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投稿 | 最近更新 |    | 本站特稿  | ENGLISH  
 高级搜索
2010年9月3日 ◆《21世纪国际评论》反馈调查获奖名单!!!     ◆特价图书!!    
 
依法治国
首页 >> 中国治理 >> 依法治国
邓玉娇一审被判免除处罚,当庭释放恢复自由
作者:王和岩
来源:财经网
来源日期:2009-6-16
本站发布时间:2009-6-16 11:20:59
阅读量:1226次

6月16日上午11时,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邓玉娇在法律上由此彻底恢复自由身。

据旁听人员介绍,庭审于上午8时30分在巴东县法院第一法庭开始进行。邓玉娇头扎马尾辫,身着白色T恤、深灰色七分裤,出现在被告席上。她身体略显虚弱,但精神状态还算良好。整个庭审期间,邓玉娇说话不多,声音也比较小,但思路很清晰。

根据出庭公诉的巴东县检察院检察员许雪梅、杨玉莲宣读的起诉书2009年5月10日晚,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副主任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邓、黄等人欲去水疗区做“异性洗浴”。黄德智发现VIP5包房内正在洗衣的邓玉娇后,进入房间,向邓玉娇提出陪其洗浴的要求。邓玉娇称自己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并摆脱了黄的拉扯,拒绝了其要求。

随后,邓玉娇离开VIP5包房。在走廊上,邓玉娇遇见了KTV区的服务员唐某,向唐讲客人将她误认为是水疗区的服务员之事,并与唐某一同进入服务员休息室。此时,休息室有罗某某、王某、袁某等三名服务员正在看电视。

黄德智紧跟邓玉娇进入休息室,对其进行辱骂。邓贵大闻声赶到休息室,得知邓玉娇拒绝为黄德智提供“陪浴”服务,便与黄德智一起对邓玉娇进行辱骂,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面部、肩部搧击。

邓玉娇称有钱也不陪浴。经服务员罗某某劝解,邓玉娇欲离开休息室,被邓贵大拉回。此时,闻讯赶来的领班阮某某,对邓贵大、黄德智解释邓不是水疗区服务员,并让邓玉娇离开休息室。

邓玉娇欲再次离开,邓贵大又将其拉回并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站起来从随身斜跨的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后。邓贵大再次用力将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双脚朝邓贵大乱蹬,把邓贵大蹬开,并站起来。邓贵大再次扑向邓玉娇,邓玉娇持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的左颈部、左小臂、右胸部、右肩部四处受伤。黄德智上前阻拦,亦被邓玉娇刺伤右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巴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鉴定:邓贵大系他人用锐器致颈部大血管断裂、右肺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黄德智右臂为轻伤。

公诉人同时称,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起诉书载明:侦查期间,受公安机关委托,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和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邓玉娇进行了精神病医学鉴定,结论为:“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人认为,邓玉娇在制止邓贵大、黄德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过程中,致一人死亡,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依照《刑法》第21条、第234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鉴于邓玉娇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刑法》第18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具有主动投案自首的情节,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旁听庭审的有关人士介绍,邓玉娇的辩护律师汪少鹏、刘钢为邓玉娇做了无罪辩护。他们强调,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适当的、适度的,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邓玉娇的行为同时也符合《刑法》第20条的规定,具有无限防卫权,不应负刑事责任。

经过近一个小时的法庭辩论后,法官于上午10时30分宣布休庭。经过合议庭合议后,法官于上午11时宣布了判决结果: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该判决对检方的指控基本认可,对律师的辩护意见也部分予以采纳。

据《财经》记者了解,巴东县法院一号法庭能容纳50余名旁听人员,但庭审仅有新华社、人民日报、湖北卫视、恩施电视台、长江巴东网等八家媒体被允许旁听。对其他媒体的旁听申请,巴东县有关当局以旁听证已经发放完毕为由婉拒。

从早晨7时许,巴东县法院门口就开始有人群聚集。至庭审结束,大约有四五百人在法院外围观。巴东县有关部门特意在法院门口及街道两旁,布置了警力维持秩序。

新华网武汉6月16日电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16日上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邓玉娇案”,并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后,维持秩序的警察开始劝说大家散去。至《财经网》发稿时,巴东县法院门口仍有群众聚集,但秩序良好。

巴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5月10日晚,邓贵大、黄德智等人酒后到该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娱乐城玩乐。黄德智强迫要求宾馆女服务员邓玉娇陪其洗浴,遭到拒绝。邓贵大、黄德智极为不满,对邓玉娇进行纠缠、辱骂,在服务员罗某等人的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房间,均被邓贵大拦住并被推坐在身后的单人沙发上。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被推坐在单人沙发上的邓玉娇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一把水果刀,起身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一直在现场的黄德智上前对邓玉娇进行阻拦,被刺伤右肘关节内侧。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德智所受伤情经鉴定为轻伤。

巴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据悉,此前,黄德智已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梦幻娱乐城”已被依法查封,其相关责任人正在被依法查处之中。

由湖北省恩施州公安机关组织侦办的“邓玉娇案”已侦查终结,于5月31日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经深入侦查,全面收集证据,认为邓玉娇在遭受到黄德智、邓贵大强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绝后又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持刀将邓贵大刺死、黄德智刺伤,其致人死伤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0票
2票
收藏与分享 推荐到抽屉
• 邓玉娇案:写入白皮书价值何在?
• 邓玉娇:隐姓埋名只为安静活着
• 反抗官员猥亵是怎样一种“反常”
• 没有什么“背景”可以大过民意
• 省长抢记者录音笔事件中官员、媒体与民众的尊严
更多>>
评论 (22)
电邮推荐
打印
加入收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加载中...
 
[22] 回复:邓玉娇一审被判免除处罚,当庭释放恢复自由
据说邓玉娇要改名:邓清零,建议不要改名,因为''邓玉娇''已与不畏强权,勇于抗暴的''英雄''联系在一起了.
用户:lbak1689 发表于:2009-6-17 18:29:03支持(0) 反对(0)
[21] 回复:邓玉娇一审被判免除处罚,当庭释放恢复自由
有更高层的人都在为邓玉娇打抱不平。只不过这贴被删了。
用户:lml 发表于:2009-6-17 14:26:45支持(0) 反对(0)
[20] 回复:邓玉娇一审被判免除处罚,当庭释放恢复自由
特别有意思的案件,就是打群架,死了人,报了警,也会把冲突两边都带回局子里审,没有只把报警的抓起来的道理,审判时怎么不审黄德智强迫卖淫,逼良为娼,不判他流氓聚众罪,强奸罪?可怜的邓玉娇,太老实了,被判一个智障,今后怎么过!
用户:gongpin 发表于:2009-6-17 13:50:35支持(0) 反对(0)
[19] 回复:邓玉娇一审被判免除处罚,当庭释放恢复自由
建议下次集体学习围绕该案进行
用户:wjb89 发表于:2009-6-17 11:02:32支持(0) 反对(0)
[18] 回复:邓玉娇一审被判免除处罚,当庭释放恢复自由
应根据“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判无罪。

        邓大贵等人有强奸的明显的意图和行为!
用户:tptpl 发表于:2009-6-17 9:56:00支持(0) 反对(0)
[17] 回复:邓玉娇一审被判免除处罚,当庭释放恢复自由
此案结局虽比预料的要好,但仍未尽如人意。关键是留了一个尾巴:仍然宣告邓女有罪。实事求是地说,这一结局是全国公众特别是广大网民集体监督的结果,如果没有这种监督,邓女可能就要冤沉海底了。事实证明,只要我们集体自救,任何黑暗势力都将无可奈何。

用户:螺号 发表于:2009-6-17 8:47:14支持(0) 反对(0)
[16] 回复:邓玉娇一审被判免除处罚,当庭释放恢复自由
本人非法官律师,但对法律略通一二,现就巴东法院判决作如下解释(假如犯罪嫌疑人不是邓姑娘而是其他人):

1.一有“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法院说辞太不专业!应按刑法说成“间隙性精神病人”,如在不犯病期间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应判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在犯病期间的行为:免于刑责。

2.正当防卫:面对正在进行的杀人强奸重大犯罪,进行必要的防卫手段,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反而是共党提倡的“见义勇为”,应予嘉奖!

3.假想防卫、防卫过当:有人只对你性骚扰而无性企图,你就拨刀相向或把你强奸以后,你含恨杀人:承担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名;

4.故意杀人:因看不惯这些人作为,产生为民除害的念头,杀之后快,这是最明显的故意杀人罪了,政府定会将你押到菜市口问斩,以儆效尤!
用户:wb0800 发表于:2009-6-17 8:02:49支持(0) 反对(0)
[15] 回复:邓玉娇一审被判免除处罚,当庭释放恢复自由
这只是一个“适当的”、“平衡的”判决!!

邓玉娇无罪,邓贵大该死!

杀贪官光荣,正当防卫有理!

支持李钟琴观点,关注赵玉娇、钱玉娇们的命运!

公民联合维权,共同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用户:王忠祥 发表于:2009-6-17 0:24:09支持(0) 反对(0)
[14] 回复:邓玉娇一审被判免除处罚,当庭释放恢复自由
没有原来北京的律师的控告,没有广大的网民的支持,就没有这个结局,祝邓玉娇早日摆脱阴影.
用户:lbak1689 发表于:2009-6-16 22:07:30支持(0) 反对(0)
[13] 回复:邓玉娇一审被判免除处罚,当庭释放恢复自由
妇联的领导都干什么去了,如果不能替妇女说句公道话,妇联有什么存在的意义?这到底是社会主义社会还是奴隶、封建社会?
用户:毛小红 发表于:2009-6-16 21:57:09支持(0) 反对(0)
[12] 回复:邓玉娇一审被判免除处罚,当庭释放恢复自由
李钟琴《邓玉娇案的判决堪称“经典”!》犹如解剖刀,揭示了一审判决的玄机:官权之诡诈险恶,民不堪其防、其避也。
用户:斯文汉 发表于:2009-6-16 20:03:29支持(0) 反对(0)
[11] 回复:邓玉娇一审被判免除处罚,当庭释放恢复自由
这个“公平”来之不易,是否真正来自“司法”?存疑问。....将继续关注。
用户:坚壁清野 发表于:2009-6-16 19:21:05支持(0) 反对(0)
[10] 回复:邓玉娇一审被判免除处罚,当庭释放恢复自由
只有正义和邪恶的较量,只有民愤的怒吼!只有火山爆发前的战栗!根本没有法律的影子,恐惧吧,你们!
用户:tyh 发表于:2009-6-16 19:12:22支持(0) 反对(0)
[9] 回复:邓玉娇一审被判免除处罚,当庭释放恢复自由
据说手段不正当,结果必然不正当。看起来玉娇妹妹被放回家了,但是,这样的审理已经让这个结果变味了。通过这样的审判,咱们能对司法公正增添信心还是越加灰心?
用户:胡思乱想主义者 发表于:2009-6-16 18:32:48支持(0) 反对(0)
[8] 回复:快讯:邓玉娇案一审判决免除处罚
如果没有网络和民众正义的强烈的呼声,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吗?

尽管邓玉娇免除处罚,但是想想底层女孩子的处境、想想官员们的霸道,今后这样的事免不了还会有。
用户:沧海一豆 发表于:2009-6-16 18:09:25支持(0) 反对(0)
[7] 回复:快讯:邓玉娇案一审判决免除处罚
邓玉娇案的判决堪称“经典”!



李钟琴



今天(6月16日)上午11时,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邓玉娇被当庭释放,这个结果是令人满意的。但是,只有结果正义,没有程序正义,绝不是真正的正义!



首先,法庭判决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也就是说,邓玉娇的行为不仅是“非法”的,而且犯下了“致人死亡”的大罪,起码要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就与“正当防卫”划清了限线,当然也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而法庭却大笔轻轻一转,力转乾坤,说“故意伤害罪”属于“防卫过当”,难道法律是法官们手中的橡皮泥吗?



其次,本案至为关键的地方,是邓贵大等人对邓玉娇非法侵害在先。而这一点,在判决中却被刻意淡化,甚至被小心翼翼地掩盖起来,这就硬生生地避开了邓玉娇是否正当防卫的关键问题。不过,没有正当防卫,哪来的“防卫过当”?对此,法庭讳莫如深。



第三,法庭认为,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说白了,即邓玉娇有精神病。邓玉娇到底有没有精神病?医疗机构有没有作出权威鉴定?如果有鉴定,是哪个机构、哪个专家作的鉴定?有没有关于邓玉娇病情的人证物证?对此,法庭均没有给出一个说法。难道邓玉娇的精神病鉴定果然是由北大孙东东教授鉴定的?



第四,判决中刚说完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突然大笔一转,又说邓玉娇“有自首情节”。如果邓玉娇有精神病,怎么会主动打电话报警、“自首”?这是一个精神病人发作时的冷静表现吗?



第五,判决对邓玉娇“免除处罚”固然令人欣慰,但埋下的伏笔又令人担忧。免除处罚,这里应该指免除刑事处罚。那么,民事处罚是否也免除了呢?判决说得很明白:“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刑事处罚虽然免了,是否对其进行民事处罚,还要看邓贵大家属以及黄德智的态度。



第六,也许,邓贵大家属以及黄德智鉴于舆论压力,不会对邓玉娇提出民事赔偿要求,这对邓玉娇及其家人来说,结果还算满意。但是,这个判决也仅仅是邓玉娇一个人的胜利,并不是法律的胜利、正义的胜利,也不是以后赵玉娇钱玉娇们的胜利。判决说明,对邓玉娇案如此网开一面、宽大为怀,是有特定条件的,如她有精神病、自首情节。以后如果出现类似案例,法院可以在“判处死刑”到“免除处罚”之间酌情拿捏,生杀予夺,任其所为,这是何等广阔的空间啊!赵玉娇钱玉娇们在遭遇不法侵害的时候,一定要掌握好抗暴的分寸,否则有你们的好看!



既略平民愤,又暗藏杀机。这个判决,可谓经典!



用户:李钟琴 发表于:2009-6-16 17:52:47支持(0) 反对(0)
[6] 回复:快讯:邓玉娇案一审判决免除处罚
建议zzj下次集体学习围绕此案进行
用户:wjb89 发表于:2009-6-16 14:40:36支持(0) 反对(0)
[5] 回复:快讯:邓玉娇案一审判决免除处罚
女同胞为鉴。
用户:ztsr 发表于:2009-6-16 14:32:03支持(0) 反对(0)
[4] 回复:快讯:邓玉娇案一审判决免除处罚
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司法体系,要站在人民弱势群体的一边,不要站在权力阶级强势群体的一边。
用户:gooseberryjuice 发表于:2009-6-16 14:15:18支持(0) 反对(0)
[3] 回复:快讯:邓玉娇案一审判决免除处罚
怎么没见到“当庭释放”?回家了吗?
用户:有话要说 发表于:2009-6-16 14:02:49支持(0) 反对(0)
[2] 回复:快讯:邓玉娇案一审判决免除处罚
起诉书载明:侦查期间,受公安机关委托,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和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邓玉娇进行了精神病医学鉴定,结论为:“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污蔑人家是精神病人来给本来就无罪的人来免除强加的罪责

真是可以
用户:baifande 发表于:2009-6-16 12:52:11支持(0) 反对(0)
[1] 回复:快讯:邓玉娇案一审判决免除处罚
哦……
用户:斯文汉 发表于:2009-6-16 12:27:35支持(0) 反对(0)
加载中...
导读 | 热点 | 本站特稿 | 最近更新 | 本站看点 | 纵深观察 | 学人专栏 | 中国选举 | 中国治理 | 人大聚焦 | 党的建设 | 国际选举与治理 | 制度创新
法律法规 | 学术与争鸣 | 图书资料 | 本站公告 | |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版权与免责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京ICP备:05005155号
网站维护:北京东方林智科技有限公司 | 公安机关备案号:1101034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