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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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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上访女悲剧昭示法治困境
作者:贺卫方
来源:《财经》杂志2009年第26期
来源日期:2009-12-23
本站发布时间:2009-12-23 14:42:41
阅读量:6189次

  引发广泛关注的上访女李蕊蕊遭强奸案一审宣判,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在河南省桐柏县驻京办担任保安兼服务员的26岁男子徐建,因强奸罪被判刑八年,并赔偿被害人李蕊蕊经济损失共计2300.9元。从被害人的反应看,她很可能要求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本案也许还要经过二审。我们在这里不想对这起强奸罪的一审判决作出评论,要讨论的只是与本案相关的某些法律事项。

  首先是桐柏县驻京办的责任问题。这起案件之所以会发生,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这家驻京办非法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驻京办的职责也许十分广泛,但我理解的无非是接待与公关事项。即便超出这个范围,它也不能兼任监狱或拘留所的职责,绝对不可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我们的宪法第三十七条说得很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与此相对应,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也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此罪当从重处罚。

  很清楚,被害人作为中国公民,享有人身自由,她当然有权来到她的国家的首都,无论是来旅游,还是来上访。但是,来自安徽的她被籍贯地驻京办交由完全不相干的河南省桐柏县驻京办关押,并在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况下遭到徐建的强奸。无论如何,这种非法关押的行为是导致强奸罪得以发生的前提条件。假设一名妇女受到两个男子的胁迫,其中一个负责把妇女强行关押在房间里,另一个趁机强奸了该妇女,谁都清楚强行关押妇女的男子也构成了犯罪——除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甚至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李蕊蕊籍贯地的安徽阜阳驻京办何等渎职,河南省桐柏县驻京办的关押方式又是何等野蛮!

  即便是关押罪犯的监狱和关押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所,还要严格区分男女,女子尚有专门的女子监狱,然而该驻京办却将他们非法拘禁的男女上访人关进一个房间里。更有甚者,居然让徐建这样的“男看守”跟“上访女”同睡一床(虽然是上下床)。那种做法超越了文明的底限,因为那是把人当做猪羊一般对待。可以想见,一个弱女子在那种场景下的处境,虎狼在侧,孤立无援,正好比《西游记》所谓“鱼给猫当枕头”,能够全身而退简直是奇迹。所以,徐建犯强奸罪固然应该受到惩罚,皖豫两县市驻京办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决策者的共同犯罪责任更应该追究。

  但是,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检察机关对于这种发生在首善之区,光天化日之下公然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无动于衷,对于涉嫌强奸罪共犯的桐柏县驻京办不置一词,这真是只打苍蝇,不打老虎。作为国家法律尊严的守护者,我们至少可以说,检察机关涉嫌玩忽职守,说重一点,简直就是在放纵犯罪。

  当然,检察机关的这种放纵也是自有渊源。近年来,各级政府对于上访——尤其是到北京上访——都表现出异乎寻常的焦虑和紧张。河北省为阻止上访者进京的“护城河工程”(做好重点入京线路的看护,把上访群众稳定在基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所谓“零上访”要求(即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必须尽最大努力阻止所有涉及法院判决的进京上访),都是显而易见的例证。驻京办由此增添了一份重大任务,那就是把来自本地的进京上访人强制解送回去。解送之前,需要暂时关押,于是就要强制上访人住进驻京办安排的地方,通常是一些低档旅馆或临时搭建的房屋,也就有了那些剥夺上访者人身自由的“灰监狱”。由于此种举措来自政府,检察院即便想管,也无能为力。更何况各地检察院以及法院本身也要参与到这种截访行动之中。

  这样一来,我们的法律就束之高阁了。遭到践踏的不仅仅是《宪法》和《刑法》,还有那部看起来很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这部由温家宝总理于2005年1月10日签署的条例,其中第三条和第四十条说得多好!让我不避繁琐,在这里全文引用:

  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十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字面上的温暖如春与实际中的冷若冰霜形成了残酷对比。何以如此?设身处地想一想,民众到首都上访,尤其是大规模的上访,从传统的秩序观来看,的确让政府脸面无光,因为那正是政府工作失当甚至重大失误的标志。上面不喜欢首都混乱,下面也正好趁机通过压制上访,以阻止关于地方治理弊端的信息暴露于大庭广众之下。于是就有了数以十万计的截访人员常驻京城,李蕊蕊们人身自由受到侵犯也就是势所必然的事情了。

  只是这种做法代价极大。实际上,到北京上访意味着访民对中央政府仍抱有希望,与此同时,即便在那些法治与经济发达国家,心存不满的人们到自己所在城市乃至首都进行和平抗议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到过一些西方国家的人,都会对那里仿佛家常便饭般的游行示威活动留下深刻的印象。谁也没有因为有街头抗议而认为那里的政府基础脆弱。恰恰相反,对诉愿、和平抗议的打压足以损害政府的合法性基础。

  因此,发生在我们京畿之地的如此大规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显示出人权保障上的缺陷。它还会给民众带来混乱的信息:明明北京的中央各大机关都设有信访局,明明《宪法》规定公民有权利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同时《宪法》与《刑法》都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但实际情况却是,公民到北京上访之路日渐艰险,障碍重重,而这障碍恰恰来自某些政府机关。此情此景,令人不免要质疑:这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承诺究竟还算不算数?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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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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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回复:贺卫方:上访女悲剧昭示法治困境
正如网友笑言,没路费了,跑到国家信访局门,拿一把纸,大叫,
自然有人把你送回家,
如果所去的地方有点钱,

对你自己坐车可要舒服多了。

作家永远不是最YY的,现实才是最YY的
用户:草昧 发表于:2010-2-24 19:26:18支持(0) 反对(0)
[19] 回复:贺卫方:上访女悲剧昭示法治困境
这天下午,李蕊蕊做出了一个自己也无法解释的举动:翻过栅栏,进入了天安门广场东侧的最高权力机关人民大会堂院里。遍布角落的监控探头,在最短的时间发现了这个瘦小的身影。警车把她带走了
还有那个上访的理由。
————
因而个人感觉她精神有问题应该是真的。
这其间,住京办肯定有问题,但只是次要问题。

在神奇的东方,不能说而能做的事情太多了。
从这点来说,那个看守的人,就付主要责任。


他还有脸上诉,欺负一个从农村出去的女子,
用户:草昧 发表于:2010-2-24 19:24:34支持(0) 反对(0)
[18] 回复:贺卫方:上访女悲剧昭示法治困境
“谁也没有因为有街头抗议而认为那里的政府基础脆弱。恰恰相反,对诉愿、和平抗议的打压足以损害政府的合法性基础。”
这句话说到骨子里去了。沙皇彼特大帝那样的封建皇帝尚且说过一句话:不能自上而下改变自己,就会自下而上被改变我们!
民众对政府还有希望才会使用和平手段抗议,要是希望成了绝望这个世界会变成什么样子?还是希望不要有那么一天。
用户:guoke1 发表于:2009-12-27 13:08:21支持(0) 反对(0)
[17] 回复:贺卫方:上访女悲剧昭示法治困境
他妈的,混蛋,建国不会超过一百年,这样下去
用户:nkliuqi 发表于:2009-12-26 13:03:38支持(0) 反对(0)
[16] 回复:贺卫方:上访女悲剧昭示法治困境
问好贺教授!

严法以治民,无为以治吏。
用户:吴义春 发表于:2009-12-24 20:31:28支持(0) 反对(0)
[15] 回复:贺卫方:上访女悲剧昭示法治困境
          想起毛主席批判反动派的话:“又想当婊子,又想立牌坊”。你们怎么能把和蔼可亲的温总理说成反动派呀!搞不懂!
            可另一个温总理批准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反读恰恰是《政府信息不公开条例》。
            这个情况亲民爱民的总理肯定掌握。不是本意定是无奈?是悲哀?
            当然不是他一个人的。是你我他的,是中国特色的。
用户:pwg0906 发表于:2009-12-24 16:07:44支持(0) 反对(0)
[14] 回复:贺卫方:上访女悲剧昭示法治困境
    “怎能建设法治国家?”——用户:俞定招
    已经建成了有法治你的国家!
用户:有话要说 发表于:2009-12-24 13:50:23支持(0) 反对(0)
[13] 回复:贺卫方:上访女悲剧昭示法治困境
法院把偷盗农民土地权益的征地协议作定案依据,国家制订法律干什么用!法院违反法律枉法裁判  ,又不能纠正,怎能建设法治国家?
用户:俞定招 发表于:2009-12-24 13:08:11支持(0) 反对(0)
[12] 回复:贺卫方:上访女悲剧昭示法治困境
不是一个强奸犯的处理问题。而是一个深刻的体制问题:百姓冤屈越来越多却上告无门。人们会问:这国家是谁的?
用户:老笨 发表于:2009-12-24 11:01:31支持(0) 反对(0)
[11] 回复:贺卫方:上访女悲剧昭示法治困境
这样的文章好啊!多多宜善啊!
用户:SSSSU游客 发表于:2009-12-24 8:55:12支持(0) 反对(0)
[10] 回复:贺卫方:上访女悲剧昭示法治困境
“不准上访”这个规定依我看这是一种流氓无赖霸道政府的政策。当下受冤民众还肯于上访是因为他们对政府还抱有一丝希望。不准上访无异于把这种希望变成绝望。世上哪有这样愚蠢的规定?封建王朝尚准许告御状。人民政府竟不准上访,岂非咄咄怪事?
用户:天良子 发表于:2009-12-24 8:41:44支持(0) 反对(0)
[9] 回复:贺卫方:上访女悲剧昭示法治困境
又见贺师妙文,中国这种以和谐为口号的维持状态能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吗?高压锅没有排气口,早晚要爆呀。
用户:旧巢痕 发表于:2009-12-23 21:04:01支持(0) 反对(0)
[8] 回复:贺卫方:上访女悲剧昭示法治困境
连女人都保护不了,男人连自己都解放不了,怎么发展这个国家??
用户:笃敬忠信 发表于:2009-12-23 19:42:04支持(0) 反对(0)
[7] 回复:贺卫方:上访女悲剧昭示法治困境
天啊,你不会做天,塌下来吧!
用户:有话要说 发表于:2009-12-23 19:14:28支持(0) 反对(0)
[6] 回复:贺卫方:上访女悲剧昭示法治困境
把挖“护城河”的黑手也应该同时揪出来,绳之以法。
用户:ztsr 发表于:2009-12-23 19:08:42支持(0) 反对(0)
[5] 回复:贺卫方:上访女悲剧昭示法治困境
他们围追堵截的,是民众对最高政权的最后一丝信任

说得好啊。
用户:谢勇森 发表于:2009-12-23 17:17:51支持(0) 反对(0)
[4] 回复:贺卫方:上访女悲剧昭示法治困境
这一记耳光打在谁的身上?
有《信访条例》却极力截访,中国特色?
用户:关注许志永 发表于:2009-12-23 17:07:42支持(0) 反对(0)
[3] 回复:贺卫方:上访女悲剧昭示法治困境
    “上访”?这和封建社会的“告玉状”有何区别?
      中国还是一个封建社会!!
用户:自由 发表于:2009-12-23 16:27:05支持(0) 反对(0)
[2] 回复:贺卫方:上访女悲剧昭示法治困境
徒法不足以自行,贺老又何须问
用户:承宣 发表于:2009-12-23 15:15:45支持(0) 反对(0)
[1] 回复:贺卫方:上访女悲剧昭示法治困境
他们围追堵截的,是民众对最高政权的最后一丝信任
用户:ryanxu18 发表于:2009-12-23 15:13:01支持(0) 反对(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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