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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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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邓玉娇案致高一飞教授
原题:致高一飞教授
作者:萧瀚
来源:作者博客
来源日期:2009-6-3
本站发布时间:2009-6-3 17:55:46
阅读量:2460次

  高一飞教授惠鉴:

  数年来,多处见到教授大作,有些大作令鄙人有惊艳之感,教授之才,确乎难得。

  可能是自从去年以来,教授您的许多观点开始出现异常——例如论证“三个至上”,但鄙人依然不感奇怪,在这个转型时代,学者的思想发生各种变化也属正常,只要从心所出。

  真正令鄙人惊讶的是教授您在这次邓玉娇事件中的表现,大作《邓玉娇案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确实令鄙人大为震惊,只是这次非惊教授之才,是惊教授之德——即秋风先生所论之公民道德。秋风先生为此作驳文一篇,其中批评可谓淋漓尽致,鄙人就不打算费力驳斥了,只是随口骂了几句:

  “例如这次西南政法大学的高一飞教授批评夏霖、夏楠律师,一副讨好官方、助纣为虐,落井下石的嘴脸,真叫人恶心,这是此次事件中法学界最耻辱的事情——秋风先生对他的批评和驳斥已经十分到位,免我费力,不再赘驳。这种人可能人格发育有问题,缺乏最起码的人道精神,不应该从事与法律相关的职业,正如他们可能往往也不适合从事与医疗相关的职业。”(详见拙作《警惕法学界的法盲专家》)

  通常情况下,鄙人反对谩骂,但在一些涉及人之为人的基本问题时,对那些突破人道主义基本原则的人,也会破口大骂,之所以要重新贴一遍上述内容,是因为鄙人不觉得骂得有何不对。教授您留洋多年,博学多才,一定知道当年米奇尼克写文章,讨论为什么优雅的托马斯.曼会对纳粹破口大骂,是因为他觉得纳粹实在太丑了。

  这回鄙人对教授您的感觉也跟曼对纳粹的感觉差不多,鄙人虽然没有托马斯.曼那么优雅,但高教授您跟纳粹一样丑大概没什么问题。

  鄙人本以为教授您在网民们的骂声中能够静思己过,不想您随后又抛出新作《公安机关对邓玉娇案的定性符合法理和情理》,那些欲给邓玉娇定罪、强词夺理的陈词滥调,鄙人还真没兴趣讨论了。

  承蒙高抬,最后一段专门针对鄙人,这也不奇怪,毕竟法学界里公开谩骂教授您的也就鄙人一个,鄙人该当得此待遇——正如这一背面就是教授您目前所得谩骂之待遇,咱俩的待遇真如一幅对联般对仗工整。

  鉴于您对鄙人的重视,针对高教授您的疑问,鄙人当然有义务回答,您在大作中这样说的:

  “但是也有一些法律职业人,如那位天天在哭着喊着要代表人民和正义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听说前不久因反感杨帆先生也能当中政大教授而辞职了)萧瀚先生,就确实是把案件等同于剧本了。他认为“正义具有极高的审美价值,我甚至敢断言,任何一个学法之人如果不能感受到正义的优美,那么一定还没有入门。”此公声称“在石头面前”,不为邓玉娇这个“鸡蛋”说话者,就是“法盲”、“叫人恶心”、“出卖正义”、“令人作呕”、“等而下之”(萧瀚:警惕法学界的法盲专家),这位优美的正义专家、已经入了门的法律人,不知道最近在哪里受了什么刺激,以为这个世界上除了他,没有人能懂得法律条文背后的精神了,根本就凭着想象去抒情,这恐怕就不是用“哄客”和“流氓”两词所能言尽了。”

  教授您可能搞错了,想要代表人民的好像是您,鄙人可从来不曾花力气证明什么“三个至上”,您说像鄙人这种连“三个至上”都不赞成的人怎么代表得了人民呢?再说您见过鄙人啥时候说要代表人民、代表正义了?您要能在这些年的拙作中找到类似的这样一句话,鄙人可以破费给您买糖吃。

  至于鄙人是不是辞职,还真不需要教授您关心,教授您倒应该关心一下您这样的教授还有没有脸站在讲台上,鄙人十分担心到时候您的讲台上会不会鞋子、臭鸡蛋堆积如山。不过,鄙人喜读一点史书,知道您这样的人在中国历史上便不缺,鄙人对您的无敌脸皮致以最高的敬意。

  教授您总是信口雌黄,这很不好,会影响您的学问——不过要是做人基本品德没有了的话,这学问做得越好越害人,不做也罢。教授您说鄙人把案件等同于剧本了,呵呵,教授您这是说的您自己吧!鄙人就邓玉娇事件评论至今写了十九篇,主要目标在于追求正当程序,没有一篇文章就案件实体问题下过肯定性断言,倒是教授您一上来出手不凡,立马编剧一本,把邓玉娇钉到杀人犯的耻辱柱上了(不过最后到底谁被钉上去还不知道呢),口口声声说邓玉娇杀人,目前此案尚未经过正当程序的审判,教授您怎么就如此神明,可以说邓玉娇是故意杀人呢?当然,您会说这是警察叔叔告诉您的,这我信,因为教授您除了会信警察,您会信邓玉娇的律师夏霖、夏楠吗?而且这还不是教授您唯一一次给他人轻易定罪的,您还希望法院判处付成励死刑,鄙人实在不明白您的心肠缘何到如此境地?

  高教授,您故意扭曲他人说话的原意,鄙人这次算是领教了,您说:“此公声称‘在石头面前’,不为邓玉娇这个‘鸡蛋’说话者,就是‘法盲’、‘叫人恶心’、‘出卖正义’、‘令人作呕’、‘等而下之’”鄙人何时说过“不为邓玉娇说话的便是如何如何”,您不妨给个具体的证据出来,这是您的本行,好像是搞刑诉法的,天可怜见,刑诉法确实被您给搞了。

  教授您很关心鄙人,关切地问“不知道最近在哪里受了什么刺激”,谢谢教授您的好意。最近没别的刺激,就是受了您的刺激,各地政府弄出种种妖魔鬼怪之事倒没那么刺激我,像您这样给无良政府舔痔成嗜的教授,怎么可能不刺激我呢?那么多年了,像您这样公然无耻的教授,实在并不多见,您觉得鄙人被刺激有什么奇怪的吗?

  至于教授您说“凭着想象去抒情”,鄙人以为这是人之常情,是个人都会,抒情当然得有想象力,只是给人定罪最好别有想象力,教授您这样凭着想象给人定罪该怎么讲呢?如您所言,这确实“不是‘哄客’和‘流氓’两词所能言尽的。”不信,教授您不妨亲自问问朱大可先生,他的精彩言论被教授您这样使用,实在也太冤枉了。

  不过再怎么难以言尽,像教授您的博客上许多人骂您是猪狗之类的话,鄙人并不赞成。因为这样说话很不环保,很不文雅,严重损害猪狗的形象,损害他们的名誉,有侮辱动物之嫌,并且严重影响鄙人吃猪肉的快感。

  所以,鄙人以为对您已无心可诛,无理可讲,正常说话的人谁都无法和刑诉法专家教授您讨论有关邓玉娇事件的问题,教授您离言论的伦理底线实在太远太远。

  好了,高教授,话说得已经够多,鄙人对您的敬意如滔滔江水,再次向您的惊人脸皮谨致以最高的敬意。

  有一点,鄙人有数,您也有数,只要党国存在一天,他们就欣赏您这样的教授,因为您懂事理,所以就当了中国刑诉法学会的理事。鄙人乐见您官运亨通,百耻杆头更进一耻。只是您喜欢蘸着邓玉娇们的血吃馒头,这习惯得改,不然不仅仅鄙人不习惯,绝大部分正常人可能都不习惯。

  期望您也能良心安宁!

  此致!

  敬礼!

  被教授您讥为“优美的正义专家、已经入了门的法律人”:萧瀚

  2009年6月3日於追遠堂

答天益网友totty君:花精力吵架干嘛?

萧瀚

  6月3日,我在博客上发了一篇谩骂(不是痛斥)高一飞教授的文字《致高一飞教授》,除了赞成的以外,也引起一些网友的质疑,其中天益网友totty先生的跟贴颇有代表性,兹引述如下:

  “致萧瀚:这样的互相抵损实在不好,良心的问题各人照看好吧。关键是这样会偏离了重点,忽视真正需要关注的人。对邓玉娇案尽可能从伦理上和法律上提出合理的质疑。其他的不如保持沉默。个人名誉方面的争执何必计较,不重要。清者自清。”(详见“http://www.tecn.cn/data/27783.html”)

  为方便大家阅读,我逐条回复如下:

  1.totty君说:“这样的互相抵损实在不好,良心的问题各人照看好吧。”

  答:【公仇而非私仇】良心问题倘若不涉及公共事务,自然是自己照看的事儿,只是别出来损害公德,倘若损害公德,突破公共言论底线、而且说理无效的时候,对这些言论进行非常规阻击具有合理性。早在世纪沙龙时代,如果不是最坚决的,至少我是最坚决者之一:即倡导公共议论的两条金规则:不做诛心之论、不做智力贬低。这些年来,除了对周叶中教授、杨帆教授、高一飞教授之外,我尚未对其他人在言论上动过粗口。

  当年周叶中教授为掩盖自己的丑行,拿中宣部威胁记者,杨帆教授拿所谓的师道尊严迫害学生,而今高一飞教授则以所谓的学术对弱势者邓玉娇及其律师夏霖、夏楠落井下石,这类人没有看好自己的良心,他们在败坏公共议论应有的最起码道义:人道原则、公正原则、慈悲原则。

  对于那些跟我一样无权无势、无地位的谩骂者,我没兴趣理睬,但是对于高一飞之流,他们不骂我,我还要先骂他们——都是我主动挑起的。为什么?因为这不是个人恩怨,不是私仇,是公仇。我对高一飞教授,不仅仅从无私仇,甚至一段时间还觉得他有些文章不错,曾经向一些媒体推荐他的文章,但这次居然出现如此不顾言论底线的行径,这样的行为必须要迎头痛击之,在秋风先生、王建勋先生的认真批评之下,他毫无悔改之意,继续混淆视听,甘当鹰犬,这样的人不骂,以后就会助长这种趋势,毕竟学界无良教授不少,但如高一飞教授这样直接公然无耻者并不多见,如果缺乏力度相当的狙击,就会使其他那些蠢蠢欲为鹰犬者得到鼓励,因此,这种现象不能等闲视之。

  2.totty君说:“关键是这样会偏离了重点,忽视真正需要关注的人。对邓玉娇案尽可能从伦理上和法律上提出合理的质疑。其他的不如保持沉默。”

  答:【关注邓玉娇是重点,警惕法盲教授也是重点】

  邓玉娇事件中,我写了20多篇文字,其中随事态发展有编号的评论就写了19篇,您所希望看到的质疑,全都在其中。不知道totty君觉得我这样的关注力度算不算关注重点,天益网不知道怎么回事,那19篇是一篇未转,而这篇相对来说确实不算重要的文章倒是转了,这可能引起您的误会了,我想这不是我的责任。

  对于这类无良教授,倘若保持沉默,让他们继续这样胡搅蛮缠,给予足够尊重,那只能鼓励这类教授层出不穷。我甚至敢断言,像高一飞教授这样严重突破言论底线伦理的人,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的大学里都不可能被继续聘用,这样的人站在任何一个大学讲台上都是该大学的耻辱,言论自由并非毫无底线的胡言乱语,这对有声望的教授尤其如此。但中国似乎不会这样,因为中国没有大学,中国的大学基本上都是官僚机构,他们培养无数拿着津贴为法西斯辩护的吹鼓手。如果社会各界再不抵制这些无良学人,那么学术的尊严永远都不可能有,涉及教授们的量词,也永远只能如郭德纲相声说的那样用“只”而不是“个”或者“位”。

  3.totty君说:“个人名誉方面的争执何必计较,不重要。清者自清。”

  答:【清者如何自清?】

  如果浊者被您认为是不需理睬的,清者如何自清?我的观点很清楚,公共议论之中,涉及公共问题之事,如果容得无良者栽赃,就会搅浑水,清者无法自清,虽未必总要自辩,但是对于有影响的无良者散布的谣言,辟谣不仅是被栽赃者的基本权利,更是一种言论责任。高一飞教授如果不是对我栽赃的话,本不会再理睬(因为已有人理睬),但他栽赃陷害,我就不能不理,如果他只是个匿名的谩骂者,我也无需理睬,但是对于貌似负责任实则不负责任的实名栽赃言论,我是当然要反击的——即便是我所尊敬的朱苏力教授在《道路通向城市》里栽赃,我也照样批驳,这既是为我自己,也为健康的公共议论。否则,简直就是纵容这些恶劣的无良言论。

  公共议论的伦理和规则是要参与议论者一起维护的,虽然我一直反对语言暴力,但在纳粹式宣传的语言暴力之下,以谩骂反击之已经是最低限度的语言暴力了(正如托马斯.曼痛骂纳粹)。可惜我不是、也永远不可能成为西政的校长,否则,高一飞教授这样的人应该逐出大学。

  2009年6月6日於追遠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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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回复:就邓玉娇案致高一飞教授
老鹰评语  还滔滔不绝,依我看:“老鹰评语”改为“鹰犬评语”更加恰当一些!
lzyyue125君,你说如何呢?
用户:关注许志永 发表于:2009-9-21 13:14:14支持(0) 反对(0)
[7] 回复:就邓玉娇案致高一飞教授
老鹰评语:

  这回想起这案件“连法院的门还没到”了?行政部门发表“子虚乌有”说荒唐,群情汹汹就认定强奸,认定正当防卫就不荒唐?——看到这句话,我就想起了当初的那个经典言论:官员财产申报?你们老百姓怎么不先申报一下呢!

用户:lzyyue125 发表于:2009-6-10 17:53:01支持(0) 反对(0)
[6] 回复:就邓玉娇案致高一飞教授
萧瀚先生,我支持你这个法学门内罕有的正派学者!你和年长于你的贺卫方,在民间被视为可贵坚持良知和正义的人物。
用户:斯文汉 发表于:2009-6-9 13:27:37支持(0) 反对(0)
[5] 回复:就邓玉娇案致高一飞教授
这是萧瀚的一篇文章,各节间“老鹰评语”是我加的评语,原文与评语当或不当,请方家斧正。  



                                        给法盲政府巴东上课

                                                      萧瀚



        政府官员基本上是法盲,这绝对是中国政治的一大特色。不过,光是这么一句话还是太抽象,今天我在长江巴东网上看到一则新闻,才把一个政府到底法盲到何等程度昭然于世,看官莫急,且看这出法盲剧是咋演的!

    



第一幕:长江巴东网的这则新闻叫做《邓玉娇被强奸事实子虚乌有邓母声明与律师解除委托》(http://www.cjbd.com.cn/2009-05/23/cms188317article.shtml),众所周知,这起案件连法院的门还没到呢,行政部门就急吼吼地嚷嚷什么“邓玉娇被强奸事实子虚乌有”,人们不禁要问,你有什么资格这么说?“邓母声明与律师解除委托”,邓母到底有没有解除与律师的委托关系,你说了不算,你又有什么资格这么表态,邓母授权给你了?

  

  老鹰评语:

  这回想起这案件“连法院的门还没到”了?行政部门发表“子虚乌有”说荒唐,群情汹汹就认定强奸,认定正当防卫就不荒唐?

        



第二幕:“经警方找邓玉娇、有关证人进一步调查和现场勘察,证实不存在邓玉娇被强奸的事实。”就你们警方单方的调查,不允许律师在场,拿这些狗皮膏药就想让我们相信?做梦吧,你们——别指望我们的脑子跟你们所希望的那样进水好不好?

  

  老鹰评语:

  这就更弄不懂了,难道是要让警方与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分享刑事案件的侦查权?什么叫“不允许律师在场”?在哪一场?在犯罪现场?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现场?在询问证人的现场?《刑事诉讼法》哪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应当在警方“调查”时“在场”?据《刑事诉讼法》,辩护律师有一定的调查取证的权利,如有必要,律师依法行使就是,律师如发现警方行使侦查权时有违法行为,  可以提出控告申诉。没有证据,最好不要说话,也可以提出疑点要求澄清,警方不理,可以诉诸舆论。但一定不要只会嚷嚷说“不信”,那样显得有些弱智。谁的脑袋里都离不开水分,脑细胞里就充满了细胞液。脑袋里没点水分,油盐不进的,岂不成了榆木疙瘩脑袋、花岗岩脑袋了?





第三幕:“邓玉娇及其母亲和其他亲属对受委托律师不顾事实向外散布’邓玉娇被强奸’一事感到非常愤慨。”现在邓玉娇被你们给“约束性保护”了(你们真能创造词汇啊,还不如说“保护性约束”来得温柔一点,建议改一下,OK?),你们想怎么代表她就怎么代表她,所以你们这样说显然涉嫌“强奸民意”,知道吗?这也是涉嫌强奸罪!如果要我们相信你们这话,建议由社会各界集资给邓玉娇住宾馆,由社会组  织人力看守邓玉娇,免其潜逃,警察不得单独调查此案,只能与律师一起进行,在社会各方全程监督下,看看邓玉娇和她妈妈会怎么说!你们不就是仗着对邓玉娇及其家属现管吗?看看要是能不管了会怎么样?这块肉舍得扔吗?舍不得就别动不动“愤慨”什么的,听着叫人恶心。

  

  老鹰评语:

  好主意!我尤其建议对邓玉娇进行处女膜检查并且该过程务必通过YouTube向全世界直播,以确保其透明性公正性。假如邓玉娇的处女膜确已破裂且裂痕为新近形成,可作为强奸罪行发生的证据。^=^

        看到这“第三幕”恍然大悟,就是要反一反警方对刑事侦查权的垄断,就是要发动大家都来当私人侦探,就是要让家家户户都在自家后院设一公堂。既然如此我问一句,是不是还得给社会组织搜查的权利?是不是还要给社会组织抓捕可疑人等的权利?为啥不给呢?邓玉娇扣在警方手里你不放心,假如黄德智扣在警方手里你就放心?警方就不会对黄来个“保护性约束”?不把这丫抓在自己人手里,你睡得着觉?

  煽乎,接着煽乎,不给社会整成无政府主义你决不要收兵。不把“文革”整到“昔日重来”,你就不是好汉子。



  



第四幕:“目前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已声明与受委托律师解除委托关系。原因是受委托律师未履行好职责,没有对委托人提供实质上的法律帮助,偏离了委托的方向。”我们还真不知道你们啥时候成了张树梅女士的代言人了,你们拿出委托书来好不好?至于夏霖、夏楠律师有没有提供实质性法律帮助,这你们说了不算,也不是你们该说的话。你们政府现在是调查、控告邓玉娇的一方,居然好意思裁判、球员一勺烩?这么着急干哈呢?别急,别急,急了赢不了。

  

  老鹰评语:

  来见识见识这俩律师所作所为吧。

  依刑事诉讼法,承办刑事案件的律师,多数是通过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介入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这其中又以接受近亲属委托居多。律师接受此类近亲属委托后,在侦查阶段,即可依该委托会见到犯罪嫌疑人。在首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律师要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否同意自己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如其同意,多数情况下,律师都会要求在押犯罪嫌疑人本人出具授权委托书,以为万全。不错,律师有时也会图省事偷偷懒,在一些案情简单明了的案件上把这一环节省略了,但在案情重大,尤其是在案件背景复杂,扑朔迷离的情况下,为求稳妥,承办律师是一定会这样操作的。再看本案这两位,偏偏漏了这一环节,家属一撤委托,立马抓瞎,干净利落就给人打发回了家,连跟人磨磨牙的机会都没给自己留。这是“有二十多年职业经历”的律师的作为?生骒子都不会这样啊。显见的漫不经心,显见的对情况缺乏预见和对策。出了问题束手无策,只好虚晃一枪,顾左右而言他,半招都还不了,真是可笑。这是一。

  两夏律师在会见过邓玉娇之后,即向外宣称邓玉娇内裤、胸罩如何如何。但是事实上,即便是依据后来两夏律师抛出的《控告书》来看,几个恶棍均没有机会在邓玉娇身体或衣物上留下足以定罪的痕迹证据,就是说,不管邓母是否清洗,邓玉娇内裤、胸罩上几乎不可能存在有价值的,或者说关键性的物证。那么,夏的对镜哭诉是什么意思?我一开始认为,这可能是在听取邓的陈述之后,又鉴于邓母的“不知所踪”,一时情急之语,还算无可厚非。后来看到夏的申明,说他所指的为“性侵犯”,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强奸(未遂)”,并不是民间俗称的“强奸”。这就令人费解了,一是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强奸”?与民间俗称的强奸如何区分?法律规定的强奸罪,不劳赘述,什么是“民间俗称的强奸”?夏律师大概想说,大家误解了他的意思,他说的“强奸”,其实是“强奸未遂”。这就更令人费解了,你既知是“未遂”,既知几个恶棍连脱下自己的裤子的机会都没有过,却通过自己的“行为艺术”般的表演,引起网民对侦查机关蓄意毁灭证据的浮想联翩,是何意图?此其二。

  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是希望通过律师的帮助,达到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目的。这也是法律赋予律师的职责。然而看完两夏律师提交的《控告书》,惊出一身汗,按《控告书》描述的情况看,假如说邓玉娇在黄德智独自对她施暴,强剥衣裤时挥刀刺死他,构成正当防卫的可能性非常大的话,那么,在邓贵大介入之后,邓、黄二人的行为基本可以断定是限于人格侮辱。并没有表现出实施强奸、猥亵、强迫卖淫的犯意。此时邓玉娇挥刀致邓于死地,几乎可以断定防卫过当。而一旦认定为过当,是会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过失致死之间确定罪名定罪的。我不禁要问,这到底是针对黄德智的《控告书》,还是邓玉娇的《认罪书》?作为一名律师,考虑过这份《控告书》对邓玉娇的影响没有?公安机关此前说邓有抑郁症,这是一种精神病,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实施犯罪,《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可能不必承担刑事责任。这实际上给邓又多留了一个活口,对于这样的活口,作为辩护律师,是不能轻易放过的。但遗憾的是,两夏律师非但似乎视而未见,从不论及,后来竟在自己的博客中声称自己认为邓玉娇“无病”。随随便便就否掉可能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情节,是一个律师当为的事情吗?就算辩护人坚定认为邓玉娇是正当防卫,那精神病人也有权自卫啊,这两者不会发生矛盾冲突啊,含糊其词也就罢了,为什么要明确否掉?他们所乐道的是给邓玉娇停药了多少天。假如真有停药其事,那么我到又要问了,你既曾是邓的律师,既知停药可能对邓精神健康不利,为何不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正式提出?公安不理可以向检察提,向人大提,当地不理可以向上级部门提,这是正当且必要的事,为什么不做?两夏到底是向邓玉娇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还是邓玉娇的“新闻发言人”?又或者是担当着其它什么角色?

  这样的律师,是帮忙来了,还是忙别的来了?

  

           

  第五幕:“经查,公众关注的‘邓玉娇案’中‘第三人’系巴东县野三关镇财经所转制分流人员邓中佳,公安机关认定其没有违法行为。”这句话应该表扬,至少让大众知道这第三位叫邓中佳,公安机关这么快就认定他没有违法行为?又在替法院越俎代庖了,记住,你们只是管行政这一块的,别以为现在还是“文革”,公检法坐一条长凳上把无辜的人判处死刑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知道吗?至少现在是分了三把椅子坐着干活的,毕竟GDP增长了,增加两把椅子的钱还是有的嘛。

        

  老鹰评语:

  真不知道这位萧教授在讲什么昏话!公安机关认定邓中佳没有违法行为就是在“替法院越俎代庖”?照这样说,谁一旦进了局子,那对不起,就算公安机关认定此人没有犯罪,也得在看守所关上一阵子,等法院判他无罪再放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第一百三十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这是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的一部份,难不成你有权剥夺?





  第六幕:“另讯 ‘邓玉娇案’发生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了确保信息发布的公开透明、及时、准确、权威,巴东县政府新闻发言人欧阳开平负责对外发布‘邓玉娇案’的相关新闻信息,通报有关情况。”这话的言下之意,就是你们巴东县政府才是有资格发布信息的,别人发布的都是不透明的,不及时的,不准确的,不权威的——懵谁呢?只要邓玉娇在他们手上,而且他们还限制别人发布信息,垄断信息渠道,那么他们发布的信息就是最值得怀疑,最没有公信力的!

       

  老鹰评语:

  还是那句话,不给社会整成无政府主义你决不要收兵。不把“文革”整到“昔日重来”,你就不是好汉子。





这六幕剧的法盲戏,大家觉得怎么样?还算精彩吧!强烈建议巴东县政府以后就此案发布信息之前,一定要好好学习几部基本法律,比如《宪法》什么的,省得丢人现眼。虽然政府撒谎大家早已习惯,但你们撒谎的时候至少要敬业一点,要撒得像那么回事儿,别给我们一眼看穿,不然我们会觉得智商受辱——你们也太不把我们当回事儿了吧,把骗上头的东东拿来糊弄我们,难道我们的脑子跟你们上级一样不好使?这么敷衍了事实在太过分了  

,2600年前孔子就曾经说过:“是可忍,孰不可忍。”说的就你们!



  2009年5月24日於追遠堂



  老鹰评语:

  萧的博客,每篇末尾都要写上:真相不明之际,鸡蛋和石头的较量中,我永远站在蛋的一边!

  我想问一句,真像不明之际,颈动脉与水果刀的较量中,该站在哪一边?







用户:马尔他之鹰 发表于:2009-6-9 10:25:19支持(0) 反对(0)
[4] 李一磊:邓玉娇事件标志着整个干部队伍的堕落
李一磊:邓玉娇事件标志着整个干部队伍的堕落



        近来,炒得沸沸扬扬的邓玉娇事件,让国人接受了一次国情教育,让国人认识到权贵阶级所领导的干部队伍的腐化堕落的严重性,邓玉娇刺官的故事将载入史册,突显出深刻的政治意义。

        首先,它对党的先进性提出了疑问,宣告党的先进性教育的失败。说明,不可能通过一场所谓的党的先进性教育就能提升党的先进性,改进党的领导,这种糊弄老百姓的走过场的教育是一种演戏作秀。我们不排除执政党的干部队伍中有少数优秀分子,但是绝大多数党员干部都变成了贪图享受、为一己私利而营营碌碌的庸人。

        由于党的先进性的丧失,就等于放弃了党的领导,人民群众对党的执政能力打上问号。一个不具备先进性的政党不可能永远垄断中国的政坛,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丧失在反对派“政敌”手中,而是丧失在腐败官员的手中。世间万物也没有永恒能够保持先进性的东西,只有竞争才能保持执政党的先进性,多党制才能竞争出先进的执政党。中国已经不是英雄时代了,开国的元老们凭英雄的资格可以赢得人民的拥护;现在英雄们都作古了,站在政治舞台上的都是平民出身的普通人,没有执政权威,在这样一个平民时代,就必须实行民主,实行多党制,才能赢得人民的支持,国家才能长治久安。一个连官员个人财产都不敢公布的执政党,当然也是竭力地反对多党制的,推行独裁政治的。

        第二,邓玉娇事件是执政党干部队伍在道德伦理上的全面崩溃。干部阶级的骄奢淫逸,由贪官向淫官蔓延,不少干部都有情妇和二奶,享受特殊服务的色情行业大多数顾客是各级干部,甚至有的地痞式的干部,平时欺男霸女、无恶不作,这种不要脸的干部队伍始终都企图垄断政治权利,幻想永远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

        当教师的要有师德,武术家要有武德,当官员的要有官德,现在到了连做官都不讲官德的地步;一个连寡廉鲜耻都不讲的干部队伍能够带领全国人民完成复兴中华之伟业吗?保持官德是人民对官员的最后的道德底线,这种起码的要求都丧失了,这个干部队伍还有存在下去的必要吗?

        第三,邓玉娇事件充分显示了官民之间的矛盾,证明了官僚阶级与人民群众的矛盾是当前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权贵阶级把持的干部队伍已经演变成为既得利益集团,形成了打着公有制旗号,实则攫取垄断利益的干部阶级。干部阶级的富有,是建立在全国人民贫困和牺牲利益的基础之上的。干部阶级已经成为中国实现现代化的最大的障碍,中国社会要前进,不能不彻底解决官僚阶级这个大问题,政治改革的核心就是要搬掉官僚阶级这座新三座大山。左派和右派尽管在建设经济的问题上有分歧,但在反对权贵阶级的问题上的看法是一致的,能够团结在一起,完成一次彻底的政治革命。其实,这场即将到来的社会革命仍然是要完成中国社会尚未完成的资产阶级革命。



                                                                        社会批评家李一磊  2009-5-28  (请听李一磊歌曲http://675524.5sing.com/)





用户:q2w1d 发表于:2009-6-9 8:22:30支持(0) 反对(0)
[3] 回复:就邓玉娇案致高一飞教授
骂得精彩!支持楼主!!
用户:fred11 发表于:2009-6-8 22:19:05支持(0) 反对(0)
[2] 回复:就邓玉娇案致高一飞教授
支持萧先生!
用户:纳税人 发表于:2009-6-8 11:59:49支持(0) 反对(0)
[1] 回复:就邓玉娇案致高一飞教授
支持楼主!
用户:一点五 发表于:2009-6-8 9:50:47支持(0) 反对(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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