达到目标。

  这种好坏参半、合法性与正当性分离而纠结的情况,一定程度上已经是当前中国社会能够达到的最高程度的司法公正。这是令人悲哀的,但依然要看到它进步的一面。一个每次考试都是20分的人,有一次他考了25分,我们还是要鼓励他的。

  现在还仅仅是一审的结果,接下来会怎么样?邓玉娇会不会上诉?检察院会不会抗诉,都还不好说。我想最关键的还要看邓玉娇自己的意思,再说一遍,毕竟一切都是她在承受,而不是我们。

  也许,目前最重要的问题不在是否上诉,不在检察院会不会抗诉(我想基本上不太可能会抗诉),而在于政府会不会借口邓玉娇“心境障碍(双相)”而继续“约束性保护”,我想这是包括邓玉娇在内绝大部分如我们这般“心境障碍(双相)”者所担忧的。

  所以,故事未必就此结束,继续关注!

  2009年6月16日12:58

  邓玉娇重获法律意义上自由之后两小时

  邓玉娇事件评论之二十二:

  刑法学家,你们……

  萧瀚

  邓案一审落槌才一天,我就看到了一堆刑法学家的名字,他们是:

  中国法学会理事暨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卢建平教授;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刑事法律专业博士生导师康均心教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律专业博士生导师齐文远教授;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刑事法律专业博士生导师梅传强教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乔新生教授;

  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会理事,西南政法大学高一飞教授;

  我国著名法学家、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昌。

  这七位刑法学家,无不对邓案一审判决欢欣鼓舞。刑法学家们,我不得不问你们几个问题(高一飞教授除外):

  在邓玉娇身陷囹圄,被“约束性保护”的时候,你们在哪里?

  当邓玉娇被不允许继续吃她平时吃的失眠药的时候,你们在哪里?

  当邓玉娇被巴东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立案的时候,你们在哪里?

  当千千万万网民忧心如焚地担心邓玉娇被司法谋害的时候,你们在哪里?

  当邓玉娇的辩护律师夏霖失声,哭请法学界保护邓玉娇的时候,你们在哪里?

  当张思之大律师、浦志强律师发表声明支持夏霖律师助其坚持的时候,你们在哪里?

  当支持邓玉娇、富有正义感的网民们在巴东遭到政府公权力威胁甚至连基本食宿都有困难的时候,你们在哪里?

  当前往巴东的记者们遭到暴力围殴的时候,你们在哪里?

  ……

  现在你们现身了!

  多年来,那么多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你们刑法学界有几个人出来说过人话的?有几个人站在弱势者一边质疑公权力的?有几个人为孙志刚、聂树斌、李荞明、高莺莺、佘祥林、李树芬……捐过一滴同情之泪的?你们可以不知案情,但不可以不负责任;你们可以不说话,但不可以信口雌黄;你们可以冷漠,但不可以……

  尤其让人痛心的是,这份名单里居然有马克昌先生——这位我一直对他充满敬意的法学界老前辈,我无话可说。

  路正长,夜也正长……

  2009年6月17日

  邓玉娇事件评论之二十三:

  答守门翔鹰君:他们是公共学者

  守门翔鹰君在拙作《刑法学家,你们……》文下有一个跟贴,对于我质问七位刑法学家提出质疑,这样的质疑很有价值,需要认真对待,因此回复如下:

  遵循惯例,一段一段来。

  1.守门翔鹰:“萧瀚老师是不是有的时候过于偏激了?您所指出的这些刑法学家,他们不是公共学者,他们没有义务来用类似于抱怨的话语来维护每一个弱势群体的权益,他们用自己的方式来维护社会的公正,并不需要高调的评判每一个案件来显示自己的社会责任。”

  答:【我不偏激】

  在中国常识不够用,所以喜欢说常识的人就常常被认为偏激,我曾经专门写过一篇《说偏激》,在本博客“心纶琐议”栏目,您若有空,不妨移步一观。很多年来,说我偏激的人无数,我早已习惯:)

  只要看看这些刑法学家的头衔,个个光辉灿烂,拿着国家财政支出(来自纳税人)的工资,当然是公共学者。您所谓的“类似于抱怨的话语”,我理解为是对政府的批评,不知道是不是正确。政府是干吗用的,政府第一给大众服务,第二服务得不好的时候,挨骂,然后改正。只是在中国,政府一直过得实在太舒服,而公民权实在存在得太窝囊。

  您说这些专家们没有义务为每一个弱势群体说话,我完全赞成,我批评的是他们不但不为弱势群体说话,还损害邓玉娇的利益。这已经离开一个学者应有的基本学术良心很远了,如果说他们不知情,那可以不说话,没人会去怪罪他们。

  至于我批评刑法学界在历次重大社会影响的刑案中鲜有发言者,这样的抽象批评不是针对某个具体刑法学家的,没批评错。无论是谁,地位越高,他的社会责任就越重,这是公平的,也是公民社会、共和精神的应有之义,这是一种公民义务。作为具体的刑法学家个人,固然不必为每个弱势者说话,因为这不可能,也不能这么要求,但如果连续数年甚至从来不曾为弱势者说过话,作为社会当然有抽象质疑的权利。

  至于他们是用什么样的方式在维护社会正义的,我的理解是您认为他们的学术研究便是,我同意,但那是另一个问题。我觉得,在这样一个具体涉及到他人基本名誉和自由的案件中,说着他们的那些话可不是维护社会正义,而是破坏社会正义。

  您用了“高调”这样的词,我有点惊讶,出了邓玉娇这样的事情,当然应该用高调的方式回应,如果“低调”回应或者干脆大家都“无调”回应,官府会把邓玉娇做成人肉包子的:)

  2.守门翔鹰君:“况且就邓玉娇案件所有的案情疑点还没有得出结论之前,你让这些刑法学着如何评价法院的判决?法院在依照现有的证据只能得出这样的判决书,您不觉得吗?”

  答:【法院可以做的很多】

  与您同感,此案还有很多疑点,既然如此,对这结果学者们也可以不评价,或者对这场审判和判决产生的程序提出质疑,这样总可以吧。对公权力的态度应该是有疑问便不信任他们,这是宪政精神的基本素养,作为著名法学家如果这么点素养没有,怎么当教授,怎么当博导:)

  法院依照现有的程序,不一定非要拿出判决,没听说证人出庭作证,想想,就两小时能审什么,就判决了,反正我是不承认的——但我能接受邓玉娇重获自由,就是“免除处罚”这样的表述我也不会接受,法院可以不判——当然现在判了,虽然是有罪判决,至少邓玉娇自由了,倒宁可这样。不过这话就另说了。

  3.守门翔鹰:“我想,如果让这些学者来评价一下巴东县公安局的侦查程序。他们一定会和您的观点一致。”

  答:【我很愿意相信您的推断】

  不过,我没您那么有信心,真的,关键还是要看言论环境是不是足够安全吧——但您仔细看看他们主要都在湖北……不过,这是人之常情,只是我要是害怕,一般会闭嘴,实在憋不住,就忘了害怕,说出来得——但是底线是沉默,而不是说相反的话。

  4.守门翔鹰:“看看您的文章以下的评论吧?您觉得这样的评价对于这些法学界同仁公平吗?只是因为他们对于一个案件做出了一些和您以及广大网友的观点不太一样的评论而已?我觉得有点寒心,尤其是对于马克昌这样的老一辈学者。不知道您是怎么考虑的,作为一个学生虽然非常喜欢您,但是对于您的这篇文章不敢认同。”

  答:【学者言论要有底线】

  我早已归纳过法学家面对此类案件的三条基本规则,不知道您是否认同,我愿意再说一遍:1.【坚持“无罪推定”原则】2.【坚持“正当程序”原则】3.【具有“人道主义”常识】我还有一句常说的话,您也一定有印象:“真相不明之际,鸡蛋与石头的较量中,我永远站在鸡蛋一边。”

  所以我认为在这一点上,您的认识有误区,他们的观点不仅仅是普通的观点,它涉及——甚至直接损害了一个人的名誉、自由和尊严(而这个人极有可能是完全无辜的),涉及到法律的严肃性。网友们的评价可能有些是存在着过于酷评问题,但是我理解,因为这些年来,总体而言,专家学者们对社会正义实在太冷漠了,一旦说话还常常是损害公义,损害弱势者,连基本的人道主义都没有,这一点我尤感寒心。

  您一定还记得我一直基本上不对此案作实体评价,因为不愿意,非不能,我对此案的许多情况了解得远比一般人更多,但没有经过正当程序的审判,我宁可谈程序而不谈实体,我始终相信,追求正当程序是中国法治社会到来之前永久的使命。

  对于马克昌教授,我只能表示最真诚的遗憾,其他没什么可说的了。

  最后,谢谢您的质疑,欢迎继续讨论。

  2009年6月17日

  2009年6月18日

  邓玉娇事件评论之二十四:

  从邓玉娇案看公民社会和法治未来(完整版)

  本文是为今天出版发行的《南方周末》而写,由于篇幅的原因,只给了报纸3000字,他们另有正常的编辑删改,发表其中的2800字,现将原文发表于此。

  邓玉娇案以一审当庭宣判“构成故意伤害,但免除处罚”的结果初步落槌,如果巴东地方政府不掀新的波澜,此案不反复,邓玉娇当能获得真正的自由。

  自5月10日晚案发以来,媒体最初的简要报道引发第一波的舆论热潮,中经巴东警方屡改案情引发平媒、网络的全面追问,邓玉娇辩护律师的神秘撤换,直到最后开庭审理、当庭宣判,此中曲折一言难尽。

  无论从何种意义上说,邓玉娇事件都打上了当代中国以法为表征的各种问题之烙印,这起案件完全可能成为研究当代部分中国问题的重要索引之一,本文便是这样一种尝试。

  公民权保障与旧法律理念的冲突

  追寻历史一直是分析当下问题的一个基本方法,研究中国当代法问题,也必是如此。邓玉娇案中民意对公权力的全面追问,不仅仅与本案的案情事实以及人们朴素的正义感相关,更与30年来的立法、行政、司法诸公权力领域的规范及其运作本身关系密切。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仅从立法角度看,是近30年来立法机关密集、频繁制定的结果,其规模之庞大,内容之全面,体系之复杂,在世界立法史上都可能是空前绝后的。毋庸置疑,这是一项了不起的成就。然而,正如要充分意识到它的成就,另一方面,也要充分意识到这套法律体系存在的严重问题。

  这套法律体系充分地展示了中国近三十年来法观念的流变过程。从1979年制定的旧刑法为标志,当代中国法最初的法观念延续了改革开放之前的无产阶级专政、阶级斗争等意识形态,它导致了法依然被赋予所谓“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理表述,从而导致现实立法必然循着统治意识而非人民自治意识、敌我意识而非保障公民权意识制定法律,这直接导致了立法不以保障公民权为目标,而以管理、限制甚至剥夺公民权为结果。

  虽然改革开放以来,上述意识形态在现实生活的各个领域中逐渐淡化,尤其是近20年来,自由、平等、民主、公民权、人权、法治、自治、宪政……等重要法观念渐次深入人心。然而法的滞后性、稳定性特点决定了大量立法不可能有这样的现实适应力,即使20年前开始,立法机关已经敏锐地意识到这些法观念的演进,从而开启了迄今活跃的改法活动(例如新刑法产生于1997年,离1979年刑法只有18年,比较一下两部法律就可以知道这个社会已经发生了多么巨大的变化),即便如此,即便立法机关在完善法的过程中尽了极大努力,原有的“无产阶级专政”法观念及其具象化的规范落实,依然遗留着大量亟待解决的问题。

  除立法之外,行政、司法的具体公权力运作中,前一种意识形态的观念和制度安排及其导致的公权力现实行使方式,也都与现实公民权保障之要求生出许多矛盾。

  由此,两种法观念及其行为方式之间的冲突,就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全面爆发,虽然绝大部分冲突如地底下的熔岩,灼热但隐蔽,但依然会有部分熔岩冲出地表,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时气象。

  原因无法消除,冲突也就无以避免。邓玉娇事件便是在这样一个深广宏阔的中国法特殊背景下发生的。

  法体系蝉蜕历程中的几项特征

  两种法观念及其由此导致的规范之冲突,在现实生活中常常表现为权力与权利的冲突。借助规范体系的护法,缺乏监督和制约的公权力在行使过程中,侵害了大量公民基本权利,无论是法的实体还是程序意义上。这一总体特征在其冲突发生的过程中,往往呈现出一些共性特征。

  1.公权力的罪错递增规则

  缺乏制度性、常态的有效监督和制约,公权力在其行为过程中必然自大颟顸,常常视公民权若无物,这在那些缺乏特定社会监督的日常公共事务中,表现尤为明显。这种权力的傲慢与偏私,在遇到阻碍其横暴施展的公民权障时,通常以各种非正义的法外行为强行碾过,如果整个公权力行为存在多个环节,只要第一个环节发生错误,那么后面的环节将自动出现制度性护短现象,于是连环侵权在连环谎言的护卫下得以顺利发生,直到最后公民权遭到灭顶之灾,这就是不受监督和制衡的公权力在实际运作中的罪错递增规则。

  可悲的是,这种罪错递增规则在各类公共事务中一般处于隐性状态,只有在得到社会舆论广泛关注,而且是有比较高的关注度的时候,才可能清晰展现。前几年曝光,迄今尚无结果的聂树斌被枉判死刑案件,可谓最淋漓尽致地体现了司法公权力领域的罪错递增规则。这几年数起重大社会公共事件中,人们都可以看到这一规则的实际运作:孙志刚“心脏病”、高莺莺“自杀”、瓮安“俯卧撑”、李荞明“躲猫猫”、谭卓“欺实马”……此次邓玉娇事件中,警方屡次修改案情通报以及其他的系列活动,都是一种制度性罪错递增规则的表现。

  好在这些被曝光的罪错递增现象,部分案件随着舆论关注度的增强,而得到部分乃至全部修正,这在李荞明事件、谭卓事件以及此次的邓玉娇事件中都已得到部分印证,这也充分体现言论自由在当代中国的特殊价值。

  2.司法政治化:合法性与正当性的诡异分离

  以邓玉娇事件为例,如果法院判其正当防卫成立,那就应该无罪释放,邓玉娇清清白白地重获自由;法院现对邓定罪且免除处罚,邓以戴罪之身,重获自由。在重获自由这一结果上,两种不同的法律处理结果,在正当性意义上获得了重合,而在合法性意义上,两者却存在着本质差异:罪和非罪、免除处罚还是不应处罚。现代法治社会对合法性与正当性统一的基本要求,在这儿产生了诡异的分离。

  这种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分离,可能会在一段时间内成为中国司法的重要特征之一,它是一个坏现象,也是一个好现象。

  所谓坏,是枉法,是破坏法律,破坏公义;所谓好,便是强权者破坏法律的同时,也确有让步,而这种让步的前提是无数人坚持不懈地努力,许多时候努力了也未见得一定就能达到目标——例如聂树斌案迄今的状况。

  这是中国当代司法政治化的表征之一,司法过程不独立,不中立,而是受制于形形色色各种各样的政治力量、社会力量,因此而破坏法律真精神。这种好坏参半、合法性与正当性分离而纠结的情况,一定程度上已经是当前中国社会许多案件能够达到的最高程度司法公正。这是令人悲哀的,但依然要看到它进步的一面。每次考试都只有20分,有次得了25,虽然离及格还很远,但这五分依然是进步。

  3.社会舆论是把双刃剑

  自孙志刚事件到今天的邓玉娇事件,这六年来的历次重大社会事件中,社会公众舆论都发挥了重大作用,对案件朝向公正方向发展作出不可磨灭的贡献,民众的公民权意识觉醒,朴素正义感的表达,都对其中的大部分案件产生了积极而深刻的影响。

  但不可否认,由于公民教育的匮乏,全社会法意识的初步觉醒还不足以全面承载社会正义的需求,舆论在其发酵与爆发过程中,主流民意并非每一次都是对法治社会的建立产生良性影响的,尤其是无力追问正当程序,仅限于朴素正义感的实质正义追问常常可能成为一柄反刺公民权、法治精神的利剑。2003年底的刘涌案便是此中典型,刘涌案主流民意严重出偏,把追求残酷的平等当作了对正义的追求。一片喊杀声中,最高法院“尊重”民意,改判刘涌死刑立即执行,导致了对一系列法治精神的破坏:一事不再审原则、上诉(包括提审)不加刑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等,都在此事件中遭到破坏。

  为此,可以清楚地看到,由于公民社会的幼弱,人们的朴素正义感尚无能力与真正的法治精神全面结合,这导致了社会舆论缺乏稳定的性格,本应在追求正当程序基础上追求实质正义的舆论表达,被单纯的实质正义追求所淹没,它的冒险性不能不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如何有效改善社会舆论,如何使其喷发正义激情的同时褒有冷静的法律精神,存其义气,去其戾气,将是未来中国的一项重要课题。

  结语:公民社会与中国未来

  虽然邓玉娇事件迄今为止并非人们满意的结果,但不可否认,它像历次许多事件一样,公民社会的初步成长已经显示了它的威力。很大程度上说,公民社会必然伴随其成长过程,将一如既往地对未来中国产生深远而良性影响——哪怕其间会出现反复。

  百年以降,多灾多难的中国经历了激进改革、革命、外族入侵、大规模内战、泛政治化社会运动……等各种各样的动荡,而结构性、深层次的制度与社会变革一直未能有效持续,究其各种复杂原因,当与公民社会未能良性生长有极大关系。

  然而,21世纪这最初的10年,大量社会事件、司法事件中,人们却可以看到一些可喜的变化,这种变化端赖一系列人权观念、宪政观念、法意识逐步进入大众生活,与此相协,公民社会已在暮鼓晨钟、朝霞夕照中向人们预示着壮丽的愿景。假以时日,公民社会或许将以更加健康、富有生命力的姿态,全面重构一个善治、高效、幸福的明日中国。

  再过十天,邓玉娇事件或许最终落槌。从“构成故意伤害,但免除处罚”走向“正当防卫,无罪释放”可能是一段漫长的路程。而从真正的法治精神、宪政精神视角看,更为重要的反倒不在邓玉娇是否获得“正当防卫,无罪释放”的结果,而在千千万万的邓玉娇们是否能在案发之后,无需恐惧地被保护于法律的正当程序之下,享受基本的沉默权、律师当事人会面保密权、侦讯时的律师在场权、公开开庭审判、证人必须出庭作证、上诉不加刑、一事不再审…直至最终被公正地宣判:“正当防卫,无罪释放”抑或哪怕“故意伤害,有期徒刑十年”……

  在公民社会同步成长的过程中,但愿中国法的宪政与法治蝉蜕,并非仅仅是邓玉娇们的一个幻梦。

  2009年6月17日於追遠堂

  邓玉娇事件评论之二十五:

致邓玉娇女士的爷爷及其他亲属

  邓玉娇女士的爷爷邓正兰先生及其他亲属:

  你们好!

  6月16日,邓玉娇女士重获自由,为此,谨向她和你们致以最诚挚的贺忱!

  邓玉娇女士重获自由,是千千万万人(当然包括我在内)与邓玉娇女士素不相识者所乐意看到的结果,但是我以及其他许多朋友并不认同这份判决,别说不支持定罪的做法,我们甚至对“免于处罚”这样的表述都不能接受,因为这起案件的司法程序一直存在着诸多严重问题。

  但是,就是这样的结果,已经使得这个社会投入巨大的心力、人力与物力,相信你们即便不一定都能看明白,至少能感觉到。

  然而,令我惊讶的是,就在全社会尽力营救邓玉娇女士的过程中,无论是邓母张树梅,还是邓祖邓正兰,无论在案件的进程中,还是现在案件基本终结,我屡屡看到你们做着种种与主流民意的努力违拗之事,我不知道这到底是你们受政府胁迫的缘故,还是你们真的这么想这么做。

  也许你们真的不明白此案能有今天这样差强人意的结果,其中最初两位律师夏霖、夏楠律师作出的贡献特别巨大,我不敢说他们的贡献是决定性的,但至少以我一个多年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来看,夏霖、夏楠律师提交的《控告书》,对于邓玉娇女士的重获自由具有非常关键的作用——难道连做了多年法官的邓正兰先生也看不懂此中玄机?

  然而,现在,当你们在接受媒体采访的时候,你们在感谢政府的同时,却一直无休止地指责夏霖、夏楠律师,这样的做法实在让人感到匪夷所思。

  你们感激政府,这一点我能理解,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毕竟是你们生活在巴东,而不是我们。但是,做人做事要有良心,你们可以对两夏律师的贡献表示沉默,但至少应该心存感激,哪怕不愿意宣之于口,至少不能忘恩负义,即使一定要忘恩,也不能负义,而你们的所作所为显然超过此,已是明显的恩将仇报,这样的做法实在让人齿冷。

  我希望你们明白,如果没有夏霖律师、夏楠律师艰苦卓绝的工作,没有他们杰出的职业素养和良知担当;没有千千万万网友、有良知的媒体和媒体人(孔璞、卫毅甚至承受了暴力围殴,许多去巴东声援的网友在政府强力下,食宿受扰)的努力,没有社会监督的政府行为就不可能做出让步,今天这样的结果也就不可能产生——即使你们用尽一切潜规则、倾家荡产,也未必能得到今天的结果。

  我相信所有为邓玉娇的自由出过力的朋友们,没有人会小气到需要你们的感恩,我们会认为这是理所当然应该做的,我们也绝不会因为你们这副德性,就不为下一个邓玉娇说话。但是,作为你们自己,建议不要太过分,不能用反咬做出重要贡献的两位律师去向政府献媚,即使要献媚,私下即可,至少我能理解,但那么言之灼灼地诬陷、指责你们的恩人,做人怎么可以这样?

  好了,很不愿意就此问题跟你们过多地论理,因为我始终相信只要是人就有基本的良心,希望你们也是如此。

  顺祝你们全家幸福美满!

  跟邓玉娇一样无助的中国公民:萧瀚

  2009年6月19日

  邓玉娇事件评论之二十六:

正义的目的,正义的手段

  近一周来,各大论坛、个人博客都在转载一篇所谓博讯记者采访李昌钰的报道,甚至常常冠以大标题:“李昌钰:他们不配称为‘刑法学家’”,大致内容是李昌钰谴责就邓玉娇案发言的七位刑法学家。

  今天,我在博讯网页上找到了博讯声明:“声明:博讯没有“記者李三思”对李昌鈺专访(博讯北京时间2009年6月20日首发)”

  我不知道是谁制造了李昌钰接受采访的假新闻,但是这种做法一定要批评。支持邓玉娇,这心情当然可理解,但追求正义不能用不正义的手段,造假新闻是不道德的,混淆视听,让人真伪莫辨,即使取得一时之效,最终会穿帮,不利于对正义的追求。

  为了目的不择手段的做法,无论政府还是民间,都不能继续下去。之所以要坚持正当程序,以制度论,原因在于,追求实质正义的目标,倘若不用正义的程序手段,是不可能办到的,即使在一时一事上偶得,也是侥幸而非稳定的,是个别的而非普遍的,是非制度性的,这样的成本(制度成本、社会道德成本)太高,无助于制度性的公民权保护,无助于建立公民社会的普世伦理。

  用正义的方式和手段追求正义的结果,这样才能得到比较稳定的正义结果,这是正当程序原则的精髓含义。如果不懂得正当程序原则的价值,奴隶只能继续做奴隶;如果不为正当程序而奋斗,奴隶翻身也只是部分奴隶翻成了奴隶主,其他人还是奴隶。由此,这个社会只能沦陷于万劫不复的地狱之中。

  为了正当程序,为了千千万万的邓玉娇们,请那些有朴素正义感而短视的朋友们三思,为正义而造假,侵害被造假者的正当权益(例如本案中的李昌钰先生),不但于正义无益,也败坏造假人自身的基本品质、基本人格,如果屡屡得逞,则并将严重腐蚀社会风尚,这是一种饮鸩止渴之恶,是公民精神之敌、公民社会之敌、宪政法治之敌。

  为此,应当毫不姑息地反对借正义之名造假!

  2009年6月23日

  作者按:本文原是应《新民周刊》之约而写,他们今天出刊,标题已被改为“‘邓玉娇案’的启迪是多维度的”,且文中不少地方也被做了很多修改,我理解杂志的处境,就……,虽然文字常常被面目全非示人颇为自我不忍。原文将近7000字,他们要6000字就删到6000字给他们,结果发出来的还不到5000字。现在发上来的是最完整的稿子,即7000字稿。

  本文与“评论之二十四”(《从邓玉娇案看公民社会与法治未来》,发表于《南方周末》)构成一个基本完整的综述,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此文应是我关于邓玉娇事件系列评论的最后一篇。

  2009年6月24日

  邓玉娇事件评论之二十七:

通往公民社会的法行动(完整版)

  萧瀚

  邓玉娇案以一审当庭宣判“构成故意伤害,但免除处罚”的结果初步落槌,鉴于司法政治化的现状,目前各方都在静等十天上诉期的届满,到时邓玉娇理应真正自由。

  自5月10日晚案发以来,历经最初的报道、律师界介入、平面媒体和网络媒体的持续追问,直到最后审判,波诡云谲、一言难尽。

  邓玉娇事件给人们的启发无疑是多方面、多层次、多维度的,而其中显现的公民社会之雏形特质,尤值深入探讨,本文即为抛砖之尝试。

  一.政府当随宪政法治精神

  当代中国正处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全面深刻转型的时代,毫无疑问,这一时代带着如社会学家孙立平先生所谓的“断裂”性质。这种“断裂”性,体现在各个领域:制度框架、具体法规范、社会组织形态、家庭组成形式、人际交往方式、个体自我认识、以及各领域的伦理规范等。

  这种“断裂”性表征在制度领域,通常表现为法观念的变迁性与法规范的滞后性。自1979年大规模持续立法迄今,中国法体系呈现出原有的统治性与当前全社会逐渐觉醒的自治性之矛盾,除了具体法规范的滞后性,还存在着政府行为模式的滞后性,它们与社会现实生活的冲突,已经成为十分严重的问题。邓玉娇事件之发生及其最后落槌,也正是在这一背景之下。

  从邓玉娇事件发生过程看,巴东以及恩施方面政府行为有一些明显的特征。与十年前相比,至少在信息透明方面,政府行为显然并非毫无进步,虽然有不少迹象表明政府的信息发布存在着严重瑕疵,但至少在态度上不再像以前那样完全视民众于不顾;另一方面,政府行为依然对于现代的依法行政与依法司法尤其是正当程序原则十分陌生,这种陌生,一来源于中国法体系本身的问题(例如《刑事诉讼法》依然不是一部保护公民权的法律),二来源于官僚制本身的惯性,三来源于官僚制对宪政精神有意无意地回避,不能及时提高施政能力。

  正是在这样的纠结中,巴东以及恩施地方政府在自己的行为过程中,缺乏对民意的预估,不能有效地顺应正当的民意诉求,以至于在几轮民意的持续汹涌下,带着恐惧,钻回到虚饰而非诚实、猥琐而非坦荡、执拗而非开明的司法政治化之保护伞下,草草结案。

  巴东以及恩施地方政府的这一持续行为过程,可以说给其他全国所有各级政府都带来教训和启发,举其荦荦,不外乎以下数条:

  1.抛弃政治中心主义破锣

  政治中心主义是中国数千年来的一大痼疾,“文革”时期到达顶峰,此后回落,目前在各地政府行为中依然存在严重的这种倾向。邓玉娇案原本只是一件普通刑事案件,遵循刑事案件的正当程序原则处理,原本可以给公众圆满交代,然而巴东以及恩施地方政府出于维护政府形象考虑——也就是刑案的政治效应,将此案许多重要细节予以淡化、抹煞,欺骗社会,导致了民意的愤怒。于此可见,猛敲政治中心主义的破锣,不但于政府形象无益,反倒有损。正确的行为当是尊重事实,保护基本公民权,不偏不倚,秉持公心,便不会有失。

  2.适时突破旧法窠臼

  转型时代,法的滞后性已经给公权力带来行政、司法严重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危机,这种危机如果纯粹依靠立法来对付,无异于阻挡历史洪流,成不了中流砥柱,只能做水下怨鬼。邓玉娇案中,由于政府公信力的严重缺失,仅仅按照现行《刑诉法》的字面规范司法显然无法得到民意的普遍支持,倘若在这样的情形下,巴东以及恩施地方警方和检方,能够适时进行更为公开、公正的司法改革实践,将收到意想不到的良效。例如,充分尊重为邓玉娇代理的最初两位律师,允许侦讯期间律师在场,允许邓玉娇在律师到来之前保持沉默,邓玉娇与律师会面时警察回避……果如是,则民意的疑虑当顿然消解。

  也许有人会问,这样做会不会违反了现行《刑诉法》的规定?从宪政与法治的原理出发,从刑诉法的基本原则——无罪推定角度出发,再从具体法规范出发,可以发现,上述做法没有一处是违法的,《刑诉法》、《律师法》没有任何一条规定不允许警方和检方采取上述尊重律师权利的做法。

  这当然需要地方政府有着高度的政治敏感力,以及对法律精神、宪政精神深刻的体悟能力,并且心中有着保障公民权的基本意识。

  3.坦然面对社会质疑

  巴东以及恩施地方政府一方面在嘴上表示尊重民意,但另一方面却不断地以各种陈旧的行政模式触怒民意,缺乏对民间社会的基本尊重,例如对媒界的过度提防甚至迫害,对邓玉娇家属的控制,甚至制造假采访,都致人疑惧乃至愤怒。许多时候,最初的政府行为未必就像人们所想象的那么坏得流脓流血,但越是不敢公开,其结果就越是被无限放大地猜测,尤其是政府行为存在着严重的罪错递增现象,几种因素恶性互动的结果就是政府形象变得十恶不赦,这只能说是政府咎由自取。

  二.公共事件中法行动的种类

  由于上述所及政府与社会的现状,要改变它,除了政府的自改革意识,还需要社会的监督与制衡,而这种社会性制衡最重要的表征,便是全社会的法行动。

  所谓法行动,主要是以良法为基础、为底线的公民行动,以法行动名之,更为醒目和贴切。在推进公民社会、制约公权力过程中,公共事件中的法行动具有特殊价值,它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几类:

  1.法言说(新闻报道、公共议论)

  如果我们承认,生活在最根本意义上是由观念决定的,那么言说类的法行动,在建构公民社会、推进公民社会过程中就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人类各种生活方式中,言说对于公共生活具有特殊的、常常甚至是决定性影响,许多时候公共生活中的言说便是行动本身,当年制定美国联邦宪法的55位议员可谓法言说创造历史的典范。因此,在当代中国的公共生活中,需要高度重视法言说在构建公民社会中的特殊价值。

  法言说一般包括新闻报道、公共议论、辩论、学术研究、公民教育等。

  不能想象,邓玉娇事件中如果没有新闻媒体和网络会是一个什么结果,新闻自由除了是基本公民权之外,可谓人民的喉舌、耳目,是社会知情权的基本道具,是社会民主力量的重要承载者,因此,在法言说中,新闻报道处于最首要的地位。

  零度写作、平衡报道都是当代传播学上被推崇的基本规范之一,但由于中国目前尚未有真正的新闻自由,而现行刑事司法程序又是一种控方享有程序特权的司法程序,因此,它对犯罪嫌疑人十分不公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报道者不懂这基本弊病,片面追求所谓技术性的平衡报道,便是机械、变态的“平衡报道”,而不是言论自由下、宪政制度下的平衡报道,它必将是损害弱势者合法权益的,因此,出于一种校正性正义的需要,必须对代表控方的公权力有更多的警惕和质疑。

  在任何情况下,报道案情进展要有保护邓玉娇合法权益的底线,因为政府控制了几乎所有司法资源,他们在如此强大国家机器的护卫下,如果新闻界还在那里做不利于邓玉娇的报道,那简直是脑子进水,落井下石。即使有确凿证据证明于邓玉娇不利的事实,也可以在案件终结之后再来报道。搜集邓玉娇的罪证,那是控方的事——不要给强权锦上添花,要给弱民雪中送炭。

  上述都是基于基本宪政精神,即以监督权力的姿态促成权力和权利动态均衡的思路,当是媒体人应该心会的常识。

  另外,媒体人有抢新闻的行业竞争习惯,这在邓玉娇事件之类的案件中有利有弊。抢新闻会使得此类案件在第一时间获得曝光,引发社会关注,因此功不可没,此其利;新闻靠抢才能得头筹,许多内容缺乏深度调查就发布,这会导致掩盖真相者被打草惊蛇而实施反击,这样一来,揭露真相就变得异常困难。孙志刚案的南周报道,事实依据扎实可靠,几乎完美无缺——不出手则已,一出手即赢了大满贯。媒体同仁只有在报道上形成自律负责的共同体,才能对重大事件有真正的贡献。

  法言说中,公共议论也十分重要。公共议论至少包含两项基本内容,一是独立的言说,另一项是辩论。逢大案、大事,公共议论在其中本应起到很好的澄清与辨析作用,它尤其应该成为专业知识人的重要工作。但是,目前,各类公共事件出现之后,公共议论在数量上规模不够,在质量上专业性不够,在言说的规范上还缺乏伦理共识,因此,如何进行有效的公共议论,实际上是一个很重要的课题。

  从言说的数量角度看,堂堂960万平方公里、攘攘近14亿人口的大国,一个号称世界上博士数量最多的国度,在面对公共问题、公共事件的时候,人们却惊讶地发现,那些经常在电视上指点群生,教导人们如何幸福者,此时却不知去向。而那些顶戴花翎上镶着博导、教授、院长之类闪光钻石的专业知识人,也躲在“云深不知处”,大量的公共议论都来自非体制内的民间思考者,由此,公共议论的数量往往十分不足,难以形成与公共事件热度相应的规模效应。在历次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中,刑法学界居然基本上是哑巴,许多情况下,甚至是公共议论的败坏者,如此次邓玉娇事件中,刑法学界的表现极为不齿。

  公共议论的质量,目前情形下,总体水准较差,虽然不乏高水准的真知灼见,例如贺卫方教授、肖雪慧先生、秋风先生、笑蜀先生、何三畏先生……等人的论说,都是一时之选。但绝大部分专业知识人的缺席与部分非专业知识人的胡说,甚至还有个别专业知识人违背学术基本伦理、突破良心底线的滥言,数者交相沆瀣,一度将公共议论搞得浊臭难当。除了意见领袖群体存在的这些问题之外,广泛的互联网舆论空间里,大量跟贴在质量上虽不系统,但人们朴素的正义感还是得到了一定的表达,这构成了整个公共议论的底座,没有这个底座,意见领袖们的言说也就失去了支持和基础,因此,这些无名的舆论洪流,其巨大作用无论哪种意义上都不应忽视。

  不过,历次以来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中,无论是意见领袖的法言说,还是公众舆论的法言说,都存在着将法问题政治化的现象。一定程度上,我们甚至可以说,政府处理此类案件的泛政治化倾向与社会的泛政治化思维是同构的,这也都严重影响了公共议论的言说质量。在比较成熟的公民社会,人们往往会自觉地将政治问题尽可能地法律化,法律化也就意味着按照规则办事、说话,这一点上,我们依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无论是政府一方,还是社会一方。

  在公共议论的规范领域,涉及两方面,一方面是独立言说,另一方面是辩论。

  确立公共议论的规范,需要在长期的公共言说实践中逐渐形成,目前中国社会在这方面还十分混乱,大量的公共议论者完全缺乏自觉的自律能力,这规范一般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价值理性方面的规范,一是工具理性方面的规范。

  价值理性方面的规范,有一些基于人类数千年文明积累形成的重叠共识,例如人道主义的扶弱原则,要求议论者在尚未证明弱者有罪错的情况下,站在弱者一边;正义原则、遵守良法原则,其配套的相关工具理性规范,例如“罪刑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正当程序原则”,要做到未经正当程序的审判,不公开发表不利于刑事被告的实体评断。上述价值理性规范及其配套的工具理性规范在通常刑案的公共议论中已经基本够用。

  工具理性规范方面,除了上述与价值理性规范直接配套的工具理性规范之外,至少还应当遵循两项原则,即不对论敌做动机猜测的诛心之论和不对论敌进行智力贬低,前者为了保证讨论状态集中于问题而非议论者本人的道德;后者为了保证交流与沟通的平等状态,坚持以理辩论。

  只有在上述价值理性规范与工具理性规范相协调的情况下,公共议论才能尽可能地摆脱语言暴力,担负起公共交流与沟通的使命,一旦价值规范的底线被突破,工具理性规范也就失去意义,两者紧密相连,互为首尾。目前平面媒体也好,互联网也罢,公共议论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无论上述价值理性规范还是工具理性规范,都缺乏基本共识。这导致了大量无效公共议论,以及破坏公民社会、公民精神的逆向言论。例如,此次邓玉娇事件中,高一飞教授、乔新生教授、庄培坤先生、郝建国先生(网名蒙古黑马)等人都存在着严重违反价值理性规范的公共议论,他们在邓玉娇未经正当程序审判的前提下,发表了大量侵害邓玉娇基本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言论,便因其不懂公共议论当循底线伦理。因此,对于突破公共议论之底线伦理者,施以相应的道德谴责是必要的。这是维护言论公共平台之所必须,否则破坏者将有恃无恐,从而,公共议论的平台无法建立。

  中国历史上缺乏辩论传统,这本质上是一种强力思维的产物。在未来公民社会的推进过程中,辩论将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任何无视辩论重要性的观念、行为都是有害的。一种观点、一种思想只有经过人道、公开、平等、理性的辩论式交流与沟通之后,才有可能帮助人们认清该支持什么,反对什么,最终决定选择什么,从而达成全社会的重叠共识。

  2.法行动(案外援助、案内法律援助)

  在重大公共事件中,由于按照良法规范的博弈之需要,援助弱势者的法行动必然还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案外的公民社会之道义支持,一是案内的法律援助。无论是法外援助,还是法内援助,都需要遵循基本的良法所确定的行动伦理。

  此次邓玉娇事件中,大量的后援团人士或在网上发布宣言,或赶赴巴东声援邓玉娇便是案外道义援助的典范,其中以网名“屠夫”的徐淦先生的行动最为杰出,最具典型性,另外还有许多网友也发挥了类似的作用。尤值一提的是,张思之律师、浦志强律师以律师界享有高度敬意的两位大律师身份,发布支持夏霖、夏楠律师的声明,也具有特殊意义。

  在这些法行动中,承担案内法律援助的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的夏霖、夏楠律师,在此次邓玉娇事件中发挥了极具关键性的作用,他们针对黄德智涉嫌强奸(未遂)的《控告书》,披露了来自邓玉娇本人对黄德智、邓贵大的指控,对案件最后的结果作出了重大贡献。在此过程中,两夏律师冒着一定的职业风险,巧妙而适时地突破恶法限制,发布事关邓玉娇安危的重要信息,履行维护邓玉娇基本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职责,尤当击节赞叹,此举可载入中国律师史,并可成为将来其他刑辩律师在相同情境下的行动先例,甚至可能对下一步《刑诉法》的修订活动产生积极影响。

  这个时代无数的“邓玉娇事件”对律师提出了特殊要求:不但要刑辩技术过硬,还得有胆有识,能决断,甚至还要有调度能力的帅才;不但能周旋于纷纭刑案,还得有能力从容面对媒体等社会性聚焦;不但要有最起码的正义感,还得有实现正义的智慧和担当能力。特定时候,为实现正义,甚至要以自己的自由为可能的代价(当然这类案件中的律师反倒可能比无名刑事案中更安全,因为他们也在全国瞩目之中)。重大刑案事件中的刑辩律师一定程度上担当着公民英雄的角色。

  三.法行动中的公民美德

  在推进公民社会的过程中,公民精神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这种所谓的公民精神必然凝聚着一些基本的公民美德,失去这些美德,可能不但难以促成公民社会的良性发展,甚至可能起负面作用。

  那么公民精神应该包含哪些素养?

  1.遵守良法精神

  这在中国存在着冲突,此冲突来自法体系内在的原因。1979年以来的中国法体系,由于立法精神的阶级斗争的意识形态前提,导致大量条文是敌我思路下拟定的,而不是从保障公民权的思路来拟定的,因此,如果看不清这个基本点,懵然无知于这个基本常识,在中国学了法律弄不好比不学之前更不懂法的精神。所以,在培育公民精神过程中,必须清晰地看到这一点,以宪政法治精神及其相应的良法规范意识取代中国目前法体系中的恶法、错法,如此才能对重大公共事件有正确的判断。

  2.遵循人类普世的伦理价值观

  例如人道主义原则、公平、正义、自由、民主、人权、公民权……等,这些原则都会有一些具体的规范准则要求,它们会体现在一定的法规范之中,公民精神中必然需要这些基本元素。

  3.尽可能身体力行具体的公民美德

  古希腊所谓四种德性:节制、正义、勇敢、智慧,便是比较典型的公民美德,也被后来的罗马共和国所奉行,这些德性也逐渐演化为后世西方公民社会的重要美德内容之一,成为西方绵长的共和精神传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推进公民社会,没有共和精神,没有公民美德,将是不可能的,因此研究公民社会的伦理共识,将是未来中国一件十分重要的大事。

  四.结语:为善治而奋斗

  当代中国公民社会无疑尚处起步阶段,但在这21世纪短短的10年间,尚处襁褓之中的中国公民社会已经屡屡爆发出巨大能量。虽然这种能量起到的作用未必完全良性,但总体而言,它是健康的,充满生命力的,尤其充满正义感。

  公民社会的最终目标无非是建立公民权有保障的善的社会,其过程表征包括从极权走向自由,从专制走向民主,从特权走向平等,从残忍走向博愛,从军政走向宪政,从人治走向法治,从混法之治(良法恶法并存之混乱之治)走向良法之治,从统治走向自治,从无限权力走向有限权力,从集权走向分权,从权力单中心的大一统走向权力多中心的自治联合,从帝国走向共和国。

  显然,这一过程是漫长、渐进的,需要每一个人以公民精神和共和精神为指导,需要踏实、持续、永久地践履公民行动。

  每一个人都是邓玉娇,每一个邓玉娇都希望自己能够安全、幸福地生活在自己热愛的这片土地上,而越来越多的邓玉娇们也开始清晰地意识到自己的努力以及联合众人的共同努力之重要性。

  好在,一切都已经开始。

  200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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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分析精辟透彻全面,点出了要害!是位高人!能不惧强权,为弱势群体伸张正义,更是位好人!文采斐然,风趣幽默,匕首投刀,字字见血,是个牛人!赞一个!

很明显,这一案件已经超出了司法的范畴,司法独立在这一案件中成了一纸空文,强大的行政干预犹如一只黑暗的魔爪操控着案件的发展,正义与邪恶的斗争让这一案件结局难料,扣人心弦,这一案件的方向代表了未来中国建设法治社会的方向!此言好不夸张!

此案不能公正判决,中国政府将从此失去公信!失去民心!中国司法水平将再降一个台阶,社会将再次陷入黑暗之中!从此地方政府为非作歹便有了先例和榜样,将更加嚣张、更加肆无忌惮!官官相护的黑暗现状将迫使中国百姓再次回到有冤不敢申,有怒不敢言的水深火热之中!悲哉!

相信正义永存,真理必胜!邓玉娇一定会获得一个公正的审判,因为这是21世纪的法制社会!这是胡锦涛主席和温家宝总理领导下的新中国!历史不会容忍如此昭然若揭的千古奇冤在此发生,否则必将六月飞雪!

相信正义永存,真理必胜!只是胜利之后呢,我们是不是该反思些什么,是不是该做点什么?作为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是不是应该大范围的普及一下法律知识和道德意识,是用心学习,坚持学习,而不是流于表面,地方政府流于表面的东西太多太多!才会养出这一帮为非作歹肆意妄为的流氓恶匪!



真相不明之际,



                    鸡蛋和石头的较量中,



                                                  我永远站在鸡蛋的一边!
用户:iragis 发表于:2009-5-26 10:55:08支持(0) 反对(0)
[8] 回复:“邓玉娇事件”评论六则
长江巴东网5月23日凌晨发布的消息《邓玉娇被强奸事实子虚乌有邓母声明与律师解除委托》所称:“邓玉娇及其母亲和其他亲属对受委托律师不顾事实向外散布’邓玉娇被强奸’一事感到非常愤慨”。

这完全是对夏律师的污蔑,夏律师从来没有这样散布过“邓玉娇被强奸”这样的言论,夏律师只是声称“邓玉娇遭受性侵犯”,这两者根本不是一个概念!

巴方称:“邓玉娇被强奸事实子虚乌有”,这掩盖一个事实,就是邓玉娇正在遭受性侵犯,把“强奸未遂”变成了“未被强奸”!

真真无耻!
用户:王顺之 发表于:2009-5-25 15:04:55支持(0) 反对(0)
[7] 回复:“邓玉娇事件”评论六则
邓玉娇事件,我们不能对具体情况做正确判别,但是,根据官方公布的信息,我有几个问题不明白:

问题1:妇女抵制强奸正当防卫的标准是什么?强奸遂了,还防卫什么?难道妇女一定要等强奸已遂才能自卫吗?妇女就应该受侮辱吗?这是妇女最大的合法权益之一。全国妇联为什么不在这个大是大非的问题上发出一点声音呢?

问题2:邓案中,8人一起去雄风,还有5人的去向?安排唱歌?洗澡?休息?另2名服务员看见了什么?邓女的刀从包里?口袋里?沙发边?何处拿出,如何出手?内衣上为何没有血迹?外衣是否有血迹?当然当地公安部门有权保密,但为什么案发11天时间里都没有认真取证?

问题3:既然案件没有侦破前需要保密,为什么再三发布新闻,用词一改再改?

本来就是一个刑事案件,现在变得越来越被动,政府的公信力受到严重挑战。实事求是不好吗?实事求是不会影响招商,反而提高地方的软实力。一声叹息!
用户:sisi 发表于:2009-5-25 12:33:51支持(0) 反对(0)
[6] 回复:“邓玉娇事件”评论六则
独立人格的学人,好文,
用户:纳税人 发表于:2009-5-25 10:57:06支持(0) 反对(0)
[5] 回复:“邓玉娇事件”评论六则
此案虽小,但将会是一块试金石。我就不信我们党和政府会为了一个小小的邓贵大或者地方县级政府而抛弃全国人民!事实证明,我们越来越多的地方党委和地方政府已经虚弱和堕落到只能用大量的谎言才能维持一时之稳的地步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必须痛下决心,刮骨疗毒,抛弃一已私利,一党私利,真正着眼于人民的利益和国家长远的发展,尽快推行政治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真正减少和杜绝这样的丑恶现象。
用户:laotu66 发表于:2009-5-25 8:55:44支持(0) 反对(0)
[4] 回复:“邓玉娇事件”评论六则
说的好,应该发布到各个网络上去
用户:拉拉兔 发表于:2009-5-25 3:03:39支持(0) 反对(0)
[3] 回复:“邓玉娇事件”评论六则
掷地有声,可惜石头方永远不会正面回应这些问题。
用户:lzyyue125 发表于:2009-5-25 1:47:05支持(0) 反对(0)
[2] 回复:“邓玉娇事件”评论六则
中国需要萧瀚这样的独立法学家。如果中国的法律总是把持在权势手中,就不可能获得公众的信任。
用户:小城 发表于:2009-5-24 23:00:54支持(0) 反对(0)
[1] 回复:“邓玉娇事件”评论六则
好:此乃直击污秽“公权”的六柄专业利剑!
用户:斯文汉 发表于:2009-5-24 22:24:19支持(0) 反对(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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