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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深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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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的十字街,法律学者的空手道
作者:盎山
来源:本站编辑部
来源日期:2008-9-12
本站发布时间:2008-9-13 21:13:01
阅读量:2167次
    贺卫方:陈(忠林)教授强调“常识常理常情”,强调对于法官进行“良心教育”,但是这“三常”以及“良心”的含义如何,如何进行良心教育...终究不明就里,颇给人一种“以其昏昏使人昭昭”的感觉。
     
    陈忠林:他(贺卫方)是一个想为“奴隶”造福、但是“奴隶”必须服从“精英”才可能得到自己利益的人。卫方老师想为“奴隶”谋利益,我是想让每一个人自己解放自己。
     
    张千帆:我们所面临的其实不是真正的“人民”或“大众”,而只是他们当中声音被不成比例放大的一小部分人...真正的大众化可以说从来不存在,司法大众化更是某些学者脑袋里子虚乌有的虚拟存在。
     
    何兵:司法民主化批判者津津乐道的一个理由是,司法活动如此复杂...普通人民无法理解,遑论参与。此言的实质是,人民水平不行...这是历史上多次被批判的司法神秘主义的再一次抬头...
     
    高一飞:我进一步强调了重体制改革轻程序改革、重司法独立轻司法制约、重司法职业化而轻司法道德的危险性,而这些也恰恰是肖扬院长和贺卫方先生所忽视的。
     
    六月下旬,履新百日左右的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在会议上提出了“三个至上”,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作为法院工作始终坚持的指导思想,法院系统内部为此展开了学习讨论。七月中旬,法律学者贺卫方接受《经济观察报》采访,记者发表了以《不走回头路》为题的访谈录,由此揭开了一场司法的“四化”辩论。不过这不是我们以前常听到的四个现代化,而是有关司法改革方向的所谓“专业化”“精英化”“民主化”“大众化”的争论。这四个化彼此不是相互补充,而是相互排斥。各路教授纷纷在《经济观察报》和网络登场,热闹非常,不过主角可以简化为贺卫方、陈忠林、高一飞和何兵四位。如果以中国惯用的左右来比喻(请注意仅仅是比喻),陈忠林的观点不妨说在最左边,高一飞偏左,贺卫方偏右,何兵更右。陈忠林与何兵的立场相距最远,然而像历史上常常看到的,迥异的两种思想却在一场辩论中找到了共同的对手——贺卫方,正如以色列和伊斯兰的极端主义者都有共同的温和派敌人。贺卫方却也绝不是孤单地吕布战三英,他身后站着张千帆等众多法律学者。
     
    他们到底在说什么
 
    在这场辩论里,不时飞来“X是伪命题”或“Y是伪命题吗”之类的文章,所以我们最先做的还是要厘清各自的观点以及其中的关键词,免得看了这么多辩论,却还搞不清这个命题有没有意义。
     
    贺卫方坚持的方向是“司法独立”,没有独立就没有公正,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个独立是独立于司法之外的权力,不受外来权力的干涉,而并不是“自外于人民”,也不是不受监督和约束。然而,司法独立却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虽然温家宝曾在面对外国研究团体时说司法独立是民主的要件之一,但起码目前还没提上日程。于是,贺卫方所提的“专业化”在他看来是在体制改革未行之际,司法体系内部能做的、朝着司法独立方向的努力。而他所反对的“大众化”在他看来是一种相反的努力,是好不容易培养出一些“法治”观念之时,又要被拉回“人治”。
     
    陈忠林自称“非主流”法学家,他对贺卫方所提“职业化”“专业化”并不热衷,甚至暗示职业化与道德和人民利益相悖。他说:“民主化必须优于职业化,必须以民主化来促进职业化”。可他所说的“民主化”究竟是什么意思?从他提的口号上看,“民主化”大约是“人性之治”、“人心之治”、“常识、常理、常情之治”,这从法律角度理解有些困难,不如看具体的主张。他主张法律群体的职业道德教育,要优于专业教育,遵循社会各界共同倡导的道德规范。他还主张“司法必须讲良心”、“讲法必须讲理”。不客气的说,陈忠林的观点是这场讨论中最空洞的、最缺乏可操作性的,但却同时是道德呼声最高、最具误导性的。正因为空洞,没有可操作性,才容易使本来具体的、有章可依的“法治”很容易回到模糊的、凭“常识、常理、常情”的“人治”。但由于这种说法的道德呼声很高,再加上现实中的司法腐败实在令公众失望,难保不被一些人认同,更可惧的是难保不被一些人利用。恐怕这是以贺卫方为代表的法学家们最不能接受的,也是以过去的经历为鉴而最敏感的,贺卫方和张千帆根本不认为陈的主张是“民主化”,于是只称之为“大众化”。贺卫方毫不客气地说陈忠林“以其昏昏使人昭昭”,张千帆则一针见血地指出:“真正的大众化可以说从来不存在,司法大众化更是某些学者脑袋里子虚乌有的虚拟存在。”
     
    高一飞并不像贺卫方那样认同旧院长肖扬时代的改革实践,他认为过去的改革“重体制改革轻程序改革、重司法独立轻司法制约、重司法职业化而轻司法道德”。他观点与陈忠林有类似之处,但却并没有陈忠林的那么空洞,所以还有值得思索之处。首先高一飞并不否定“司法独立”是正路,只是说“不要去过多纠缠于那些做不到的东西”。他提的“对法官的道德考察”,和陈忠林的提法一样缺乏可操作性;但他说过去的改革“重司法独立而轻司法制约”却值得思考。简单说来,“司法独立”能够隔绝的是外来“权力”对司法的干涉,但却不能防止“金钱”直接对司法系统本身的腐蚀。司法制约贺卫方当然支持,但他恐怕没办法同意高一飞所说的“党的监督”作为司法制约的主要途经,哪怕仅就目前而言。另外高一飞提出了一些程序改革建议,属于具体细节,不涉及原则分歧,在此就不多言了。总的来说,高一飞的观点比较暧昧,正如他声称赞同新院长的“三个至上”,但却对这“三个至上”有他自己的一套理解;他说的司法制约确实必要,但他又把它引回“党的监督”;他从来不提“大众化”“民主化”,但也不热衷“职业化”,而是绕过这些来关注于程序改革。
     
    何兵的加入论战却是一个意外。在他加入前,不管表面上用什么词语,这场论战更近乎于“法治”还是“人治”的论战,司法改革是否以司法独立为目标的论战,而不是“大众化”和“精英化”之战。而对司法独立毫不怀疑的何兵却在这个时候站出来反对贺卫方和张千帆,写了《司法民主化是伪命题吗?》一文,针对的是张千帆《司法大众化是伪命题》一文。但张千帆批评的“大众化”是陈忠林说的“常情、常理、常识”以及伪托的“民意”,而何兵主张的“民主化”主要就是要引入陪审制度,这和陈忠林毫无共同之处。是不是要让普通群众参与司法审理和判决?这倒真的成了“精英化”和“民主化”之争,他虽是使这场讨论更名副其实了一些,但却不是那些坚持司法独立的人现在想谈的话题,也算是在不适当的时候,和不适当的对象,打了一场不适当的战争。不过他提的问题却也不能忽视。他说,“如果没有普通人民的涵养和制约,职业法官自身官僚化以及与其他官僚一体化,将是不变的结局。”
     
    把主要几方论点理清之后,再来看看其中的主要争议点。
     
    王氏新政:回头路还是太极拳?
 
    最高法院院长的“三个至上”原则对于有秩序的法律头脑来说是个极大的挑战。法官和律师最希望能搞清爽的是,这个法和那个法冲突时,以哪个为准,最后总会归宗到宪法。然而把党的事业、人民的利益都和宪法放到一起“至上”,恐怕会成为无穷的纷争和困惑的根源。正如一个人戴了三块表,如果这三块表总是走得一致,那么带一块就够了;如果走得不一致,反倒让人摸不准时间。困惑之外,更可怖的是它可能成为干预司法的借口。主张司法独立的学者于是担心这会是“人治”的回头路,但也有学者如高一飞认为院长是政治家,政治家的话,不能从表面理解,听其言还要观其行。而高一飞自己对这“三个至上”的理解是这样的:“这与以前的最高法院领导单纯强调司法独立的观念有重大不同。司法受制之后才谈司法独立,应当成为司法改革的基本方向。”决策者到底是否有此意,还是高一飞在冰山上取暖,或仅是学者对决策者释放的交流善意,现在还说不清楚。
     
    危险的大众化:谁在主张“人治”
 
    如果仅看许霆案和刘涌案,那么也许会认为民意对司法公正能带来正面影响,或许会认同“大众化”的提法。然而法律界的人怎么也忘不了郑州的张金柱案,认为当时的“民意”错误地影响了判决,所以对舆论的倾向性总有警惕。但所谓大众化的真正危险却并不在于激愤的民意带来错误的影响,而是伪托民意来干涉法庭判决。如果大众化提倡的是审判的真正公开、传媒不带倾向性的报导,未必会激起学者的反对,然而大众化的经却不是这么念的。大众化主张的是“司法必须讲良心”、“讲法必须讲理”,“常识、常理、常情就应该是人民利益最基本的要求,人民意志最基本的体现”,这些听起来头头是道,但仅仅是一种道德呼吁,没有实质内容,顶多能当成对立法者喊的口号,却不该用来影响司法。如果用到司法,在中国大众实际上“失语”的情况下,受权力操控的“大众化”就会粉墨登场,以人治代替法治。
     
    如张千帆所说:“在过去半个多世纪的历史中,这种所谓的‘大众化’——更准确地说是司法政治化——成为一种常态。这种‘大众化’一般都打着‘人民’的旗号,但实际上就是权力在说话,因为‘人民’作为一个虚构的集体是无法表达自己的声音的。”吊诡的是,陈忠林却也认为自己在与“人治”作战,当然他所指的人是那些“精英”——法官。
     
    法官们的良心大大的坏?
 
    不同于贺卫方把关注主要放在体制上,陈忠林和高一飞认为法律职业群体的道德也出了问题。所以陈忠林提出要讲良心,高一飞说“道德考察”比专业能力考核更重要。听到这样的观点,熟知中国历史的人恐怕会疑惑时光在倒流,中国人讲道德可不只讲了几十年,而是两千年。如果讲伦理道德有用,二十四史也不会到二十四之多;如果道德教育有用,那么反腐倡廉也不用说了三十年。贺卫方举了历史上的例子:“汉朝兴察举孝廉,以选拔孝敬父母、廉洁奉公的德才兼备之士担任官员。效果呢?童谣云:举秀才,不知书;举孝廉,父别居。”实际的问题就是,良心道德怎么教育、怎么考察:“良心的含义如何,如何进行良心教育,用怎样的标准考察某个法官的良心教育已经修业合格”。面对众多学者的质疑,陈忠林倒也坦然:你们都不知道什么是良心,我和你们没的谈。
     
    然而就职业伦理准则贺卫方还是有的谈的,以美国为例,说了诸如法官要避免和当事人单独接触,不能当庭诋毁律师人格等等。这比“良心”具体多了,但离不开监督,一方面要行业的程序公开透明,另一方面还要舆论的监督。其中有些显而易见的措施,如庭审过程的真正开放、司法判决的说理清晰以及全部判决书向全社会公开。但一说到舆论监督,仿佛又踩到了雷区。
     
    不过无论如今法官和律师的良心有多么坏,把这些道德问题归咎于职业化是荒谬的,人的专业水平和道德水平从来没有此消彼长的关系,几乎可以说两者毫不搭界,以此作为反对职业化的依据怎么也说不通。
     
    不公的祸首:是权还是钱?
 
    在高一飞的论点中,有一些耐人寻味的说法。他说:“大多数司法不公的问题并不是因为权力干涉造成的,政法委和党委干涉个案的情况,我估计不到案件的1/100,至于人民群众最痛恨的司法腐败问题...都不是因为司法受到党组织的干涉造成的,恰恰是监督不力造成的...”高一飞的这个估计——党政委干涉不到案件1/100,由于根本无法统计,难说对错。但数目是一回事,影响力却能给数量以不同的加权,而且,对人利益影响最大的,如物权和拆迁问题,有些根本是不能立案的。贺卫方一边的学者经常提起这个例子:在举世瞩目的重庆钉子户事件中,法院院长对事件的主角吴苹说,我们法院处理这个事,你什么时候来一趟。吴苹说,我才不跟你谈,我直接跟区委书记谈。她知道跟谁谈才有用。
     
    不过司法系统本身的腐败还是不能回避,这就引出了制约的问题。如果仅仅给中国人两个选项,一个维持现状,一个没有良好制约的司法独立,那么的确难说哪个更糟。制约先行或是并行大约不会招致反对,但关键是谁来制约。如果一说到制约就回到党委和政法委的监督,而谈到其他制约和监督机制时又不管上面有没有这个意愿和时间表,那么“制约先行”反而和司法独立成了矛盾,最终成了阻碍司法独立的借口,却没能成为促进制约机制建立的动力。
     
    当陪审制度遭遇“国情”
 
    如前所述,在实际是一场围绕是否以司法独立为改革目标的讨论中,本来不该引入“精英化”还是“大众化”的误导。但何兵的观点还是值得一谈,他认为职业化应该与民主化并行,当然司法独立的目标不变。所谓的民主化,其中最主要建议就是陪审制度。哪怕有了一系列在任免、监督和责任方面对法官的制约,我们是否终究还是不放心,一定要选些不固定的普通人分享法官的裁判权?
     
    在有关司法独立的讨论中,有人曾以国情论反对贺卫方有关司法独立的主张,但谈到了陪审制度,贺卫方自己也要说国情了。从好的方面想,这说明我国的法学家并不是照搬西方的做法,但从另一方面想,“国情”看来要经过更充分的讨论才能服人。法学家哪怕是纸上谈兵也好,暂时忘掉“精英”“草根”的标签,讨论一下陪审制度的前提条件,这样恐怕也能弄清楚,这种制度是暂时不适合文盲和半文盲率比较高的中国,还是长远看来都未必能有条件,甚至是陪审制度压根害处多于益处。但如果我们承认,人类理性有限度,人未必能在纸上推出真理,那还是不妨有范围、自愿前提下的尝试。当然,这与目前的现实情况离得还太远。
 
    学者的空手道
 
    目前,以《经济观察报》和网络为阵地的辩论还在继续,陆续有更多的人发言,有学者,有律师,但还没有体制内的法官参与讨论——估计还在内部学习呢。简单地看,支持贺卫方一方的居多,但“大众化”的牌应该还没出完。观点的争论并不困难,不见得越辩越不清,特别是相比经济领域遇到的民粹论围攻,法学理论上的是非总还是相对容易说得明。就像过去真理检验标准和市场经济的两次大讨论,理论其实没什么大难点,关键的是决策者的心意。但到了实际,决策者喜欢哪种观点却未必以理论的清晰度为准绳,总是有一堆的雷区,不能碰或是不愿碰。相对于司法系统内部的“大学习、大讨论”,台上的法学教授虽然也打得热闹,可全是空手道。
     
    但即便感受到了“三个至上”的困惑,贺卫方还是觉得“在司法的具体制度和技术空间里,法律界可以做的事情依旧很多,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因为某个特殊症结而难以解决,不要把政治症结想象得太大、太严重。”或许法律界的人可以用哈维尔的话共勉:“我可以以我认为合适的方式行动。我深信每个人都应该这样,即担负起自己的责任。有人会反对说这没有用处。我的回答十分简单:有用。”
     
     
    冯  象: 法学三十年:重新出发
    贺卫方: 不走回头路
    陈忠林: 中国法治应该怎样向前走
    张千帆: 司法大众化是一个伪命题
    高一飞: 司法改革的方向应当重新调整
    高一飞: 就司法改革问题回应贺卫方先生
    贺卫方: 司法改革的方向何在
    何  兵: 驳贺卫方张千帆:司法民主化是个伪命题吗
     
(转载本文请注明“中国选举与治理网”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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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回复:司法改革的十字街,法律学者的空手道
也谈精英误国



我也算个法律人,对中国的司法腐败和司法制度的弊端是深有体会。我们曾经对肖阳出任最高法院院长和其推行的司法改革寄予很深的期望,总认为中国法律和司法有个完善的过程,但前途总是光明的。

可等肖扬两任院长下来,随着所谓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我们失望的发现,司法腐败是越反越腐。法律虽然越来越多,可司法公正却越来越少。不但我们这些法律人对中国的司法失去信心,全国人民对法律和司法也丧失了信心,甚至不齿。肖扬退时,我们很不希望曹建明来当最高法院院长,因为很可能是肖规曹随,肖十年的改革,已经证明是失败的,不希望另一个肖扬再来耽误十年。很希望一个体制外的人来,看看能否有些新的突破。可当体制外的王来后,提的本身逻辑就不通的“三个至上”。使得我们对中国法制和司法,感到深深的绝望。



我们这些法律人,很希望能有人指出中国司法制度和法律体系弊端的根源和根本解决问题的方法,也就是中国法制的前途在那。所以我们很关注中国法学界的顶尖高手之间的辩论。不客气说,我们这些业内人士实在听不懂,也看不懂贺卫方、陈忠林、何兵等人的辩论。中国司法制度的问题根源和前途,在这些精英的辩论中,越听越一头雾水。总感觉到他们是在说半截话,在说也许只有他们才听得懂的哑谜。当然我也理解他们的苦衷,毕竟一些话有政治忌讳。



直到我看了孙立本和于建嵘的文章,才清楚的看清中国司法制度和法律体系弊端的根源。回头看看贺卫方、陈忠林、何兵等人的言论,真为他们的怯懦所不齿,既然没有胆量指出问题的根源,又何必来混淆视听,搅乱人们的思想,更可恶的是把人的思想领到个歧途上去。



最近贾庆林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改革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必须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但绝不照抄照搬西方政治制度、司法制度的模式”

可问题是如果绝不照抄照搬西方政治制度、司法制度的模式,那我们要创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究竟是个什么模式?其理论基础是什么?显然苏联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已经证明是失败,而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和邓小平,都不是法学家,他们好像对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也无系统的理论。那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如何有机统一?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和绝不照抄照搬西方政治制度、司法制度的模式,如何区分?如何界定?

由于我们过去没有系统的理论基础,实际上我们现在的司法体制和法制思想的基础就是西方的司法体制和法律思想,西方的司法体制和法律思想是从古罗马时期就开始,并经过几百年的司法实践,现在已经很成熟的。现在我们从新另搞一套,或者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造西方的司法制度和法律思想,没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长期的实践,显然是不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关靠喊口号,那是建立不了的。中国法学界的这些精英,显然深受西方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毒,让他们来探索和创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无疑是以虎谋皮。即便马克思、列宁、毛泽东这些大理论家和邓小平这种大实践家,要创建社会主义法律理论也是不容易的。没有很深理论支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究竟会搞成什么样?
用户:KMTWB 发表于:2008-12-9 1:59:24支持(0) 反对(0)
[2] 回复:司法改革的十字街,法律学者的空手道
司法腐败的广度和深度被严重低估!本人在陕西省汉中市打了一起官司,历经4年,经过了5审,但是至今未能结案!“不入虎穴,焉得虎子”,以自己的亲身体验和感受,我觉得许多“法官”根本就不能叫“法官”,他们是知法犯法、玩弄法律的“法律流氓”!国家查处的司法腐败连“冰山一角”都不到,99%的司法腐败都成功了……司法腐败的广度和深度被严重低估!司法领域的职务犯罪非常疯狂,背后则是可耻的腐败,解决司法腐败必须从解决职务犯罪(错案追究)入手,否则司法腐败将会更加严重!







用户:晒先生 发表于:2008-11-13 16:08:08支持(0) 反对(0)
[1] 回复:司法改革的十字街,法律学者的空手道
刚开始的司法领域改革讨论,  代表了现时改革体制的方向,  终于真正到了深水区。几位学界和业界提出的意见,  其实並没有太大的矛盾,  都是事实的真面目,  不过站在不同的角度看问题  。  



何兵教授提出的陪审员制度讨论,  是现行诉讼法上,  已经有的名词和概念。    今后需要落到实处的是,    让重大复杂案件的事实之理,  交由奇数数目组成的陪审员成员,  作出决定;  法官只对涉及案件的法律之理,  作出法律专业的分析、推理和判决,  从而让道德公义和社会公平,  通过判决书,  呈现于社会  。  制度本身的设计目的就是对法官实施一种权力监督和制约,  确保司法权力能独立于行政和社会吁论方面的干预,  陪审员成员名单,  是控辩双方认可的,  无人会找个心智不正常或文盲来充当陪审员的,  陪审员的成员库全是文盲或神经病而找不到正常人是不可能的,  这不是中国的国情吧?



司法大众化是应该在基层法院里推广的,  这让能力普通的法官或普通教育的人担任裁判,  基层法院将银码较大和复杂的案件,  交上级的专业法院审理。  司法职业化和专业化是指中高层法院的法官而言



司法民主化是体验在由合议庭组成的法院判决书,  在判决书的判词,  还应该一律附写上小数法官,  对案件法律之理的小数不同见解和推理决定。  现行的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的设置,  妨碍法官对法律至上、人民利益至上的独立和自主性而不顺从社会某些人的言论。  违背现行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对法官独立判案的要求和规定。



但上述这些道理简单的司法改革的最终讨论,  将无可避免的,  会触及地雷和思想的紧箍咒或政治禁区,  这时,  决策者和国人,  需要的是思想解放,  决心勇气和胆量,  国家才可以往前踏步走而不是原地兜圈子。  



因为现行沿用的体制和制度设计,  是继承自已经过时的主观主义和理论,  不符合现时社会主旋律的以人为本的政治理念。    根据列宁和斯太林的定义,  我们现行的体制安排,  是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社会制度产物。  无产阶级专政就是不受法律约束的权力,  国家通过这种单一权力的运行,  达到消灭资产阶级的共产社会。  



30年前开始,  我们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为理由,  否定文化大革命,  大胆走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系,  偏离和背弃了乌托邦的共产主义,  开创构建现在的社会主义新中国  。  



限于历史的条件的,    十一届三中全会没有对文化大革命进行彻底清算,  以官为本位的阶级斗争制度,  还在沿用运行。  法官无法独立自主地判案,  而受制于政法委和党委,  是否我们今天还需要党委的这种制度领导和带领,  再进行到底残酷的阶级斗争呢?    



法治从来就是二元运算编织的,  即消级被动的司法权力和积极主动的行政权力,  相互作用,    运算编织的。  只有单一行政权力的社会,  我们可以拥有无产阶级专政的共产理想社会;  而行政司法二元权力运算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  我们是可以有法治,  有公平公正和社会公义。    



柬埔寨今天可以解放思想,  对当年红色高棉的暴行,  进行清算,  让国家朝着更符合人类科学发展的道路上前进;  现在执政以人为本的中国政府,  又能否可以解放思想,  彻底清算文化大革命和毛泽东的罪责呢?  

用户:三文治 发表于:2008-9-16 8:08:25支持(0) 反对(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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