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回复:司法改革的十字街,法律学者的空手道
也谈精英误国
我也算个法律人,对中国的司法腐败和司法制度的弊端是深有体会。我们曾经对肖阳出任最高法院院长和其推行的司法改革寄予很深的期望,总认为中国法律和司法有个完善的过程,但前途总是光明的。
可等肖扬两任院长下来,随着所谓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我们失望的发现,司法腐败是越反越腐。法律虽然越来越多,可司法公正却越来越少。不但我们这些法律人对中国的司法失去信心,全国人民对法律和司法也丧失了信心,甚至不齿。肖扬退时,我们很不希望曹建明来当最高法院院长,因为很可能是肖规曹随,肖十年的改革,已经证明是失败的,不希望另一个肖扬再来耽误十年。很希望一个体制外的人来,看看能否有些新的突破。可当体制外的王来后,提的本身逻辑就不通的“三个至上”。使得我们对中国法制和司法,感到深深的绝望。
我们这些法律人,很希望能有人指出中国司法制度和法律体系弊端的根源和根本解决问题的方法,也就是中国法制的前途在那。所以我们很关注中国法学界的顶尖高手之间的辩论。不客气说,我们这些业内人士实在听不懂,也看不懂贺卫方、陈忠林、何兵等人的辩论。中国司法制度的问题根源和前途,在这些精英的辩论中,越听越一头雾水。总感觉到他们是在说半截话,在说也许只有他们才听得懂的哑谜。当然我也理解他们的苦衷,毕竟一些话有政治忌讳。
直到我看了孙立本和于建嵘的文章,才清楚的看清中国司法制度和法律体系弊端的根源。回头看看贺卫方、陈忠林、何兵等人的言论,真为他们的怯懦所不齿,既然没有胆量指出问题的根源,又何必来混淆视听,搅乱人们的思想,更可恶的是把人的思想领到个歧途上去。
最近贾庆林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改革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必须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但绝不照抄照搬西方政治制度、司法制度的模式”
可问题是如果绝不照抄照搬西方政治制度、司法制度的模式,那我们要创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究竟是个什么模式?其理论基础是什么?显然苏联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已经证明是失败,而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和邓小平,都不是法学家,他们好像对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也无系统的理论。那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如何有机统一?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和绝不照抄照搬西方政治制度、司法制度的模式,如何区分?如何界定?
由于我们过去没有系统的理论基础,实际上我们现在的司法体制和法制思想的基础就是西方的司法体制和法律思想,西方的司法体制和法律思想是从古罗马时期就开始,并经过几百年的司法实践,现在已经很成熟的。现在我们从新另搞一套,或者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造西方的司法制度和法律思想,没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长期的实践,显然是不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关靠喊口号,那是建立不了的。中国法学界的这些精英,显然深受西方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毒,让他们来探索和创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无疑是以虎谋皮。即便马克思、列宁、毛泽东这些大理论家和邓小平这种大实践家,要创建社会主义法律理论也是不容易的。没有很深理论支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究竟会搞成什么样?
用户:
KMTWB 发表于:2008-12-9 1:5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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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回复:司法改革的十字街,法律学者的空手道
司法腐败的广度和深度被严重低估!本人在陕西省汉中市打了一起官司,历经4年,经过了5审,但是至今未能结案!“不入虎穴,焉得虎子”,以自己的亲身体验和感受,我觉得许多“法官”根本就不能叫“法官”,他们是知法犯法、玩弄法律的“法律流氓”!国家查处的司法腐败连“冰山一角”都不到,99%的司法腐败都成功了……司法腐败的广度和深度被严重低估!司法领域的职务犯罪非常疯狂,背后则是可耻的腐败,解决司法腐败必须从解决职务犯罪(错案追究)入手,否则司法腐败将会更加严重!
用户:
晒先生 发表于:2008-11-13 16: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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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回复:司法改革的十字街,法律学者的空手道
刚开始的司法领域改革讨论, 代表了现时改革体制的方向, 终于真正到了深水区。几位学界和业界提出的意见, 其实並没有太大的矛盾, 都是事实的真面目, 不过站在不同的角度看问题 。
何兵教授提出的陪审员制度讨论, 是现行诉讼法上, 已经有的名词和概念。 今后需要落到实处的是, 让重大复杂案件的事实之理, 交由奇数数目组成的陪审员成员, 作出决定; 法官只对涉及案件的法律之理, 作出法律专业的分析、推理和判决, 从而让道德公义和社会公平, 通过判决书, 呈现于社会 。 制度本身的设计目的就是对法官实施一种权力监督和制约, 确保司法权力能独立于行政和社会吁论方面的干预, 陪审员成员名单, 是控辩双方认可的, 无人会找个心智不正常或文盲来充当陪审员的, 陪审员的成员库全是文盲或神经病而找不到正常人是不可能的, 这不是中国的国情吧?
司法大众化是应该在基层法院里推广的, 这让能力普通的法官或普通教育的人担任裁判, 基层法院将银码较大和复杂的案件, 交上级的专业法院审理。 司法职业化和专业化是指中高层法院的法官而言
司法民主化是体验在由合议庭组成的法院判决书, 在判决书的判词, 还应该一律附写上小数法官, 对案件法律之理的小数不同见解和推理决定。 现行的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的设置, 妨碍法官对法律至上、人民利益至上的独立和自主性而不顺从社会某些人的言论。 违背现行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对法官独立判案的要求和规定。
但上述这些道理简单的司法改革的最终讨论, 将无可避免的, 会触及地雷和思想的紧箍咒或政治禁区, 这时, 决策者和国人, 需要的是思想解放, 决心勇气和胆量, 国家才可以往前踏步走而不是原地兜圈子。
因为现行沿用的体制和制度设计, 是继承自已经过时的主观主义和理论, 不符合现时社会主旋律的以人为本的政治理念。 根据列宁和斯太林的定义, 我们现行的体制安排, 是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社会制度产物。 无产阶级专政就是不受法律约束的权力, 国家通过这种单一权力的运行, 达到消灭资产阶级的共产社会。
30年前开始, 我们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为理由, 否定文化大革命, 大胆走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系, 偏离和背弃了乌托邦的共产主义, 开创构建现在的社会主义新中国 。
限于历史的条件的, 十一届三中全会没有对文化大革命进行彻底清算, 以官为本位的阶级斗争制度, 还在沿用运行。 法官无法独立自主地判案, 而受制于政法委和党委, 是否我们今天还需要党委的这种制度领导和带领, 再进行到底残酷的阶级斗争呢?
法治从来就是二元运算编织的, 即消级被动的司法权力和积极主动的行政权力, 相互作用, 运算编织的。 只有单一行政权力的社会, 我们可以拥有无产阶级专政的共产理想社会; 而行政司法二元权力运算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 我们是可以有法治, 有公平公正和社会公义。
柬埔寨今天可以解放思想, 对当年红色高棉的暴行, 进行清算, 让国家朝着更符合人类科学发展的道路上前进; 现在执政以人为本的中国政府, 又能否可以解放思想, 彻底清算文化大革命和毛泽东的罪责呢?
用户:
三文治 发表于:2008-9-16 8: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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